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9电大《保险学概论》网上在线形考作业第1次任务_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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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保险学概论】 01任务0016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20 分。)
1. 下列哪些利益可作为保险利益( )
A. 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
B. 精神创伤
C. 刑事处罚
D. 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正确答案
2. 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分为:( )
A.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正确答案】
B.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等。
C. 农业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等。
D. 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险。
3. 保险利益为确定的经济利益,即指( )
A. 现有利益
B. 期待利益
C. 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正确答案】
D. 任何经济利益
4. 保险的基本特性是保险的( )
A. 经济性
B. 互助性【正确答案】
C. 法律性
D. 科学性
5. ( )依照年龄等计算保费,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理论,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
A. 爱德华.劳埃德
B. 哈雷
C. 辛普森
D. 陶德森【正确答案】
6. 保险利益为确定的利益是指保险利益( )
A. 已经确定
B. 可以确定
C. 不能确定
D. A和B均是【正确答案】
7. 某工厂添置一套设备,投保时市价为80万,后被盗。当时,市价涨至100万,请问赔偿金额为( )。
A. 80万【正确答案】
B. 100万
C. 120万
D. 20万
8. 适用于保险的风险处理方法有( )。
A. 损失频率高 损失程度大
B. 损失频率低 损失程度大【正确答案】
C. 损失频率高 损失程度小
D. 损失频率低 损失程度小
9. ( )在1963年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
A. 巴蓬
B. 哈雷【正确答案】
C. 辛普森
D. 陶德林
10. 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风险因素是( )。
A. 小偷进屋
B. 家具被偷
C. 外出时忘记锁门【正确答案】
D. 房东外出
11.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保险人应赔偿( )
A. 100万
B. 120万
C. 30万
D. 25万【正确答案】
12. 1980年以后,我国设立的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是( )。
A.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B. 深圳平安保险公司【正确答案】
C. 天安保险公司
D. 大众保险有限公司
13. 风险处理的最有效措施是( )
A. 预防
B. 分散
C. 避免
D. 保险【正确答案】
14.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
A. 分摊原则
B. 物上代位
C. 代位求偿
D. 近因原则【正确答案】
15. 保险合同特有的原则是( )
A. 最大诚信原则【正确答案】
B. 保险利益原则
C. 公平互利原则
D. 守法原则
16. 对于损失概率高、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应该采用( )的风险管理方法。
A. 保险
B. 自留风险
C. 避免风险【正确答案】
D. 减少风险
17. 保险人在支付了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6000元则( )
A. 6000元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
B. 将1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正确答案】
C. 6000元全归保险人
D. 多余的1000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
18. 以各种有形财产的现有利益,预期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 )
A. 财产损失保险【正确答案】
B. 责任保险
C. 人身保险
D. 信用保险
19. 被称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的是( )
A. 乔治.勒克维伦
B. 爱德华.劳埃德
C. 尼古拉斯.巴蓬【正确答案】
D. 本杰明.福兰克林
20. 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应该采用( )的风险管理方法。
A. 保险【正确答案】
B. 自留风险
C. 避免风险
D. 减少风险
二、判断题(共 20 道试题,共 20 分。)
1. 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包括直接损失成本和间接损失成本(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2. 损失赔偿原则也适用于人寿保险。(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3.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4. 保险人在取得物上代位后,保险标的所有利益归保险人所有,若保险利益超过赔偿,则超过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5. 代位求偿权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 (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取代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保险监管的职责。(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7. 企业财产险属于法定保险方式。(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8. 最古老的保险是从火灾保险发展起来的。(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9. 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财产风险。(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10.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11. 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都是对同一风险由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12. 若保险金额高于实际损失,则保险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13. 保险人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人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退还第三人。(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14. 如果损失频率为0和1时,风险不存在。(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15. 第一张生命表是由辛普森于1693年编制的。(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16. 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给予赔付。(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17. 某一风险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18. 保险价值的多少是确定保险费高低的决定因素之一。(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19. 在一般财产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20. 710年英国创办的"太阳保险公司"是最早的股份公司形式的保险组织。(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三、作品题(共 2 道试题,共 60 分。)
1. 关于"交强险"的看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以来,许多机动车驾驶人对强制征收这一"保险费"(如果可以称它是保险的话)感到相当不理解。最近我开车撞到一个骑自行车逆行的人,将其小腿碰伤。虽没有造成骨折等严重伤害,但我还是请来警察处理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警察根据现场发生的情况将此事故判为双方同等责任。然后我陪着骑自行车的人去医院交钱看病。这次事故让我亲身体会到交强险是多么不合理。为了搞清楚交强险的内容,我找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看了一遍。看完之后,我真正明白了这交强险为什么让人感到荒唐。
责任不分是造成大家对该条例不理解的主要原因。一个国家的条例在规定责罚时不分责任这是极为荒唐的事,而交强险就是这样一个条例。为什么会出台这样一个条例呢?从条例的总则中可以略见端倪:"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制定本条例。"这里的"受害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被机动车致伤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而这里所说的赔偿是指"无过错赔偿",也就是说,不管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都要对在事故中受伤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人进行赔偿。据相关部门解释出台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以人为本不能以破坏社会公平作为代价。在条例中有规定:"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或骑自行车人却可以无条件地得到赔偿。我不知道制定这条法律的人是如何确定自己的是非界线的。如果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碰到的是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不管他有无过错,都要赔偿后者。只有当"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我这里不想讲要区分"故意造成"和"违章造成"有多难,我想搞清楚是:都是人,都是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而自己受伤或身亡,一个可以得到"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赔偿,一个却得不到,那么我想问:针对后者"以人为本"跑到哪里去了呢?其实,问题出现在"无过错赔偿"上。如果机动车驾驶员要进行无过错赔偿,那么有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就在自己有过错的事故中从无过错的驾驶员那里拿到赔偿,也就是说:有过错的人可以得到补偿,而无过错的人却要受到惩罚。这时就会让人们感到这个条令多么有失公允,无过错人要付出经济的代价,而有过错人却可以保证他的错误行为可也得到补偿。从这个角度上讲这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非常不公平、不合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问题在于:它是一个责任险,但在理赔时基本不分责任。而且它是强制的,是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必须为交通事故中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的违章行为买单,这是这个条例极为不合理的关键所在。
试想,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为了避免造成伤害无视交通规则的行人或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事故,而造成撞车或翻车,自己身负重伤或死亡,而他没有上商业保险,我想问谁来赔偿他?这时怎么来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在进一步讲,如果驾驶员为了躲避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或自行车而撞上了其他的行人或自行车,谁来负这个责任。是驾驶员还是那个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或自行车?如果在这些问题中不能对有过错方进行惩罚,而是对他按所谓的"以人为本"的说法进行赔偿,同时这个赔偿又是由无过错方来承担,那么这个社会的是非观念,行为准则就有问题了,长此下去交通秩序就会更加混乱,其他的社会秩序也会受到影响。
我觉得比较有道理的是在交强险中取消"无过错赔偿"的相关内容,对交通事故,以责任划分进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所应有的责任是针对无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至于对有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受伤或伤亡如何进行救助不应该是机动成所有人或驾驶人所应有的法律责任,而是一种道德责任。而充法律上讲,这个责任应该由有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来承担。只有合理规定责任,才能较好地促进交通秩序的发展。至于法律的制定者们所担心的及时救助或经济能力问题,应该由国家通过另外的办法解决。交通条例中提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只是我对救助基金的来源有些不同看法。按照条例的规定这个基金的来源有五个:(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其中最主要的第一项应该去掉,代之以"按照交通罚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第三项去除。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改成交通违章者支付的罚款,这样虽非完全顺理成章,但权力责任等逻辑关系上讲较为合理些。在交通违章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人无能力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时,用这样的钱来为其进行紧急救助或买单,至少不会造成目前交通事故中是非颠倒的感觉,不会让人感到有什么不公平,也基本解决了人们担心的"人道主义救助"问题。
我认为在国家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应该避免制订像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种是非观念混淆、有失社会公平、容易造成社会矛盾的法令。不应该以一个"以人为本"的口号,而去破坏社会公平。不要以为把"以人为本"冠在这个法令前面,就会使其人性化了。更不能强制性地规定将一部分人的合法利益用于解决另一部分人自己过错的成本。以人为本应该体现在全体人民的权力尊重的同时,利用合理的资源对特殊弱势群体进行积极的资助。我们应该提倡人道主义救助,但也不能随意践踏社会公平。这个道理制订法律的人应该懂得,最不应该的就是他们制订类似于上述的这种条例。如果任这样的法律继续制订、继续存在,只能给人们的道德思想造成更多的混乱,进而使我们建立公平、合理、法治、和谐的社会只能停留在一句口号上。

2. 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市场正确需求不足和错误需求泛滥同时并存。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许多人对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者认为自己不会发生事故、或者认为保险公司是赚钱为目的,保险实际并没有什么好处,没有充分认识到保险是转移和分散风险的手段,对工作和生活中的人身与财产风险认识不足,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这导致对保险的正确需求不足。同时,很多人又错误地认为保险可以赚更多的钱,可以令人暴富,或者把保险单纯地当作投资手段,忽视了保险产品的本质特征。
二、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
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供给主体少、垄断程度高、保险商品少,且不对路。目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总共不足100家,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占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70%-80%,其余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仅为20%左右,这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属于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由于垄断程度高、有效竞争不足,导致险种少、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服务质量低劣。一方面有些保险产品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有些保险产品过剩。
三、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保险祛律法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基本涵盖了保险合同行为、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各个环节。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建立了适应我国保险实践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险监管机构的严格执法对于规范保险经营行为、提高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有利地推动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我国保险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表现为:(l)法规体系的层次不高。我国目前仅有一部保险法律,大量指导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规范属于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低层级的法规影响了对保险市场进行规范的权威性。当与别的相关法律发生冲突时,就不能适用专为保险市场制定的法规,这将影响到保险市场的调整。(2)部分法规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创新和发展变化的需要。目前,针对保险市场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特别是对保险市场的日新月异的业务创新,缺乏预见性,有时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随着保险业内外情况的变化,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保险实际的需要,与保险市场发展相脱节,一些新的保险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定,原有的相关规定需要加以修改。(3)部分法律法规与上位法相冲突,比如某些监管方面、市场准人方面的规定,实际上与保险法或其他法律相冲突。监管部门存在扩权冲动,导致保险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存在障碍。同时,一些法律法规过于教条,缺少可操作性,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节。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
行业内的恶性竞争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为了达到快速增长的目标(有些保险公司制定发展计划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市场的实际情况),很多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提高保障范围等手段在市场上争揽客户。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五、保险市场主体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很多保险公司虽然重视服务,但服务质量不高,企业与客户之间没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在服务内容、形式、方式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其次,公司违规现象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屡禁不止,有些保险公司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超规定增加保险代理手续费,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设新的保险品种。再次,资金运用情况不理想。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狭窄,资金运用机制简单,以银行渠道为主。19%以来,迫于通货紧缩及其预期的压力,中央银行连续8次降息,银行存款年收益率只能保证在2%-3%左右的水平,而许多寿险公司前些年推出的保单回报率却高达9%左右,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形成明显的利差损(保费收人与资金运用收益率)。资料显示:2002年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低于2000年的3.59%和2001年的4.3%,2003年保险公司总资产中银行存款高达50%。
六、保险中介市场发育不足。
我国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规模、市场地位等都处于起步阶段;保险中介市场目前发展还很不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占有率过低,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应有的作用还没得到充分的发挥等等。尽管近两年我国保险中介队伍迅速扩张,但市场现存的不和谐现象仍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在发展中寻求突破也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据统计,我国保险业务来源有74.5%是通过保险中介,但主要是通过保险营销员和银行等机构的兼业代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占有率较低。其中,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在财产险业务来源中占有的比重还不足3%,寿险所占比重则更低,而在西方一些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这一比例已接近80%。另外,保险中介自身发展的不规范和创新力度的不足,也是造成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占有率较低主要原因。一方面,我国有些保险中介机构还存在擅自扩大承保范围等不规范的现象,理赔时公估机构很难站在中立的角度,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手续费结算不规范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给保险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中介机构涉足的业务大多与保险公司的业务重叠,中介机构对新领域开拓力度相对不足,市场定位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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