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题目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中规定: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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