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100 分。)
1. 2003年12月18日下午6时许,公司职工刘小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刘小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04年1月14日刘小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小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北非必经途径,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做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试分析:
1.本案是否应作工伤认定?
2.刘小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具体如何办理?
参考答案:
1.本案可作为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认为是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没有责任,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为是工作时间遭受的损害。
2."刘小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刘小姐所受之伤是第三人造成的,但其又没有支付能力,切可认定为工伤,所以是可以享受一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公司为刘小姐上了工伤保险。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所以,只要认定为工伤,那么刘小姐就能获得赔偿。
3."具体如何办理":
在目前的情况下无非就是针对公司的行政诉讼,"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这个诉讼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具体也就是刘小姐不必负有举证责任。在获得行政诉讼的认可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满分:100 得分: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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