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政府经济学》网上在线作业001任务 专题讨论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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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学】001任务 专题讨论 答案

  考核形式:小组讨论(个人事先准备与集体讨论相结合)。
考核要求:每一位学员都必须提交讨论提纲,提纲包括以下内容:
1、联系实际的例子。(30分)
2、个人的讨论提纲。(30分)
3、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40分)
教师根据每一位学员的讨论提纲以及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给每一位学员评分。要求能够全面、准确地指出政府经济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选择,联系实际的例子能够证明其观点。
参考答案:
  案例3: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税收理念的转变及政策的调整

我国当前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状况到底如何呢? 第一,我国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有关个人收入差距的衡量指标有基尼系数、(注:基尼系数是国际经济学界所采用的流行指标,取值在0~1之间。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在0.2~0.3之间表示比较平均,0.3~0.4之间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差距悬殊。)收入不良指数、(注:收入不良指数是将所有人口按收入高低分成5等份,以最富有的20%人口所占的收入份额除以最低收入的20%人口所占的收入份额即可得出,主要反映贫富差距的程度。)泰尔指数和阿特金森指数等,用得较多的是基尼系数和收入不良指数。据国家统计局和人民网提供的数据,2000~2003年,我国居民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17、0.458、0.454和0.460,已经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表示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已经很大了。另外,从基尼系数和收入不良指数的国际比较来看(世界银行编写组,2001),我国个人的收入分配差距状况,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水平,也比一些发展中国家要高。

第二,我国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水平相差较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为5870元,最低的西藏为1404元,相差4466元,前者是后者的4.2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也是上海,为12833元,最低的是山西,为5391元,相差7442元,前者是后者的2.4倍;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还是上海,为21781元,最低的安徽为7908元,相差13873元,前者是后者的2.8倍。

第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2001年中国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9倍。还有人认为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大高于账面上的3:1左右,如果考虑到实际购买力和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同,应该是5:1,甚至是6:1(邱晓华,2002)。即使是2.9:1,中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据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1995年36个国家的资料,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1,只有3个国家超过了2:1,中国便是其中之一(李本贵,2004)。

第四,城镇内部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据马晓河(2003)对城镇居民1990年以来不同收入阶层之间收入分配情况的研究,1990年城镇最低收入户居民与最高收入户居民收入之比为1:3.22,而到2001年两个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到了1:5.39,11年间最低收入户居民与最高收入户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了将近两倍。

第五,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这一判断也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基本认同(李实、赵人伟,1999)。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基本上是持续上升的,这一判断也得到了不少经验研究结果的支持。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并呈扩大之势。

税收作为政府参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本身也存在公平与效率的抉择问题。就税制建设本身来讲,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税制才是最好的。一般而言,效率型税收政策更能促进经济增长,而公平型税收政策则更有益于社会稳定。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政策取向与我国整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战略是基本一致的,但"兼顾"的结果却是"顾不到",使我国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大打折扣。改革开放走到今天,我们已开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构建和谐社会,强调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相应的,治税理念也要及时转变。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治税理念下。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再分配的有效手段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理应在公平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税收政策和制度的调整:

(一)以公平为导向优化调整税制结构

理论上,直接税和间接税的不同组合,可以形成三种类型的税制结构,即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及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一般而言,直接税通常用以调节和解决公平收入分配问题;而间接税更能体现政府的效率目标;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则致力于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建立了以直接税与间接税并行的新税制,并先后于1950年、1958年、1973年、1984年和1994年进行了5次重大的改革,税种设置和税制结构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税种从1952年的16个发展到2003年的25个;直接税收入所占比重从1952年的50.6%降到了2003年的25.6%,间接税收入所占比重则从49.4%上升到了74.4%;直接税收入占GDP的比率从1952年的7.3%降到2003年的4.4%,间接税收入占GDP的比率则从7.1%上升到了12.7%。 应该说,我国当前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结构现状是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和税收征管水平的现状相辅相成的,有其合理性。但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到今天的时候,这种税制结构的负面影响开始逐渐显现出来。由于直接税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尤其是来自所得税类的比重过低,必然会影响税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所以,通过改革完善我国现行税制,提高我国直接税收入的比重,降低间接税收入的比重,就成了税制优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完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

1、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

众所周知,在税收政策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手段。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应该适当地考虑家庭负担和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工资和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创造条件,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模式;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水平,减少税率级次,降低税率的累进程度。

2、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

从公平收入分配和优化税制结构的角度看,将我国的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有利于加大征缴力度,提高征收率;也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节省经费开支。

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主要不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而是协助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对当期财富流量的调节,调节存量财富的分配,防止财产过度集中,促进社会公平,因此,应该采取高起征点和高的累进税率。

4、开征房地产税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高速发展,把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合并,开征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已是当务之急。理论上,开征房地产税不仅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来源,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收益公平分配,也是减少房地产投机、遏制房价疯涨、减少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行为、保证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

为了顺利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还需要完善以下征管配套措施: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纳税人单一身份证号码登记系统和支付方强制性预扣制度。可考虑将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的永久纳税号码与社会保障号码。另外,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和红利、利息收入时,付款人必须从收款人那里获得其身份证号码,并为收款人预计预扣税款,因为不这样做,这笔支付款项就不会被税务局认可,从而不能作为成本或费用在收入中扣除。

二是个人报酬的完全货币化,个人收入无论现金与否,都应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为应税所得处理。

三是在个人收入货币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加强现金管理

四是进一步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银行储蓄联网制度,并建立税务网络与银行网络的对接。即税务局能够很容易地对纳税人的存款进行联网查询,输入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纳税人在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都会显示出来,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个人收入来源不透明的问题。
  
参考答案
  案例4:转型时期我国劳工政策在劳工权益保障方面的缺失 转型时期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体系在多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工权益?这可以从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实施效果两个方面作出评估。

--劳动合同制度是实施最久的规范劳动关系的制度,但覆盖范围主要在城镇,对乡镇企业和进城农民工还存在较大空白。截止到2000年末,全国城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达10700万人,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5%以上;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有一半以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乡村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有2300万人。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淡漠,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外,也与劳动法律政策的不协调有关。例如,在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的条件下,强调双方协商一致,无异于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自由。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以逃避承担相应的劳动法律责任。现行劳动法律政策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用工形式也缺乏有效监督管理。总的来看,劳动合同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存在一些先天不足和设计缺陷,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劳资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力度非常有限。据全国总工会统计,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2001年开始推行后,截至2003年底,全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的企业仅有29.31万个,覆盖职工3579万人,且这项制度的成功主要取决于一些不确定的外部条件,而不是谈判主体特别是劳工或工会一方的力量。加之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大量存在,故这项制度还远未成为企业工资决定的主要形式。

--集体谈判制度能否发挥维护劳工权益的作用,有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已覆盖城镇相当多的企业和职工,根据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63.5万份,涉及职工8000多万人。但目前集体谈判主要在企业一级进行,区域和行业、产业层面的集体谈判还没有法律规定,虽然近年也有一些地方对此进行尝试,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相当多的企业中存在着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严重流于形式的现象。这表现在:一些工会和企业重签订轻协商,集体合同部分照抄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符合企业实际。由于在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的谈判能力有限,国家对一些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仍保持相对的控制权,因而在这些企业中工资谈判还难以真正开展。其根本原因在于谈判主体之一工会或劳工力量的薄弱,亟待通过工会内部组织体制的改革和谈判斗争手段的丰富来加以弥补。

--劳动监察制度是最重要的劳动执法手段,但由于劳动执法人员的严重不足和素质低下,加上执法手段单一,且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导致不能有效地威慑和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使这项制度难以发挥应有作用。至2003年末,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23个,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4.3万人,其中专职监察员1.9万人,兼职监察员2.4万人。但面对全国数以万计的各类企业和2.4亿城镇劳动者,人少案多、执法不力等问题不会很快得到缓解。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许多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已不能适应劳动关系变化和劳动争议激增的现实,亟待变革。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较窄,使相当一部分争议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争议处理程序复杂且衔接不畅,争议处理时间长,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具体制度不完善,仲裁时效不仅时间短,时效的起算点不明确,导致劳动者常常超过仲裁时效,从而丧失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争议仲裁机构案多人少,不堪重负,致使裁决的质量难以提高。法院受理的争议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往往以民事审判的思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容易造成仲裁和审判适用法律的不统一,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弱化,一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流失或缺位,使防范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形同虚设。

[点评]

劳工政策是指针对劳动者或劳工阶层而设立的社会政策。转型时期我国劳工政策在劳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缺失,诸如劳动合同制度对乡镇企业和进城农民工还存在较大空白;集体谈判制度的完善有待工会组织体制的改革和谈判斗争手段的丰富;劳动监察制度不能有效地威慑和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许多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亟待变革,等等。劳工政策缺失的要害是从属和服务于效率优先的经济增长政策,未能体现出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应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完善劳工政策。

笔者认为,我国劳工政策进一步改革的原则是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促进市场效率与保持规则公正以及保障企业自主用工和增进劳工权益等三者的关系,使它们都能得到均衡、协调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下政策改革的建议:

其一,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力度。

其二,在现阶段,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模式宜以中央政府召集工会和雇主组织,从源头促进政劳资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完善,以出台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三方会签文件和政策等形式,调整和解决劳动关系和劳工政策中的重大问题。

其三,帮助工人组建工会,通过工会凝聚劳工的集体力量来争取自身的权益。在市场化的私营和外资企业里,劳资力量对比极为悬殊,劳工惟有依靠自身集体的力量--工会,才能争得自身权益。

其四,培育劳动关系两大主体工会和雇主的协商谈判能力,逐步形成劳资双方自主谈判,决定劳动关系事项的格局。其中,培育工会组织的自主协商谈判能力和作用至为重要。

其五,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坚持和拓展劳动仲裁工作的三方性原则,完善办案机制。同时,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推进来自工会和民间的劳动法律援助活动,培养劳工律师,为工人提供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让他们都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案例3: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税收理念的转变及政策的调整
我国当前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状况到底如何呢? 第一,我国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有关个人收入差距的衡量指标有基尼系数、(注:基尼系数是国际经济学界所采用的流行指标,取值在0~1之间。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在0.2~0.3之间表示比较平均,0.3~0.4之间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差距悬殊。)收入不良指数、(注:收入不良指数是将所有人口按收入高低分成5等份,以最富有的20%人口所占的收入份额除以最低收入的20%人口所占的收入份额即可得出,主要反映贫富差距的程度。)泰尔指数和阿特金森指数等,用得较多的是基尼系数和收入不良指数。据国家统计局和人民网提供的数据,2000~2003年,我国居民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17、0.458、0.454和0.460,已经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表示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已经很大了。另外,从基尼系数和收入不良指数的国际比较来看(世界银行编写组,2001),我国个人的收入分配差距状况,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水平,也比一些发展中国家要高。
第二,我国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水平相差较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为5870元,最低的西藏为1404元,相差4466元,前者是后者的4.2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也是上海,为12833元,最低的是山西,为5391元,相差7442元,前者是后者的2.4倍;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还是上海,为21781元,最低的安徽为7908元,相差13873元,前者是后者的2.8倍。
第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2001年中国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9倍。还有人认为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大高于账面上的3:1左右,如果考虑到实际购买力和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同,应该是5:1,甚至是6:1(邱晓华,2002)。即使是2.9:1,中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据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1995年36个国家的资料,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1,只有3个国家超过了2:1,中国便是其中之一(李本贵,2004)。
第四,城镇内部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据马晓河(2003)对城镇居民1990年以来不同收入阶层之间收入分配情况的研究,1990年城镇最低收入户居民与最高收入户居民收入之比为1:3.22,而到2001年两个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到了1:5.39,11年间最低收入户居民与最高收入户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了将近两倍。
第五,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这一判断也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基本认同(李实、赵人伟,1999)。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基本上是持续上升的,这一判断也得到了不少经验研究结果的支持。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并呈扩大之势。
税收作为政府参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本身也存在公平与效率的抉择问题。就税制建设本身来讲,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税制才是最好的。一般而言,效率型税收政策更能促进经济增长,而公平型税收政策则更有益于社会稳定。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政策取向与我国整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战略是基本一致的,但"兼顾"的结果却是"顾不到",使我国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大打折扣。改革开放走到今天,我们已开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构建和谐社会,强调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相应的,治税理念也要及时转变。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治税理念下。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再分配的有效手段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理应在公平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税收政策和制度的调整:
  
构建和谐社会与收入分配合理化

收入分配是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已进入分配不公平区间。又因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所以还要通过改革和发展加以具体解决。现阶段的基础性收入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社会整体的分配体系构筑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步走向共同富裕。为此就需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制定和调整现行收入分配政策,将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到社会可容忍的区间。

各国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标准是根据国际惯例所计算的基尼系数。它的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综合各方面的资料测算,我国在1978年以前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16,属于绝对公平;20世纪80年代末基尼系数达到0.28;1995年达到0.39;1996年是0.42;1997年是0.43;1998年是0.46。自1999年到2000年底,基尼系数平均为0.45,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2001年至2003年基尼系数稍有回落,到2004年又超过0.4。这标志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已进入了分配不公平区间。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城乡居民之间的投入就一直存在较大的差距。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收入在增加,但远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加。城乡居民相对收入差距由1981年的2.92扩大到1995年的3.02,目前这种差距还在继续扩大,例如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只相当于城市居民的40%。这种城乡差距大大高于国际标准。国际上的城市与农村的收入比率一般低于1.5,极少超过2。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最贫困的20%的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27%,而最富有的20%的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50.24%。可见,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业已出现一定程度的相对贫困现象。

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很多。如前所述,历史上城乡收入的差距就很大。近年来还由于以下原因加剧了此情况的发生:

1、大部分国有企业通过深化改革刚刚脱困,效益不高,下岗和失业的职工还比较多。

2、由于市场化发展不平衡,某些行业仍存在垄断强势,因而一些人收入过高。

3、国家税收杠杆调控不力,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调节税力度不够;而国家转移支付能力不足,致使在提高城镇居民住房等各项补贴的同时,对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方面出现明显滞后。

4、行政干预不当使劳动力和资本长期分别扭曲地集中于农村和城市。由于劳动力和资本缺乏统一的市场配置,在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存在的情况下,城乡经济效率差距很大,必然引起收入上的巨大反差。

在全国年均GDP增长7.2%以上的同时,还应看到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增长不平衡。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效率不高,职工收入增速减缓,又由于收入差距的扩大,使近年来社会总需求相对不足。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到底应该是效率优先呢,还是应该首先考虑公平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 公平的概念侧重于社会人文价值判断,而效率的概念则更为强调物质成果的有效获得。追求效率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没有效率只能产生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式的公平。 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形成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制度和实现机制。

社会主义社会整体分配体系构筑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体现以下几点:

1、以生产力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必须要求效率优先。因为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是加速发展生产力,"发展才是硬道理"。把效率放在优先位置,也就是把生产力的发展放在优先的位置。这样才能为有效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

2、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需要有多层次的社会过程,要将其放在相应的领域中作为侧重点分别加以解决。例如,在生产领域,因为它与生产力发展直接相关,就需要侧重效率优先。而在国民收入和再分配领域,则要侧重考虑解决兼顾公平的问题。还应看到,从普遍贫穷走向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有一个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不能超越必要的历史阶段。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体现了构筑社会整体分配体系,全面合理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大思路。

为了有效地促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实现,还需要建立四个层次的收入分配机制:其一,在企业层次上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就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完善劳动者的主体地位,确立以资产为核心的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并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其二,在市场层次上培育收入分配机制,关键是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为要素的流动、重组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必要的体制保证。

其三,在政府层次上建立和完善国民收入再调节体系。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目标出发,维护社会必要的公平。最主要的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同时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

其四,在社会层次上建设社会支持和社会救助体系。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扬扶危济困、敬老爱幼的民族优良传统。发展社会支持、社会救助的中介服务组织和机构,使之在解决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案例4:转型时期我国劳工政策在劳工权益保障方面的缺失 转型时期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体系在多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工权益?这可以从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实施效果两个方面作出评估。

--劳动合同制度是实施最久的规范劳动关系的制度,但覆盖范围主要在城镇,对乡镇企业和进城农民工还存在较大空白。截止到2000年末,全国城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达10700万人,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5%以上;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有一半以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乡村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有2300万人。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淡漠,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外,也与劳动法律政策的不协调有关。例如,在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的条件下,强调双方协商一致,无异于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自由。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以逃避承担相应的劳动法律责任。现行劳动法律政策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用工形式也缺乏有效监督管理。总的来看,劳动合同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存在一些先天不足和设计缺陷,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劳资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力度非常有限。据全国总工会统计,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2001年开始推行后,截至2003年底,全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的企业仅有29.31万个,覆盖职工3579万人,且这项制度的成功主要取决于一些不确定的外部条件,而不是谈判主体特别是劳工或工会一方的力量。加之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大量存在,故这项制度还远未成为企业工资决定的主要形式。

--集体谈判制度能否发挥维护劳工权益的作用,有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已覆盖城镇相当多的企业和职工,根据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63.5万份,涉及职工8000多万人。但目前集体谈判主要在企业一级进行,区域和行业、产业层面的集体谈判还没有法律规定,虽然近年也有一些地方对此进行尝试,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相当多的企业中存在着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严重流于形式的现象。这表现在:一些工会和企业重签订轻协商,集体合同部分照抄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符合企业实际。由于在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的谈判能力有限,国家对一些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仍保持相对的控制权,因而在这些企业中工资谈判还难以真正开展。其根本原因在于谈判主体之一工会或劳工力量的薄弱,亟待通过工会内部组织体制的改革和谈判斗争手段的丰富来加以弥补。

--劳动监察制度是最重要的劳动执法手段,但由于劳动执法人员的严重不足和素质低下,加上执法手段单一,且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导致不能有效地威慑和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使这项制度难以发挥应有作用。至2003年末,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23个,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4.3万人,其中专职监察员1.9万人,兼职监察员2.4万人。但面对全国数以万计的各类企业和2.4亿城镇劳动者,人少案多、执法不力等问题不会很快得到缓解。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许多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已不能适应劳动关系变化和劳动争议激增的现实,亟待变革。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较窄,使相当一部分争议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争议处理程序复杂且衔接不畅,争议处理时间长,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具体制度不完善,仲裁时效不仅时间短,时效的起算点不明确,导致劳动者常常超过仲裁时效,从而丧失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争议仲裁机构案多人少,不堪重负,致使裁决的质量难以提高。法院受理的争议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往往以民事审判的思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容易造成仲裁和审判适用法律的不统一,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弱化,一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流失或缺位,使防范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形同虚设。

[点评]

劳工政策是指针对劳动者或劳工阶层而设立的社会政策。转型时期我国劳工政策在劳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缺失,诸如劳动合同制度对乡镇企业和进城农民工还存在较大空白;集体谈判制度的完善有待工会组织体制的改革和谈判斗争手段的丰富;劳动监察制度不能有效地威慑和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许多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亟待变革,等等。劳工政策缺失的要害是从属和服务于效率优先的经济增长政策,未能体现出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应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完善劳工政策。

笔者认为,我国劳工政策进一步改革的原则是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促进市场效率与保持规则公正以及保障企业自主用工和增进劳工权益等三者的关系,使它们都能得到均衡、协调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下政策改革的建议:

其一,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力度。

其二,在现阶段,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模式宜以中央政府召集工会和雇主组织,从源头促进政劳资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完善,以出台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三方会签文件和政策等形式,调整和解决劳动关系和劳工政策中的重大问题。

其三,帮助工人组建工会,通过工会凝聚劳工的集体力量来争取自身的权益。在市场化的私营和外资企业里,劳资力量对比极为悬殊,劳工惟有依靠自身集体的力量--工会,才能争得自身权益。

其四,培育劳动关系两大主体工会和雇主的协商谈判能力,逐步形成劳资双方自主谈判,决定劳动关系事项的格局。其中,培育工会组织的自主协商谈判能力和作用至为重要。

其五,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坚持和拓展劳动仲裁工作的三方性原则,完善办案机制。同时,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推进来自工会和民间的劳动法律援助活动,培养劳工律师,为工人提供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让他们都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3: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税收理念的转变及政策的调整

  (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处在一个重要的关口

  2003年我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据预计,到2010年我国人均GDP将达到1900美元,到2020年将超过3500美元,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王梦奎,2005)。根据世界发展进程的规律,在人均GDP处于1000~3000美元的时期,意味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往往对应着社会矛盾最为严重的时期。当一国走出低收入国家并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的时候,可能会面临两种前途:一种可能是出现一个"黄金发展时期",保持较长时期的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实现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明显提高,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另一种可能是出现一个"矛盾凸现时期",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以及居民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如果处理不当,容易激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导致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徘徊不前。



  (二)转变财税理念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接着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问题的实质是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直至和谐的过程。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而现实中与人民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就有贫困问题、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等,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会牵涉现存利益格局的调整,这就需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去建立一个利益均衡机制,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保证基本的公平和正义,使人民普遍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的成果和收益。税收政策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能够在利益关系的调整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
   税收政策和制度的调整

  (一)以公平为导向优化调整税制结构

  理论上,直接税和间接税的不同组合,可以形成三种类型的税制结构,即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及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一般而言,直接税通常用以调节和解决公平收入分配问题;而间接税更能体现政府的效率目标;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则致力于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建立了以直接税与间接税并行的新税制,并先后于1950年、1958年、1973年、1984年和1994年进行了5次重大的改革,税种设置和税制结构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具体说来(见表1),税种从1952年的16个发展到2003年的25个;直接税收入所占比重从1952年的50.6%降到了2003年的25.6%,间接税收入所占比重则从49.4%上升到了74.4%;直接税收入占GDP的比率从1952年的7.3%降到2003年的4.4%,间接税收入占GDP的比率则从7.1%上升到了12.7%。

  对我国税制结构现状的判断,还应该从世界各国税制实践的国际视角进行综合考察。根据我国税制结构的演变历程以及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横向比较(European Commission, 2000),可以发现我国税制结构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间接税主体特征明显,间接税中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特征明显。第二,我国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收入比率过低,但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所占比率较大。

  应该说,我国当前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结构现状是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和税收征管水平的现状相辅相成的,有其合理性。但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到今天的时候,这种税制结构的负面影响开始逐渐显现出来。由于直接税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尤其是来自所得税类的比重过低,必然会影响税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所以,通过改革完善我国现行税制,提高我国直接税收入的比重,降低间接税收入的比重,就成了税制优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纳税人单一身份证号码登记系统和支付方强制性预扣制度。可考虑将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的永久纳税号码与社会保障号码。另外,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和红利、利息收入时,付款人必须从收款人那里获得其身份证号码,并为收款人预计预扣税款,因为不这样做,这笔支付款项就不会被税务局认可,从而不能作为成本或费用在收入中扣除。

  二是个人报酬的完全货币化,个人收入无论现金与否,都应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为应税所得处理。

  三是在个人收入货币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加强现金管理。现金交易是税收流失的重要途径。我国应该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经济活动90%左右实行非现金结算(即转账结算),10%左右实行现金结算,并力求把现金结算缩小到最小范围,严格控制现金交易。

  四是进一步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银行储蓄联网制度,并建立税务网络与银行网络的对接。即税务局能够很容易地对纳税人的存款进行联网查询,输入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纳税人在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都会显示出来,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个人收入来源不透明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上述改革方案与配套措施均到位的话,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潜力将会很快发挥出来,收入将会有一个巨大的涨幅,将改变工薪税的怪现状,还"罗宾汉"税种的真面目。

  其实,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讨论由来已久,之所以久拖不改的主要原因,有人认为是改革的配套措施无法在短期内建立起来,因而改革的效果将大打折扣。依我们看来,问题的症结好像并不在此,因为建立身份证号码登记系统和银税联网的技术条件我们并不缺,而对收入货币化、非现金结算和存款实名制的管理,如果下决心解决,也是可以做好的。问题的关键是在这种不透明的收入制度下的一些既得利益集团,人为地阻碍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进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府应考虑对过去偷漏税行为的特赦,以不追究资本"原罪"的务实态度确定人们现有财产的合法性,这或许是新型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诞生的一个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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