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教育法学》网上作业第五次任务_202任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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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教育法学】网上作业第五次任务_202任务A

试卷总分:100测试时间:0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一、判断题(共5道试题,共10分。)
1.教育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正确答案:A】
A.错误
B.正确
2.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正确答案:A】
A.错误
B.正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正确答案:A】
A.错误
B.正确
4.扫除文盲教育是为使所有不识字或识字少的公民获得初步的阅读、写字、计算能力而进行的最基础的文化教育。【正确答案:A】
A.错误
B.正确
5.为有效实行教育督导制度,1994年,国家建立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管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正确答案:B】
A.错误
B.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20分。)
1.1.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不满()周岁的是无行为能力人【正确答案:A】
A.10
B.14
C.16
D.18
2.2.学生的隐私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正确答案:B】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结构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制定。【正确答案:A】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地方国家权利机关
D.教育部
4.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正确答案:C】
A.法律草案的受理
B.法律议案的受理
C.法律草案的审议
D.法律议案的审议
5.5.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和学理解释两种。【正确答案:D】
A.立法解释
B.行政解释
C.司法解释
D.官方解释
6.6.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正确答案:D】
A.学历教育
B.专业教育
C.职业教育
D.技术教育
7.7.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义务教育是()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正确答案:A】
A.国家
B.社会
C.学校
D.国家、社会、学校
8.8.()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正确答案:B】
A.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B.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
C.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
D.以农村和工矿企业为重点实施职业教育
9.9.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正确答案:B】
A.荣誉称号
B.学术称号
C.名誉称号
D.学历证明
10.10.我国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两大方面。【正确答案:D】
A.学位证书
B.毕业证书
C.职业资格证书
D.
非学历证书

三、多项选择题(共5道试题,共10分。)
1.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等表现形式。【正确答案:ABC】
A.行为权
B.要求权
C.请求权
D.代理权
2.从微观上看,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关系。【正确答案:ABCD】
A.结构相关
B.数量相当
C.功能互补
D.价值主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正确答案:ABCD】
A.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B.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C.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D.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4.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正确答案:ACD】
A.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统一入学考试
B.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C.水平考试
D.学历认证考试
5.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正确答案:BCD】
A.综合评估
B.水平评估
C.选优评估
D.合格评估


四、简答题(共2道试题,共24分。)
1.简述教育法实施的含义及方式。
(1)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2)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①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②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2.简述教育法律监督的类型。
教育法制监督的主要类型可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分析:(1)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2)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国家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可以分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公民的监督。(或:也有学者提出,从横向角度看,应突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并将其单独作为一项,与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列,即分为国家监督、中国共产党监督和社会监督三项)
五、论述题(共1道试题,共16分。)
1.请结合实际说明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各教育主体之间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来调整,使其在各主体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其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其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而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要在政府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下,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来举办。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并不排除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不排除学校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受教育者行使国家授予的教育权。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例如,学校对教师的权利有:聘任教师;组织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等等。教师在学校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等等。③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这里主要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没有法律规定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学校对学生的权利有: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学业证书等等;而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等等。④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法律对教师与学生的权利规定来看,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等等。⑤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家庭在保证学生受教育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需要与学校配合,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特别是对未成年学生来说,家庭在保证其受教育权方面更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不仅应为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还应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等。作为学校,不仅有权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也有权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同时,还要对受教育者的监护人(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履行一定义务,如: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的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的监督等。⑥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作为一个开放系统,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学校教育权的实现需要社会的支持,社会的发展也需要学校的帮助。社会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也有义务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享受社会对其教育教学给予支持的基础上,也要履行积极参加当地社会公益活动,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等方面的义务。(3)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六、案例分析题(共1道试题,共20分。)
1.教师不让学生参加考试案
【案情】
温州市某校初中学生吴雯雯在参加考试时,因未扎辫子被班主任邱某指责,耽误了考试时间,未能参加考试。按该校规定:"学生参加考试迟到10分钟就不能进入考场,未参加考试的科目成绩为零分。并且,只要一门功课为零分,就不能升级"。所以,无助的她选择了跳湖自杀。吴雯雯的父母认为是教师邱某和学校侵犯了吴雯雯的考试权,并造成她自杀的,所以要求学校和班主任邱某对他们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1.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生吴雯雯及其父母,教师邱某,学校。2.本案是一起由于教师不让参加学生考试引起其自杀的事件。在本案中,教师邱某侵犯了学生吴雯雯的考试权,同时,又由于学校规定不合理,造成了吴雯雯自杀的严重后果,教师邱某和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首先,学校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导致吴雯雯自杀的首要原因。依照我国的考试惯例,一般正规考试都规定:"迟到30分钟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严肃考场纪律,防范考试作弊。而本案中学校所制订的考试规则是:"开考10分钟后进入考场都取消考试资格。"这不符合我国教育实践和考试惯例。吴雯雯迟到10分钟就被取消了考试资格是不合理(法)的,学校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严重剥夺了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为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并对吴雯雯的父母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与此同时,学校应依法制定、修改相关制度,取消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只要一门功课不及格就不能升级"的规定也过于严厉,应给学生一定的补考或重修课程的机会。(2)其次,教师邱某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生是否束发参加考试,这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而邱某以此为由拒绝吴雯雯进入考场是侵犯学生考试权、教育权以致人身权的行为,对吴雯雯的心灵造成极大伤害。为此,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3.由本案所引发的一些思考:(1)学校应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并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与法制教育,加强对教师教学行为的有效监督,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2)教师应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应遵守《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能随意挖苦、漫骂、侮辱学生,更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3)学生应加强自我保护,增强维权意识,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采取有效途径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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