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教育法学》网上02任务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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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教育法学】 02任务_C
电大在线作业 答案 100分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则需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
A. 错误
B. 正确

2.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A
A. 错误
B. 正确

3. 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步骤。A
A. 错误
B. 正确

4. 《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B
A. 错误
B. 正确

5. 《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A
A. 错误
B. 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C)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A. 教育教学行为
B. 教育教学活动
C. 教育社会关系
D. 教育行政关系

2. 教育法律( D)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A. 规范
B. 事件
C. 事实
D. 意义的行为

3.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 B )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A. 国家机关
B. 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C. 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D.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由( D )制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国务院
C. 国家权利机关
D. 教育部

5. 教育法的( A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A. 遵守
B. 适用
C. 实施
D. 解释

6.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B)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A. 专业
B. 专门
C. 技术
D. 应用性


7. 《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 B )义务教育"。
A. 入学接受
B. 按时入学接受
C. 完成
D. 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

8. 成人教育,是指通过业余时间、脱产或半脱产的途径对(A)进行的各种类型和各种层次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岗位职业知识与技能的教育。
A. 公民
B. 学生
C. 成年人
D. 青少年

9. 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称为( B)证书。
A. 学业
B. 学历
C. 毕业
D. 非学历

10.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称为( C)。
A. 教育督导
B. 教学检查
C. 教育评估
D. 教学评估


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条件为:( BD)
A. 14周岁以上的公民
B.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C. 16周岁以上的公民
D. 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 下列各项中,(AD )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 教学场所
B. 社会团体
C. 教育机构
D. 学生上课

3.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是:( AB )的存在
A. 教育法律规范
B. 教育法律事实
C. 法律现象
D. 社会关系

4. 社会监督包括( AD)等。
A. 人民政协监督
B. 卫生部门监督
C. 司法机关监督
D. 民主党派监督

5. 按照《学位条例》规定:学位分为( ABC)几个级别。
A. 学士
B. 硕士
C. 博士
D. 博士后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4 分。)
1. 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和人身利益。(4)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教育法律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行为权、要求权和请求权;义务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不作为、积极作为和接受国家强制。

2. 简述教育法解释的含义、目的及方式。
(1)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2)教育法的解释目的在于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3)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① 正式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三类。② 非正式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和学术性的解释。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
1. 请结合实际说明你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1)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2)《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实施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形式的多元化发展,需要国家制定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的标准,从而有效地指导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4)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有利于促进教育竞争的公平性。通过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一个相对平等的获得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同时也是保障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任何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行为,实质上都是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其恶果是削弱了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权威性。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设立的一个根本目的就在于为入学考试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得人们能拥有相同的机会享受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高一层次的教育资源;就水平考试和自学考试来看,不论受教育者采用何种途径进行学习,只要其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那么,他就会取得同等的学业水平和学历资格,并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这都是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权威性不可侵犯的表现。而一切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者都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为此,《教育法》中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国家考试的种类与机构必须经由国家批准。《教育法》中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样就通过国家授权来保证国家考试的最高权威性,进而保证它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也有利于国家教育考试根据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6)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六、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学生未交集资款,学校拒绝其入学案
【案情】

楚丽今年六周岁,正是应该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

可当楚丽的父母带她到所在区的学校报名时,却被告知要交纳3000元集资费方能入学。理由是现在学校正在建造新的教学大楼,因学生在新教学楼建好后就是受益者,因此每位入学的学生都要缴纳集资费,支援学校建设,学生小学毕业时,这笔钱会如数返还给家长。

因楚丽父母所在工厂的效益不好,交纳这笔钱很困难,学校便以其父母没有能力缴纳集资费为由拒绝接收楚丽入学。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1.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楚丽及其父母。2.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楚丽属于适龄儿童,其在自己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内小学入学是完全符合条件的。而学校拒绝接收的理由是其父母没有能力缴纳3000元集资费,该学校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1)《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知,楚丽的受教育权是受国家法律保障的,该校完全没有理由拒绝接收楚丽入学。该校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2)《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见,该校拒绝接收楚丽入学的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楚丽属于适龄儿童,其在自己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内小学入学是完全符合条件的,而学校拒绝接收的理由是其父母没有能力缴纳集资费。这一理由是不正当的,因为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并没有附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必须向学校缴纳集资费。这一要求不仅是不正当的,而且还是违法的。楚丽的父母可向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此进行处理,责令学校接收楚丽入学,并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寻求司法救济。3. 由本案所引发的一些思考:(1)学校应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不得向学生乱收费。(2)学生及其家长应增强法律意识,当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积极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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