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30周岁以上。” | |
|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
| 3.《收养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
|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 | |
| 5.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条件的限制。 | |
| 6.送养人的范围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
| 7.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终止收养关系。 | |
| 8.收养人同意收养或送养人同意送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收养无效。 | |
| 9.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但不能解除。 | |
| 10.《收养法》第14条允许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可以不受收养条件中的五项条款的限制。 | |
| 11.收养人一般只能收养1名子女。 | |
| 12.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 |
| 13.通过收养行为,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 | |
| 14.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可以终止收养关系。对 | |
| 15.收养终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
| 16.《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
| 17.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 |
| 18.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 |
| 19.《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 |
| 20.收养可以发生在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 | 1.关于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
| 2. 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 ) | |
| 3.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3年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借给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 | |
| 4.许静与李敏是一对夫妻,许兵是许静与李敏1978年从福利院收养的男孩,许佳是许静的亲生女儿。长大后,许兵和许佳情投意合,均已达到法定婚龄,遂准备结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
| 5.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 | |
| 6.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3年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借给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 | |
| 7.关于收养,下列哪个看法是错误的( )。 | |
| 8.小高的生父及与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均于1997年死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 ) | |
| 9.公民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 |
| 10.下列哪些不是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 | | 1.张大纲与刘丽丽于1972年结婚,婚后无子。1980年双方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依法办理了登记,起名为张强。2001年3月,张大纲与刘丽丽协议离婚,张强与刘丽丽一起生活。2002年张大纲与陈小花再婚。2004年1月张大纲、陈小花夫妇遇到车祸。陈小花死亡,张大纲严重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并且经济困难、失去了生活来源。下列正确的的认识包括( )。 | |
| 2.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 )。 | |
| 3.1990年,阮中怀夫妇与邻村的胡进夫妇达成了收养协议,将儿于阮星(6岁)送给胡进夫妇收养。阮星被收养后,改名胡星,受到养父母一家宠爱,并与生父母时有往来。1996年,胡星因逃学,胡进气愤不过,打了他一个耳光,胡星赌气回到阮家。后胡进夫妇多次到阮家找胡星,要领他回家,而胡星坚决不回,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阮中怀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胡进夫妇经过考虑,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阮中怀夫妇补偿他们在6年间支付的抚养费1.2万元。阮中怀夫妇却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系胡进夫妇的虐待行为所致,因而不能付给 | |
| 4.收养终止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直接后果,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 | |
| 5.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 6.收养具有如下的特征( )。 | |
|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收养关系( ) | |
| 8.汤万仁与刘小飞原为夫妻关系。1992年5月2日,双方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依法办理了登记,起名为汤强(后改为刘强)。由于汤常年出外打工,刘强一直与刘小飞的母亲刘玉梅生活。1995年3月,汤万仁与刘小飞协议离婚。双方商订刘强与刘玉梅共同生活。同年8月,刘小飞与徐大刚结婚,刘强仍与刘玉梅共同生活,刘小飞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1998年12月,刘小飞死亡。汤万仁与徐大刚都不愿承担抚养刘强的责任。1999年4月6日,汤万仁与刘玉梅协商,以一次性给付5000元为条件,解除与刘强的收养关系。10日后,刘玉梅认为汤 | |
| 9.王某与黄某原是夫妻。1997年4月,王某因违法犯罪,被判刑3年,双方所生男孩由黄某抚养。在王某服刑期间,由于黄某生活困难,黄某自作主张将孩子送给姜某收养。姜某领养男孩后,为他更改了姓名,迁了户口。王某服刑期满后,几番周折找到收养人姜某,多次要求领回男孩,未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关于此案,以下正确的认识包括( )。 | |
| 10.赵鑫(男46岁)、王丽(女41岁)夫妇,有一个10岁的孩子,他们身体和经济条件都很好,热心公益事业,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现在他们希望收养一名地震后失去父母的孤儿。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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