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正确)
题目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国地震局组织制定了《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意见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6日试行。
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意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测意见的管理,规范地震预测意见提交、接收及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与《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测意见是指进行地震预测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对地震观测数据或者与地震有关的资料或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后,对国内可能发生的5级以上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的短期和临震预测的书面结论。
第三条 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预测意见的监督管理。中国地震台网中心负责全国地震预测意见的日常管理,并责成所属地震监测预报管理部门和地震分析预报机构负责地震预测意见的具体管理工作。
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预测意见的日常管理,并责成所属地震监测预报管理部门和地震分析预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预测意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震预测意见的提交
第四条 报送地震预测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地震预测意见的书面报告。
地震预测意见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地震预测意见书面报告的格式要求(见附件1)填写。凡不符合地震预测意见地点、时间、震级要求的或无预测依据的,不作为地震预测意见处置。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六条 报送临震预测意见,若情况紧急,可在发出书面报告的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预测意见发送给书面报告接收单位的地震预测意见管理机构,并电话确认,以便于及时处置。
第七条 通过电话报送的有关地震预测信息不作为地震预测意见。接收单位的地震预测意见管理机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其作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登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第三章 地震预测意见的接收和处置
第九条 所预测地的省级地震监测预报管理机构收到地震预测意见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临震预测意见应在12小时内)按照《关于地震预测意见登记表和回执的简要说明》的规定填写《地震预测意见登记表》和《地震预测意见回执》,将回执返回提出预测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将预测意见及其相关依据扫描并传送至地震分析预报工作平台,并通知其他所预测地的省级以上地震监测预报管理机构。
第十条 非所预测地的省级地震监测预报管理机构收到地震预测意见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临震预测意见应在12小时内)与所预测地的省级地震监测预报管理机构联系,确定该预测意见是否已登记处置,对未登记处置的地震预测意见应按照《关于地震预测意见登记表和回执的简要说明》的规定填写《地震预测意见登记表》和《地震预测意见回执》,将回执返回提出预测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将预测意见及其相关依据扫描并传送至地震分析预报工作平台。
第十一条 省级地震监测预报管理机构应对接收的地震预测意见按紧迫性、严重性及可信性进行审查分类并提出处理意见。省级地震分析预报机构应按照上述处理意见落实工作措施,在其组织召开的震情会商会上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邀请预测意见上报者参加会商会。
第十二条 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震情会商会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应按规定予以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并向中国地震局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向中国地震局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提出对策建议和工作措施,并将评审意见、对策建议和工作措施附于预报意见之后。
第十三条 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本单位人员提出的涉及本辖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参照上述第九条执行;对本单位人员提出的涉及其他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辖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参照上述第十条执行,同时提出评价意见,并通报所预测地的省级地震监测预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涉及北京市的地震预测意见由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和北京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处置。
涉及全国其他地区的重大预测意见(大中城市6.5级以上地震或其他地区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7级以上地震),由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指导或协助所预测地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接收的其他地震预测意见参照上述第十条执行。
第四章 地震预测意见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预测意见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研究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和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更新地震预测意见接收机构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和省级的地震监测预报管理机构应对接收的地震预测意见的原件(含信封、附件等)、登记表及处置结果进行保存、归档,并定期将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书面报告格式要求、具有明确三要素和预测依据的地震预测意见,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和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将依地震活动实况的对应程度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和规范地震预测意见的管理,因工作缺位或者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包含下列附件:
1.地震短临预测卡片;
2.地震预测意见登记表与地震预测意见回执;
3.关于地震预测意见登记表和回执的简要说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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