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获取案件信息,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以“钓鱼”等引诱犯罪的方式进行采访,以假扮犯罪嫌疑人、窃取或泄露侦查秘密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方式揭露违法犯罪)。
问题描述:
中国新闻界对于“钓鱼采访”的定义很模糊,因其合法性从未得到正名。一般认为是记者不公开身份的暗访,并与利益一方站在一起,假借问答、以话套话的工作方法,有时还附带假身份证明和针孔摄像头。
在暗访分类上,“钓鱼采访”属于介入式暗访,即记者假冒身份与事件的当事人交往,以获得新闻信息。另一种是非介入式暗访,是指记者不显露自己的身份,也不介入或干预事件的发展,仅仅以旁观察者身份获得新闻信息。
一般而言,介入式暗访,由于记者本人已成了参与、甚至推动新闻事件的角色之一,是诱导性犯罪,故相较于非介入式暗访,更易引起争议。这其实是一种游走于暗访的边界、非常危险的采访行为。
其一:是“最后选择原则”或“不得已原则”,即“钓鱼采访”只能作为次优考虑。由于这是一种天然带有道德过错的权变之策,只有在其它采访手段都可能无法获取新闻信息的情况下使用。
其二:是“合法性原则”。“钓鱼采访”的道德过错尚是在受众与法律容忍范围内的,但法律过错是不可能享有赦免权的。
其三:是“最小伤害原则”。由于“钓鱼采访”天生带有道德过错的权变之策,所以尤要注意降低对被访者的伤害,特别是对老人、少儿、妇女和伤残者。“钓鱼采访”记者应当尊重受访人,即使被“钓鱼采访”者事后发觉被“骗”了,也要让其明白记者确是出于公心和公共利益之需。
其四:是“公开回应原则”。相对于其它采访方式,“钓鱼采访”获得的信息容易单面化和片断化。所以,如果条件允许,在“钓鱼采访”之后还需公开采访,采写明暗结果相互印证与平衡的报道,当然是最理想的。但更多的情况是,“钓鱼采访”之后,报道需要马上刊发。如果事后发现,报道确有不够客观与全面之处,应该充许被暗访对象申诉,对其言之有理的观点与解释应给予更正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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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以“钓鱼”等引诱犯罪的方式进行采访,以假扮犯罪嫌疑人、窃取或泄露侦查秘密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方式揭露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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