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6《国际私法》_01任务_0001【参考答案】

时间:2024-04-30 16:17:25 5A范文网 浏览: 平时作业 我要投稿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国旗国法是指( )。 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B.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使馆人员其使馆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C.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无国籍人自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D.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外国人所共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
A. 采用反致 B. 不采用反致 C. 采用转致 D. 采用循环反致 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4. (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特继承案 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7.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8.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 A. 区际法律冲突 B. 时际法律冲突 C. 人际法律冲突 D.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9. 《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一规定属于( )。 A. 反致 B. 公共秩序保留 C. 法律规避 D. 司法豁免 10. 识别的对象是(   )。 A. 客观事实 B. 冲突规范 C. 连接点 D. 系属 11. 冲突规范由( )组成。 A. 假定 处理 B. 假定 制裁 C. 范围 系属 D. 制裁 系属 12.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 A. 《巴伐利亚法典》 B. 《普鲁士法典》 C. 《法国民法典》 D. 《德国民法施行法》 13.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 A. 适用国际惯例 B. 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 驳回起诉 D. 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14.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 15.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 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 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 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16.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假设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继承发生争讼,会产生( )。
A. 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 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 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D. 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17.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 )中。 A. 《巴伐利亚法典》 B. 《永徽律》 C. 《法国民法典》 D. 《德国民法施行法》 18. 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 )。 A.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 1794年《普鲁士法典》 C. 1804年《法国民法典》 D. 1898年《日本法例》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在这一冲突规范中,从结构上看,其范围是(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D. 定居国 20. 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 A. 范围 B. 系属 C. 连接点 D. 准据法 二、多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 )。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 广义的反致包括( ) A. 循环反致 B. 间接反致 C. 狭义反致 D. 转致 3. 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   ) A. 《继承法》 B. 《票据法》 C. 《宪法》 D. 《劳动法》 4. 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有下列几种( )。 A. 冲突规范 B.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C.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D. 涉外仲裁程序规范 5. 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双边冲突规范?( ) A.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B.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 C.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D.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 )。 A. 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 B. 通过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调整 C. 通过制定程序规范间接调整 D. 通过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调整 7. 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 )。 A. 法国 B. 奥地利 C. 德国 D. 意大利 8. 下列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是(   ) A. 属人法 B. 物之所在地法 C. 行为地法 D. 法院地法 9.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 )。 A. 由当事人提供 B.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C. 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 D.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10. 国际私法理论上反对反致的理由包括( )。 A. 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 B. 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C. 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 D. 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11. 以下选项属于单边冲突规范的有( ) A.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B.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 C.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 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 ) A. 国内立法 B. 国内判例 C. 国际条约 D. 国际惯例 13. 准据法的特征包括( )。 A. 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B. 准据法是一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C. 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D. 准据法是一国的内国法 14. 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 A. 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B.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C. 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 D. 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A. 任意性 B. 强制性 C. 规范性 D. 禁止性 16. 实践中( )有限接受反致和转致。 A. 英国 B. 美国 C. 法国 D. 德国 17. 冲突规范种类有(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8. 哪些选项是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 A. 国籍 B. 法院地 C. 住所或居所 D. 最密切联系地 19. 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 A. 依法院地法识别 B. 依准据法识别 C. 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 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20. 实践中( )完全接受反致和转致。 A. 德国 B. 奥地利 C. 英国 D. 中国台湾地区 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1.1995年,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2.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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