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新闻传播活动是群体活动,下列新闻作品属于合作作品的是(不同记者站的记者共同策划、采写完成的作品)。
题目解析:
一般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基本规则:
在著作权法的现实应用中会碰到合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归属问题。严格来说,数据新闻因数据可能并非来源于同一作者,所以应当属于一般合作作品。在新媒体情境中,信息的复制、转载以及传播非常便捷,且我国对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版权保护尚无明确规定,所以对于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版权保护的探讨主要是基于立法的前瞻性而进行的讨论。即便如此,一般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健全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机制依然具有直接借鉴意义。
一、著作权的行使必须得到全体作者的共同协商,达成意见一致
从法理学的释义来看,“合作作品”通常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组织)、以脑力创作而成的智力成果,涉及文字、影像、声音、图片等多种载体形式。“合作作品”无疑具备存在形态的固定性、不可分割性,其著作权当然也属于参与完成这一作品的所有自然人所有。在2012年3月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则明确规定了“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属于完整的创作成果,是一种“整体作品”。而在该修订案中,也单独对“统一定稿”的“文字作品”进行了重点阐释,认定该类合作作品是通过“共同构思设计”“各自分工协作”以及“最终联合定稿”而形成的文字表现形式,其在行文上具备逻辑上的一致性、风格的融合性和思想上的渗透性,因此并不能确定其中任何部分文字的归属。所以,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必须要取得所有作者的协商同意,达成意见一致,才能产生法律效力。[3]缺少全体作者中任何一人的同意,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都可以被判定无法律效力。
二、基于保护共同权益的原则,可由其中一人、数人行使著作权
与由个人独立完成的作品相比,合作作品由于创作形式的特殊性,也决定其对应的法律权益,必须由所有作者共同享有。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也针对合作作品权益的划定,明确阐述了共同权益保护的基本内涵,强调了各个作者对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及于作品全部,各自的著作权权益是平等的、公开的。而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口头约定的情况,修改草案也承认并保护口头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允许合作作品的作者通过约定来划定各自享有的著作权收益份额,可以由“均等份额”分配,也可以由不同比例进行划分。基于提高著作权使用效率的目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授权在取得全体作者一致同意、不损害合作作品作者权益的前提之下,也可以委托其中的一人、数人合法行使。
三、可以允许单方依照协商、有条件地进行著作权的单方行使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为作品的便捷流通、经济效益的提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了有效引导行业发展,我国著作权法也进行了同步调整与完善。在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概念更新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再次强调了允许单方通过平等协商途径、在不违反相关政策法律的基础之上,可以有条件地进行单方行使。
修改草案共罗列了两种情况:
一是在满足其中一方或多方合作作者死亡的前提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进行转移或修改,可以由死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获取。而其他合作作者则享有对该合作作品进行修改、保持其完整度的权益,死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权进行干涉;
二是若涉及合作作者难以达成协商的情况,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允许符合要求的一方行使,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其他方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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