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保险学概论》网上在线作业第2次任务_0007 参考

时间:2024-04-30 12:51:06 5A范文网 浏览: 平时作业 我要投稿
【保险学概论】第2次任务_0007 答案(整理)

  一、案例分析题(共10道试题,共100分。)
  1.某企业于1999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由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是一回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保险事故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则不负义务。固然保险合同成立于1999年5月28日,但保险责任却始于6月1日,所以5月30日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满分:10得分:10
  2.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保险受益人顺序推定,指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如果王某的妹妹没有去世的话,应该是指定的王妹,但是第一指定人死亡之后,应该又从新回到法定顺位,所以最终参考答案是给王某的妻子。
  满分:10得分:10
  3.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1、这种做法是错误的.首先我们要判断该笔保险金是否属于王某的遗产。
  如果是王某的遗产,那么王某的继承人必须履行偿债义务,所以债权人能否获得这笔保险金中的2W关键在于这笔保险金是不是遗产。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金只有以下三种情况: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放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案例中王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可见该保险金存在受益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既不能支付给刘某用于偿还债务。
  2、不对。
  《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案例中王某离婚后并未更改受益人,所以其前妻还是这份保单的受益人。保险金应归前妻所有。
  满分:10得分:9
  4.某建筑公司在承建某工业局主管的工厂进行技术改造时,对扩建的四车间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560万元,按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金额应为8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天气变化,连续3天降大雨,致使扩建工程的地基下陷,厂房倒塌损失金额为200万元,机器损失100万元。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规定,地基下陷应属于意外事故还是自然灾害?
  (2)该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谁?
  (3)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方式有哪些?
  (4)若按专家在查勘后得出的结论,地陷原因为该地区地质构造形成岩溶坍塌所致。若免赔率为2%,则保险人负责的损失是多少?
  (5)如果损失原因为该厂抽用地下水过量,致使沙土流失严重,再加上连降大雨导致地基下陷,你认为保险人应的责任是什么?
  答:(1)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规定,地基下陷应属于意外事故还是自然灾害?
  属于自然灾害。
  (2)该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谁?
  可以为某工业局。
  (3)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方式有哪些?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直接进行经济赔偿;也可以对其工厂相关设备进行赔偿。
  4)若按专家在查勘后得出的结论,地陷原因为该地区地质构造形成岩溶坍塌所致。若免赔率为2%,则保险人负责的损失是多少?保险人负责损失的比例小于或等于98%。
  满分:10得分:9
  5.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
  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满分:10得分:9
  6.某企业于2001年9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9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满分:10得分:10
  7.王某,男,24岁。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某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答: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满分:10得分:9
  8.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3年前朱谋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答: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属于"不可保风险"。但也有例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满分:10得分:10
  9.1998年5月,投保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受益人的项目内,王某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1999年5月,其妻张某因家庭纠纷将王某杀害,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是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退一步说,即使是意外伤害,也属于免责的范畴。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
  答: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对被保险人来说,完全是一种外来的、突然的、不能预料的客观事件,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和特征,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同时,《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因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需要确定其妻张某是否为受益人。在《保险法》中受益人均是指定的,不存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因此,应认定被保险人把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是无效的,等同于未指定。所以,其妻张某不是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领。
  满分:10得分:9
  10.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他的儿子。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2001年6月13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吗?理由是什么?
  答:能。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满分:10得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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