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教育法学》网上02任务_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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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教育法学】 02任务_B
电大在线作业 答案 100分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A
A. 错误
B. 正确

2. 教育法律事实可按照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B
A. 错误
B. 正确

3.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A
A. 错误
B. 正确

4. 广义上讲,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A
A. 错误
B. 正确

5.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成为我国职业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A
A. 错误
B. 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下列各项中,( B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A. 学校设施
B. 教育部
C. 教师财产
D. 学生利益

2. 下列各项中,( D )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A. 学校资金
B. 学校名誉
C. 教师讲课
D. 学生的受教育权

3.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 A )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A. 国家机关
B.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C.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D.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4.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 D)。
A. 实施
B. 适用
C. 解释
D. 公布

5. 《教师资格条例》由( B )制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国务院
C.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D. 教育部

6. 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 D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A. 国家权力机关
B. 国家行政机关
C. 教育行政部门
D. 国家司法机关

7. 非正式解释又可称为( C )解释。
A. 法定
B. 有权
C. 学理
D. 官方

8. 凡年满( B )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A. 14
B. 15
C. 16
D. 18

9. 从(B)年实行的《学位条例》开始,我国建立了学位制度。
A. 1975
B. 1981
C. 1992
D. 1991

10. 从评估类型上看,(A )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综合性评估。
A. 办学水平评估
B. 综合评估
C. 合格评估
D. 选优评估


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下列各项中,( BC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 学校
B. 教师授课
C. 学生实习
D. 学生的隐私权

2. 教育法律义务通常有以下形式(ABD)。
A. 不作为
B. 积极作为
C. 参与认证
D. 接受国家强制

3. 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国家监督可以分为( BCD )几种类型。
A. 人民政协的监督
B.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C.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D.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4.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 ABCD )。
A. 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B.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C. 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D. 可以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5.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只有(AD )才有资格颁发学业证书。
A. 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考试机构
B. 办学机构
C. 学校
D. 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机构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4 分。)
1. 简述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立法权限,包括教育立法权限,可以分为以下层次:(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法律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制定。(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教育法规要由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教育自条例和单行条例要由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地方自治机关制定。  (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教育规章要由有权制定规章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2. 简述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结构。
(1)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亦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2)按照《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其中,学前教育一般是指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入学前的幼儿所进行的有计划的教育;初等教育是对6至12周岁的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
1. 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2)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的关系。其主要内容为:① 结构相关。 是指任何一项教育法律权利的获得都必须有相对应的教育法律义务, 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② 数量相当。主要表现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大体相等的。我国《宪法》中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教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六项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六项义务。③ 功能互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教育社会关系是通过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双向机制来调整人们行为的,二者在总体上呈现出相互补充的功能。因此,我们不能只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行使。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只有在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中,才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秩序。④ 价值主从。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并不是绝对平衡的,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将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在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上体现出的原则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有关权利的实现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在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价值选择上,应当是权利本位的,应更注重权利的实现与研究。(4)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六、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家长迫使学生辍学案
【案情】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初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出去赚钱,遂于2006年暑假将李霞送到一个体户处打工。

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女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多管闲事。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1.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生李霞及其父亲李某、个体户,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2. 本案是一起由于家长强迫学生打工而使其辍学的事件。在本案中,李某和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女儿李霞的受教育权。(1)《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李某不得侵犯女儿行使这一正当权利,不得强迫女儿辍学。(2)《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此可知,家长和个体户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此外,《义务教育法》中还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由此可知,家长李某和个体户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知,李某和个体户的行为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1)家长、社会和用人单位均应依法保护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如若违反相关法律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学生应当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依法保护自身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3)学校、村委会在对学生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未果时,可向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此进行处理,责令李某让李霞尽早返校,必要时可寻求司法救济;(4)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招用童工的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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