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教育法学》网上01任务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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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教育法学】 01任务_A
电大在线作业 答案 100分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A
A. 错误
B. 正确

2.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B
A. 错误
B. 正确

3. 政府规章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A
A. 错误
B. 正确

4. 教育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此项规定为义务性规范。A
A. 错误
B. 正确

5. 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B
A. 错误
B. 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颁布于( B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A. 1980
B. 1986
C. 1994
D. 2006

2. 下列方法中,( C )是指在分析的基础上,把同一事物或不同事物的某些方面、某些要素或某些侧面加以比较,确定其相同点、不同点和相互间的关系或联系,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属性或运行规律的学习方法。
A. 文献阅读法
B. 调查研究法
C. 比较研究法
D. 系统思考法

3. 《教育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体现了教育的( C )原则。
A. 平等性
B. 终身性
C. 公共性
D. 方向性

4. 《教师资格条例》属于( A )。
A. 行政法规
B. 规章
C. 法律
D. 地方性法规

5. 教育法的( C )是指以一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
A. 原则
B. 规范
C. 体系
D. 渊源

6.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包括假定(法定条件)、奖惩和( A )。
A. 处理
B. 适应范围
C. 效力等级
D. 名称

7. 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D)的权力。
A. 领导
B. 管理
C. 监督
D. 领导和管理

8. 家庭教育权是指( C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被监护人提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A. 未成年人的父母
B. 未成年人的家庭
C.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D. 未成年人的代理人

9.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 D)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A. 社会组织
B. 公民
C. 个人
D. 社会组织或个人

10. 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称作( B )。
A. 学习权
B. 受教育权
C. 教育权
D. 人身权


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ABC )。
A. 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B. 教育事实规律
C.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D. 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2. 以下各项中,( ABD )属于教育法的渊源。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政府文件
D. 自治条例

3. 教育法的效力包括( ABC )。
A. 时间效力
B. 空间效力
C. 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D. 对具体事件的效力

4. 我国主要对( BD )等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护。
A. 老年人
B. 流动人口子女
C. 儿童
D.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5.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 ACD )。
A.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B. 两者都是法律所赋予一定主体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
C.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D.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4 分。)
1. 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其主要包括:(1)教育的方向性:主要指我国的教育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受教育机会平等;二是指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2. 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在:(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在教育活动中,一定的教育和受教育主体被分别赋予了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但若没有受教育者的存在,也就没有受教育权的存在,则教育权也就如同虚设。(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无论是教育权还是受教育权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担负着一定的义务。而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往往与受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反之,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也往往与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教育权是人民赋予教育权主体的权力,如果教育权主体滥用权力,则会导致侵害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如果不合理设定教育权力,则会导致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来看,为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一方面,教育权主体应恪尽职守,依法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受教育权主体也应依法捍卫自身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
1. 请结合实际说明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答:1.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其现实意义有多个方面。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点:(1)明确教育发展的轨道。依法治教既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也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为此必须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将教育从主要依政策治教、依人治教转变到依法治教的轨道上来。(2)保证教学秩序。在提出依法治教的口号之前,我国主要是依靠政策,有时主要是依靠人治来管理教育事业的。甚至某个领导人的一句话就能决定教育的命运,出现了以党代政、以人代政、以权代政的情况。这种管理教育的方式造成了很多错误的决策,使教育秩序混乱,发展受到影响。实践证明,为使教育管理更加有效,必须领先依靠法律,以确保学校的办学主体地位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干扰。(3)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以及相关的教育机构,都必须把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中,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事。例如,学校的设立、招收学生、管理学生、教育教学、教育经费、教师资格等等,在处理这些相问题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去做。如法律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我们就必须遵守法律,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对不符合教师资格的人,不能聘任为老师,等等。(4)保障教育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在依法治教的进程中,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为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以确保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5)追究法律责任。目前,教育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为引,对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对违法者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惩处。(6)提供法律救济。依法治教不仅要知法、懂法,并且要守法、护法,同时还要执法、用法,要增强法律保护意识,积极为受者寻求适宜的法律求济途径。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谁。

六、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能否拒收家境贫寒的学生入学?

【案情】

2006年7月,12岁的刘鹏毕业于某工业大学附属小学,经市招生办分配到该工大附中,并下发了入学通知。但工大附中拒绝无条件接收刘鹏入学,校方的理由是:根据学校规定,像刘鹏这样的工大第三代子弟升入初中,需要交纳3000至3200元的赞助费,并决定举行初中招生考试。刘鹏由于家境并不富裕,交不起这笔钱,被迫在家失学达一年之久。
2007年4月30日,小刘鹏拿起了法律武器,捍卫自己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起诉至该市人民法院。受案后,法院给予了高度重视,办案人员从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成长和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找有关部门调查、走访。并责令被告工大附中立即接受刘鹏入学。
就在开庭的前一天,工大附中领导在充分认识自身错误的基础上,真诚、无条件地接受了刘鹏入校。考虑到问题已圆满解决,刘鹏也主动撤回了起诉。
试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答案要点
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学校不得妨害刘鹏行使这一下当权利,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由此可知,刘鹏状告工大附中的行为符合《教育法》的有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由此可知,学校的行为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2.在本案中,工大附中领导虽然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真诚地、无条件地接受了刘鹏入学。但其行为已造成刘鹏失学达一年之久,理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给予刘鹏一定的经济补偿,学校有关领导也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3.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1)学校应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不得向学生乱收费。(2)当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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