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D )。
A. 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
B. 承认意味着建交
C. 承认不具有溯及力
D. 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
满分:2 得分:2
2. 国际法委员会于( A )年经选举正式成立。
A. 1948
B. 1946
C. 1947
D. 1949
满分:2 得分:2
3.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
A. 克林顿
B. 格老秀斯
C. 普芬道夫
D. 瓦特尔
满分:2 得分:2
4.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C )。
A. 国际立法
B. 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C. 使国际法法典化
D. 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满分:2 得分:2
5. 联合国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主要机构是( D )。
A. 安理会
B. 秘书处
C. 国际法院
D. 国际法委员会
满分:2 得分:2
6. 在( C )的情况下,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可以不被视为国际不当行为。
A. 干涉他国内政
B. 经济制裁他国
C. 报复他国
D. 武力封锁他国
满分:2 得分:2
7. 最早将International law用来表示国际法的法学家是( A )。
A. 边沁
B. 格老秀斯
C. 惠顿
D. 真蒂利斯
满分:2 得分:2
8.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B )。
A. 仅指单独自卫
B.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C. 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
D. 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
满分:2 得分:2
9. 各国采用( B )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
A. 分离或合并
B. 采纳或转化
C. 变通或保留
D. 采纳或转让
满分:2 得分:2
10. 18世纪末,( A )首先提出编纂国际法的倡仪。
A. 边沁
B. 瓦特尔
C. 宾刻舒克
D. 沃尔夫
满分:2 得分:2
11. ( D ) 可以引起国家继承。
A. 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
B. 宪法程序外的政权更迭
C. 领土主权被限制
D. 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
满分:2 得分:2
12.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B)
A. 任意法的性质
B. 强行法性质
C. 国内法性质
D. 硬法的性质
满分:2 得分:2
13. 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 )
A. 宣告说
B. 平行说
C. 自然法学说
D. 实在法学说
满分:2 得分:2
14. ( A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B. 《万国公法》的发表
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
D.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
满分:2 得分:2
15. 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 B )。
A. 条约优先
B. 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
C. 国内法优先
D. 后法优先
满分:2 得分:2
16. 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 D )。
A. 独立
B. 合并
C. 解体
D. 分离
满分:2 得分:2
17.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C )。
A. 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 公平原则
C. 随领土转移原则
D. 协商原则
满分:2 得分:2
18. 国家间的国际法官方编纂活动始于( C )。
A. 18世纪末
B.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
C. 19世纪初
D.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满分:2 得分:2
19. 在国家继承中,与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叫做( D )。
A. 白版原则
B. 移动条约界域原则
C. 领土转移协定原则
D.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满分:2 得分:2
2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 C )的承认。
A. 新国家
B. 新政体
C. 新政府
D. 新国体
满分:2 得分:2
二、多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 ABC )。
A. 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 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 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D. 非缔约国完全不受其约束
满分:2 得分:2
2.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新实在法学派提出( BD )。
A. 社会连带学说
B. 政策定向说
C. 规范法学说
D. 权力政治说
满分:2 得分:2
3. 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的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 AB )。
A. 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
B. 政治性的条约
C. 道路交通条约
D. 有关中立化条约
满分:2 得分:2
4. 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 AC )。
A. 采纳
B. 变通
C. 转化
D. 保留
满分:2 得分:2
5. 国际习惯形成所具备的要素包括:( ABCD )
A. 国际法主体接受为法律
B. 国家接受为法律
C. 有一般实践和通例存在
D. 经过系统编纂
满分:2 得分:2
6. 国际法的特征包括 ( ABD )。
A.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B.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间的协议
C. 国际法通过国际法院和安理会得到强制执行
D. 国际法依靠国家 采取单独和集体措施得到强制执行
满分:2 得分:2
7. 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 ABCD )
A. 居民
B. 领土
C. 政府
D. 主权
满分:2 得分:2
8. 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 ABCD )。
A. 严格履行国际义务
B. 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
C. 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
D. 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满分:2 得分:2
9. 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 AB )。
A. 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
B. 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C. 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D. 各国任意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
满分:2 得分:2
10.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 AB )。
A. 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
B. 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
C. 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相同
D.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
满分:2 得分:2
11.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 BCD )
A. 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B. 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C. 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满分:2 得分:2
12. 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事件包括( ABD ).
A. 威斯特伐里亚和会的召开
B. 《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
C. 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的发表
D.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满分:2 得分:2
13.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 ABC )。
A. 国家的内部行为
B. 国家的外交实践
C. 国际组织的实践
D. 跨国公司的行为
满分:2 得分:2
14.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 ( ABCD ) 。
A.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B.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C.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D. 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满分:2 得分:2
15. 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 BCD )方式解决。
A. 武力
B. 谈判
C. 国际仲裁
D. 国际司法程序
满分:2 得分:2
16. 下列属于单一制国家的有( CD ).
A. 美国
B. 前苏联
C. 中国
D. 俄罗斯
满分:2 得分:2
17.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因为( ABC )。
A. 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调整对象
C.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创造者
D. 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的创造者
满分:2 得分:2
18. 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BC )。
A. 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 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C. 它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D. 它是国际法渊源的补充
满分:2 得分:2
19. 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下列哪些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 ABCD )
A. 立法机关
B. 行政机关
C. 司法机关
D. 军队
满分:2 得分:2
20. 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 ( ABC )的义务
A. 停止不当行为
B.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
C. 补偿损害后果
D. 接受经济制裁
满分:2 得分:2
三、案例讨论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1. 4.光华寮案
案情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理所当然的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日本的所作所为严重的违背了国际法,是出尔反尔的行为。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在实际行为中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论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所以1977年的判决是符合国际法,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以后的大阪高等法院和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不符合国际法,并且也违背了日本自己在197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的承认,1986年的判决,实际在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搞两个中国的伎俩,我们决不答应,抗议这种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判决,这样做只能引火烧身,我们呼吁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尊重国际法,重新作出公正裁判,我们期待着。 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不符合国际法,理由是:国际法规定国家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对内可以自由行使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对外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等。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的一切权利,并把蒋介石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无权代表中国对外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日本法院严重违背了国际法,大阪高等法院不应受理原告的上诉,京都法院寻找的理由是在玩弄两个中国的把戏,什么"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旧政论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在实践中,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符合政府承认的规则,既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的承认,那么对台湾国民党政论应以否定。在光华寮案中,置国际法不顾,人为的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行为,我们坚决的反对,我们相信,只要遵循国际法精神的国家都会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上。
满分:10 得分:10 评价:
2. 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 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 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年11月,他们的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11月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 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 另加利息和诉讼费。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理由是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中国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
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依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答:(1)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的对象。在本案中,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美国建立有正常的外交关系,承认中国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是美国的法律义务。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和美国承担的义务,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向中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竟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主权豁免作为中国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或其机关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尽管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而出现了有限豁免原则,但它并没有形成为一项习惯法规则。有限豁免原则以国家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来判定是否给予豁免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问题。
(2)美国转向有限豁免立场后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而且,就如美国上诉法院所说,即使1976年法律有效,其效力也不能追溯到1911年的行为。因此,中国反对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拒收传票、拒绝出庭和拒绝判决的立场是合法的。
(3)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满分:10 得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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