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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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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三)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四)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三)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四)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七条
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有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二)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处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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