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中,可以对肉体痛苦进行详细描写,使用刺激

时间:2024-04-23 20:03:30 5A范文网 浏览: 强国党史 我要投稿

  在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中,可以对肉体痛苦进行详细描写,使用刺激性较强的血腥、暴力、恐怖的画面和语言。(错误)

   问题描述:

  新闻媒体是信息的集散地,会引导社会舆论。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屡屡进入公众视野,这与新闻媒体及时跟踪报道密切相关。但同时媒体的作用又是双刃剑,如果报道不好,极易产生不好的社会影响。所以在给予言论自由的同时给予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将会更好的发挥媒体的法治宣传的良好的舆论导向作用。

  一、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作用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普通民众参与这类案件的范围有限,需要依赖媒体尽量还原案件的本来事实,从而对刑事案件的来龙去脉有所了解。所以,媒体对刑事案件予以报道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一)有助于民众理性地参与司法过程。虽然司法是较为专业的裁判活动,但这种裁判活动离不开民众的支持。比如,在英美法系国家专门设置的陪审团制度,就是让普通民众成为陪审团成员参与司法裁判活动。我国也在积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民众积极参与刑事案件的探讨,这一方面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得益于民众参与司法的热情空前高涨。但是,面对互联网时代的繁杂信息,如果不能正确引导,普通民众容易被误导。所以,媒体以客观公正的立场报道刑事案件可为社会大众提供客观判断、理性思维的环境。

  (二)有利于实现媒体监督的功能和价值。媒体报道具有舆论主导地位,舆论监督主要通过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非常重视媒体监督作用的落实,也正是由于具有这种强大的监督作用,媒体可以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行为人进行制约的目的。

  (三)有利于实现司法透明,防止司法腐败。司法实践中,普通民众对于司法判决结果十分关心,一旦出现问题,极易引发不满。这主要是因为普通民众不了解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所有的案件细节几乎均由司法机关披露,披露的这些细节有时与民众所掌握的情况并不一致,就会导致普通民众对判决结果产生质疑。所以,媒体对这类刑事案件进行报道,不仅能够促进司法透明,防止司法腐败,还能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心。

  二、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应遵守“底线”

  在看到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应看到目前某些媒体大肆渲染报道刑事案件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在新的形势之下,如何为媒体报道刑事案件划出较为清晰的边界显得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

  第一,在案件范围上,媒体只应对法律允许的可以公开的案件进行报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对于这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媒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对案件进行报道。

  第二,在案件事实上,媒体只应对案件客观事实进行客观报道。对恶性刑事的案件报道细节部分不应详实,对案发现场照片更不应该曝光于媒体,以哗众取宠,以图获得点击量为终极目标。

  不能对尚未判决的刑事案件有任何倾向性意见,在刑事案件办理的任何环节都应贯彻这一原则。司法实践中,当一个恶性刑事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为了对社会起到好的普法警示作用,对有些案件进行了宣传,可是媒体在转发这些新闻的过程中,却把原新闻标题换成另一个搏人眼球的题目,内容部分只截取部分转载,对于司法机关提出的警示教育的内容却截掉不转,媒体的这些行为根本没考虑这样的宣传会有一个社会效果,不仅没有给社会起到一个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只会增加人性的浮躁,社会的效仿,以及对社会进步的失望,尤其严重影响到青少年的一个正确的价值观的形成。更有甚者,案件还在侦查环节,却报道案件已经审判,犯罪嫌疑人已坐牢。

  第三,在程序上,只能对不涉及保密的公开环节进行报道。司法过程并不局限于最终的审判结果,除此之外,还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程序部分应依照司法机关官方发布的案件进展进行报道,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为了能够成功破案人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侦查机关会依法对案件事实保密,此时,媒体不能对相关内容进行报道,否则会影响侦查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案件可能涉及保密事项,为了谨慎起见,对处于这一阶段的案件只能报道检察机关同意报道的相关事实。另外,按照规定,除非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总之,媒体只能对不涉及保密的公开环节进行报道,而且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媒体报道行为

  1、在我国制度不做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公安、检察、法院、律师、媒体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共识基础,形成各自行业的案件信息传播规范,并共同接受社会的监督。目前,除了人民法院颁布有一系列司法公开的相关文件外,公安、检察、律师、媒体均无公开的、全国统一的、专门针对案件信息的传播与控制的行为指南。如果存在,也是分散在大量不同性质的文件中。其中有的公开,有的不公开,有的还带有密级。这不利于共识的建立。

  2、应完善媒体参与案件报道的法律规范建设。媒体行业有自己的行业规定,但是自律并不足以规范媒体的报道行为。还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制约,纵观多年的媒体发展的迅速程度,法律已经远远滞后于这个行业的发展,并未在该领域作出迅速的跟进,导致有些失实、不客观报道的媒体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所以,与时俱进,针对媒体参与案件的报道应当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明确责任,明确权利义务,明确责任追究方式,使得媒体这个行业承担起社会责任才是媒体的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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