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教育法学》网上01任务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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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教育法学】 01任务_C
电大在线作业 答案 100分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案例分析法是指通过对教育法领域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并能对不符合教育法及教育规律等教育法律现象运用法律进行解释的学习方法。B
A. 错误
B. 正确

2. 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A
A. 错误
B. 正确

3. 教育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教育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B
A. 错误
B. 正确

4. 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或资格。其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放弃和转让的。A
A. 错误
B. 正确

5. 从受教育权的来源看,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B
A. 错误
B. 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 D )及其发展规律。
A. 教育法律规范
B. 教育法律关系
C. 教育法律意识
D. 教育法律现象

2. 德国学者黑格尔于( C )年撰写了《学校法学》一书。
A. 1945
B. 1947
C. 1957
D. 1963

3.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 C )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A. 内涵
B. 目标
C. 调整对象
D. 环境

4. 《教育法》中,关于"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的( A )原则。
A. 方向性
B. 公共性
C. 平等性
D. 终身性

5. 《义务教育法》中,关于"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属于( B)规范。
A. 补偿性
B. 义务性
C. 禁止性
D. 授权性

6.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 B )。
A. 基本要求
B. 行为规则
C. 工作准则
D. 法律条文

7.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包括假定、( B )、奖惩三部分。
A. 审批
B. 处理
C. 实施
D. 裁定

8. ( C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领导和管理教育活动的权力。
A. 国家教育权
B. 教育司法权
C. 教育行政权
D. 教育立法权

9.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之一是:二者均为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 D )所享有的利益。
A. 一定主体
B. 学校
C. 教育者
D. 受教育者


10. 下列各项中,( D )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A. 学校
B. 社会
C. 教育者
D. 受教育者


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学习教育法学是( ACD )的需要。
A. 了解现行教育法
B. 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
C. 完善教育法学科
D. 促进依法治教

2.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主要从以下哪些方面来理解。( CD )
A. 实事求是原则
B. 尊师重教原则
C.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D. 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3. 依据现行教育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层面可划分为( AC )、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师法、经费投入法等主要方面。
A. 教育基本法
B. 义务教育法
C. 高等教育法
D.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4. 社会教育权包括:( ABC)等。
A. 依法举办学校的权利
B. 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
C. 对举办学校的教师进行聘任、培训、奖励的权利
D. 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5. 公民的受教育权表现出向(CD )的方向发展。
A. 追求心理健康权
B. 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C. 追求学习权
D. 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4 分。)
1. 简述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答: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其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其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则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等。

2. 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是附庸风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二)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岂有此理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六)规章: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
1.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公共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1.《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类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全世界的共同事业。教育不仅能促进人的身心发展,还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素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社会、全人类发展的共同需要。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已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再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教育工作是培养个体的具体行为,对整个教育事业来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我国的教育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说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第三,《教育法》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这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官方语言文字之一,也是国际认定的联合国工作语言文字之一。因而,将汉语言文字规定为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能够满足我国大多数人和地区的教学需要,也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是允许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教学,这既是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又给予其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在教学语言文字上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六、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教师挖苦学生,学生被迫辍学
【案情】

某校初二(3)班的班主任齐老师讲课很认真,但为人却十分傲慢,对学生更是不客气,讽刺、挖苦学生是常事。

该班一女生徐莲平时学习很刻苦,但脑子反应比较慢。一次,她被齐老师提问,未能回答上来,齐老师当场就是一顿讽刺:"哼,象你这样的还想上大学?我看你就能上家里蹲大学,修理地球系,拉锄钩子专业......"。惹得全班哄堂大笑,而徐莲却抬不起头来。一时间,齐老师的话被同学们竞相传开了,徐莲成了众人的笑柄,她丧失了继续学习的信心,回到家又哭又闹,死活也不肯再去上学了。

一周后,徐莲退学了,而齐老师却在班上公开讲:"她早就该回家,再学也是白废!"

试依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1.齐老师的言行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徐莲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1)《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而齐老师则缺乏教师应有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未能履行教师"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职责和义务,讽刺、挖苦学生,给徐莲的心灵造成了极大伤害。(2)《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 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为此齐老师不得因徐莲学习困难而进行讽剌挖苦,迫使其提早辍学,从而剥夺她的受教育权。(3)《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是歧视。""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齐老师的言行显然是对徐莲的歧视和人格侮辱,侵犯了她的人身权。2.本案中,齐老师应承担主要的行政责任,主动向徐莲赔礼道歉,并劝其返校复学。而学校对教师管理不善,未能及时发现与制止齐老师的不良行为,因而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行政责任。为此,学校庆及时对齐老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错误,向徐莲赔礼道歉,并从此杜绝讽刺、挖苦学生等违法行为。同时,学样也负有动员徐莲返样复学的责任,以保证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3.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1)教师应切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加强自身的首先修养;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及各项合法权利。(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个别老师的不良行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3)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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