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教育法学》网上02任务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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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教育法学】 02任务_A
电大在线作业 答案 100分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律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B
A. 错误
B. 正确

2. 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A
A. 错误
B. 正确

3. 在教育法制监督中,人民政协监督属于国家监督。A
A. 错误
B. 正确

4.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A
A. 错误
B. 正确

5. 扫除文盲教育的对象是所有不识字或识字少的公民。 B
A. 错误
B. 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不满( A )周岁的是无行为能力人
A. 10
B. 14
C. 16
D. 18

2. 学生的隐私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 B )。
A. 主体
B. 客体
C. 内容
D. 结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 A )制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地方国家权利机关
D. 教育部

4.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 C)、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A. 法律草案的受理
B. 法律议案的受理
C. 法律草案的审议
D. 法律议案的审议

5. 教育法律法规的解释可以分为( D )和非正式解释两种。
A. 立法解释
B. 行政解释
C. 司法解释
D. 官方解释

6. 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 C )。
A. 学历教育
B. 专业教育
C. 职业教育
D. 技术教育

7.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A)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A. 国家
B. 社会
C. 学校
D. 国家、社会、学校

8. 职业学校教育与(B)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A. 普通学校教育
B. 职业培训
C. 其他教育
D. 成人教育

9. 我国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 ( D )两大方面。
A. 学位证书
B. 毕业证书
C. 职业资格证书
D. 非学历证书

10.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 B ),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
A. 荣誉称号
B. 学术称号
C. 名誉称号
D. 学历证明


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 ABC )等表现形式。
A. 行为权
B. 要求权
C. 请求权
D. 代理权

2. 从微观上看,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ABCD)关系。
A. 结构相关
B. 数量相当
C. 功能互补
D. 价值主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ABCD)"。
A.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B.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C.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D.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4.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包括:( ACD )。
A. 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统一入学考试
B. 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C. 水平考试
D. 学历认证考试

5.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 BCD )。
A. 课程评估
B. 水平评估
C. 选优评估
D. 合格评估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4 分。)
1. 简述教育法实施的含义及方式。
(1)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2)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① 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②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2. 简述《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义务。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
1. 请结合实际说明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1)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各教育主体之间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来调整,使其在各主体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其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其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而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要在政府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下,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来举办。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并不排除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不排除学校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受教育者行使国家授予的教育权。②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例如,学校对教师的权利有:聘任教师;组织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等等。教师在学校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等等。 ③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这里主要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没有法律规定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学校对学生的权利有: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学业证书等等;而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等等。④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法律对教师与学生的权利规定来看,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等等。⑤ 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家庭在保证学生受教育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需要与学校配合,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特别是对未成年学生来说,家庭在保证其受教育权方面更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不仅应为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还应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等。作为学校,不仅有权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也有权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同时,还要对受教育者的监护人(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履行一定义务,如: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的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的监督等。⑥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作为一个开放系统,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学校教育权的实现需要社会的支持,社会的发展也需要学校的帮助。社会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也有义务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享受社会对其教育教学给予支持的基础上,也要履行积极参加当地社会公益活动,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等方面的义务。(3)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六、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案


【案情】

中学初二(1)班学生薛某,因平时学习成绩不太好,上课总是不遵守纪律,老师们都不太喜欢他,尤其是语文老师。
这天,语文讨论课上,老师让同学们自由发言进行争论。薛某起身回答问题时,由于他的观点与老师的观点不一致,因此老师很不高兴,并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薛某,说他"笨得像猪"。薛某听了以后很不服气,就顶了老师一句,说"你才像呢"。
老师一气之下就把薛某赶出了教室,并说,"既然我像猪,以后你就不要再来上我的课了!"。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注:"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案"原为第五次任务[C]中的案例分析题,考虑到学生的学习进度问题,现将其与本次任务中的原案例分析题"学生因教师不让参加考试而自杀案"互换。】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教师和学生。2.教师的言行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1)我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而该语文老师却未能尽到教师"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辱骂学生薛某,显然是对薛某的歧视和人格侮辱,侵犯了他的人身权。(2)《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中也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语文老师将学生薛某赶出教室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为此,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向学生薛某赔礼道歉,并让其继续听课。3. 学生薛某的行为也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义务。本案中,学生薛某面对老师的训斥与谩骂,也同样辱骂了老师,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为此,薛某也应向老师赔礼道歉。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教师应切实履行《教师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及各项合法权利。(2)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学生的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个别老师的不良行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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