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9电大《保险学概论》网上在线形考作业第1次任务_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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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保险学概论】 01任务0007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20 分。)
1. 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风险因素属于( )。
A. 物质风险因素
B. 心理风险因素
C. 道德风险因素 【正确答案
D. 思想风险因素
2. 在抵押贷款的财产保险时,银行以抵押权人名义对抵押品房屋投保,如果银行贷款10万元,房屋价值13万元,保险金额为12万元,则保险人赔偿金额为( )
A. 10万元 【正确答案】
B. 13万元
C. 12万元
D. 不予赔偿
3. 保险条款比较复杂,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要求保险人根据( ),说明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A. 公平互利原则
B. 协商一致原则
C. 保险利益原则
D. 最大诚信原则【正确答案】
4. 当损失频率=( )时风险最大。
A. 0
B. 0.3
C. 0.5【正确答案】
D. 1
5.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最早出现在( )
A. 罗地安海商法【正确答案】
B. 罗马法典
C. "冬蒂法"
D.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6. 在各类保险中最早的险种是( )
A. 火灾保险
B. 人身保险
C. 财产保险
D. 海上保险【正确答案】
7. 保险的基本特性是保险的( )
A. 经济性
B. 互助性【正确答案】
C. 法律性
D. 科学性
8. 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由( )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A. 投保人向保险人
B.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C. 保险人向投保人【正确答案】
D. 投保人向被保险人
9. 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 )
A. 风险识别
B. 风险评价
C. 风险估测
D.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正确答案】
10.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80万元;当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应赔偿( )
A. 100万
B. 80万【正确答案】
C. 20万
D. 40万
11. 关于劳合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公司
B. 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正确答案】
C. 劳合社的成员只能是法人
D. 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承保辛迪加直接见面
12. ( )风险因素是有形因素。
A. 道德
B. 实质【正确答案】
C. 风纪
D. 心理
13. 保险利益从本质上说是某种( )
A. 经济利益【正确答案】
B. 物质利益
C. 精神利益
D. 财产利益
14. 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指( )。
A. 损失补偿原则【正确答案】
B. 代位原则
C. 分摊原则
D. 近因原则
15. 保险利益为确定的经济利益,即指( )
A. 现有利益
B. 期待利益
C. 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正确答案】
D. 任何经济利益
16. 下列哪些利益可作为保险利益( )
A. 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
B. 精神创伤
C. 刑事处罚
D. 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正确答案】
17. 对于损失概率高、损失程度小的风险应该采用( )的风险管理方法。
A. 保险
B. 自留风险【正确答案】
C. 避免风险
D. 减少风险
18.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称为:( )
A. 重复保险
B. 再保险
C. 共同保险【正确答案】
D. 综合保险
19. 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风险因素是( )。
A. 小偷进屋
B. 家具被偷
C. 外出时忘记锁门【正确答案】
D. 房东外出
20. 风险估测是建立在( )基础之上的。
A. 风险评价
B. 风险选择
C. 风险识别【正确答案】
D. 风险效果评价
二、判断题(共 20 道试题,共 20 分。)
1. 人寿保险和火灾保险均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基尔特制度。(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2. 各种风险的存在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表明风险具有普遍性特征(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3. 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风险识别。(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4. 静态风险一般都是纯粹风险(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5. 保险价值的多少是确定保险费高低的决定因素之一。(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6. 代位求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7. 偷窃、抢劫属于经济风险。 (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8. 保险人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人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退还第三人。(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9.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10. 在风险管理的方法中,保险属于控制法(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11.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为求偿的权利。(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12. 如果损失频率为0和1时,风险不存在。(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13. 在一般财产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14. 风险就是损失。 (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15. 均衡费率是由牙医巴蓬提出的。(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16. 告知与保证主要是针对保险方的规定。(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17. 代位求偿权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 (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18. 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采取利益原则加以确认( )
A. 错误【正确答案】
B. 正确
19. 当损失频率为0.5时风险最大。(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20.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A. 错误
B. 正确【正确答案】
三、作品题(共 2 道试题,共 60 分。)
1. 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供给方存在的问题
1、险种单一,保险产品同构现象严重。目前,保险市场运行的许多险种针对性和适用性差,条款设计缺乏严密性,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甚至成为积压和滞销的淘汰产品。因此,许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都集中在数量有限的一些险种上。例如:在寿险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争夺、抢占少儿险市场;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至于责任、信用、保证、医疗保险等,都处在亟待发展之中。此外,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也十分严重。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这种状况导致了保险公司的"重复建设"、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
2、竞争加剧、违规经营现象相当严重。其主要表现如下:第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在一些主要险种中,甚至出现一些破坏性、掠夺性的竞争行为。如:提高或降低机动车辆保险基本保费或提高宣传品档次,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第二,超规定比例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以航空人身意外险为例,多家寿险公司竞争这一业务,手续费竞争攀升,甚至高达70%以上。第三,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新险种。第四,虚假承保、逆向保险。有些基层保险机构为了完成保费任务,甚至通过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虚假承保的办法增加保费和业务量。更为恶劣的是有的保险公司竟为出了保险事故的企业补办保险手续,补签保险合同。这些不正当竞争、违规经营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加剧了保险机构自身的经营风险,使某些险种隐藏了严重的支付危机。
3、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帐户管理有漏洞,内部控制薄弱。第一,重要单证管理和使用混乱。第二,帐户管理不严格。一些基层保险公司为便于操作,没有按规定在开户银行设立责任准备金存款户,造成保险资金不合理占用,保险财务收益减少,支付能力降低,形成潜在风险。第三,会计核算不真实。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完成偏高的任务指标,在会计核算中的未决赔款上做文章。有的为增加利润而增加应收保费,减少未决赔款;有的以贷揽保、发放好处费承保,做假保单搞假理赔。第四,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一些重要业务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很弱。第五,内部稽核监督力度不够。不少保险公司重业务、轻管理,稽核制度不健全,缺乏对下属机构以及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不能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4、资金运用方式单一,影响其支付能力。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只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单一、渠道狭窄,保值增值能力弱,同时又存在贬值的危险,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靠降低赔付率来实现利润,提高经营效益。
5、社会保障机构及有关部门入市混乱,持权代理、强制保险。如:政府指定劳动人事部门推出"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推出"农民养老保险",工会社团组织推出"工伤医疗保险"等。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的不协调性,导致市场混乱。其次,一些部门持权代理保险展业比较普遍,如:交警大队代理"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计生办代理"母子安康险",政府的劳动部门强制实行"养老保险"等。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平等,公众对之有抵触情绪,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的服务形象。
(二)保险需求方存在的问题
1、公众风险意识较弱,投保意愿不高。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生到死"的全方位保障。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承担风险的主体逐渐由政府转移到企业和个人。但由于1959-1980年,国内商业保险停办长达20年之久,中国人的风险、保险意识必然滞后。据有关资料统计,1997年对部分城市居民的调查表明:对保险"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人分别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还处于"不太了解"状态,另有8.2%的人对保险一无所知。 2、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第一,由于保险广告宣传不够深入,居民对保险并非"家喻户晓"。第二,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新险种的能力不强,限制了有效需求的产生。第三,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保费、轻理赔的思想,偿付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使得许多投保人对理赔服务产生抱怨,限制了消费者投保行为的产生。第四,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和小农经济的影响,人们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影响了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投保的积极性;同时,这也是农村寿险难以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保险公司潜在的支持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压力,直接影响人们参加长期寿险的积极性。
4、不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许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公民,就认为不需要再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了,从而降低了公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三)保险代理方存在的问题
1、保险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第一,仍然有不少保险公司设置代理机构不向人民银行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二,代理机构违规签发保单和越权批单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三,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没有制度可循,潜在隐患较大。第四,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用工制度、产权关系、法律关系等都很模糊。这些问题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障碍。
2、保险代理人员素质不高,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由于代理人员从业前大多是社会富余劳力和待业人员,保险知识不足,责任心不强,往往在推销保险时出现误导陈述、恶意招览等违规现象,再加上代理人员敬业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道德,以至于某些人趁财务管理混乱之机,截留、挪用甚至贪污代收保险费、赔款等,形成了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



2. 关于"交强险"的看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以来,许多机动车驾驶人对强制征收这一"保险费"(如果可以称它是保险的话)感到相当不理解。最近我开车撞到一个骑自行车逆行的人,将其小腿碰伤。虽没有造成骨折等严重伤害,但我还是请来警察处理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警察根据现场发生的情况将此事故判为双方同等责任。然后我陪着骑自行车的人去医院交钱看病。这次事故让我亲身体会到交强险是多么不合理。为了搞清楚交强险的内容,我找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看了一遍。看完之后,我真正明白了这交强险为什么让人感到荒唐。
责任不分是造成大家对该条例不理解的主要原因。一个国家的条例在规定责罚时不分责任这是极为荒唐的事,而交强险就是这样一个条例。为什么会出台这样一个条例呢?从条例的总则中可以略见端倪:"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制定本条例。"这里的"受害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被机动车致伤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而这里所说的赔偿是指"无过错赔偿",也就是说,不管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都要对在事故中受伤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人进行赔偿。据相关部门解释出台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以人为本不能以破坏社会公平作为代价。在条例中有规定:"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或骑自行车人却可以无条件地得到赔偿。我不知道制定这条法律的人是如何确定自己的是非界线的。如果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碰到的是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不管他有无过错,都要赔偿后者。只有当"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我这里不想讲要区分"故意造成"和"违章造成"有多难,我想搞清楚是:都是人,都是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而自己受伤或身亡,一个可以得到"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赔偿,一个却得不到,那么我想问:针对后者"以人为本"跑到哪里去了呢?其实,问题出现在"无过错赔偿"上。如果机动车驾驶员要进行无过错赔偿,那么有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就在自己有过错的事故中从无过错的驾驶员那里拿到赔偿,也就是说:有过错的人可以得到补偿,而无过错的人却要受到惩罚。这时就会让人们感到这个条令多么有失公允,无过错人要付出经济的代价,而有过错人却可以保证他的错误行为可也得到补偿。从这个角度上讲这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非常不公平、不合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问题在于:它是一个责任险,但在理赔时基本不分责任。而且它是强制的,是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必须为交通事故中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的违章行为买单,这是这个条例极为不合理的关键所在。
试想,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为了避免造成伤害无视交通规则的行人或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事故,而造成撞车或翻车,自己身负重伤或死亡,而他没有上商业保险,我想问谁来赔偿他?这时怎么来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在进一步讲,如果驾驶员为了躲避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或自行车而撞上了其他的行人或自行车,谁来负这个责任。是驾驶员还是那个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或自行车?如果在这些问题中不能对有过错方进行惩罚,而是对他按所谓的"以人为本"的说法进行赔偿,同时这个赔偿又是由无过错方来承担,那么这个社会的是非观念,行为准则就有问题了,长此下去交通秩序就会更加混乱,其他的社会秩序也会受到影响。
我觉得比较有道理的是在交强险中取消"无过错赔偿"的相关内容,对交通事故,以责任划分进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所应有的责任是针对无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至于对有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受伤或伤亡如何进行救助不应该是机动成所有人或驾驶人所应有的法律责任,而是一种道德责任。而充法律上讲,这个责任应该由有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来承担。只有合理规定责任,才能较好地促进交通秩序的发展。至于法律的制定者们所担心的及时救助或经济能力问题,应该由国家通过另外的办法解决。交通条例中提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只是我对救助基金的来源有些不同看法。按照条例的规定这个基金的来源有五个:(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其中最主要的第一项应该去掉,代之以"按照交通罚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第三项去除。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改成交通违章者支付的罚款,这样虽非完全顺理成章,但权力责任等逻辑关系上讲较为合理些。在交通违章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人无能力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时,用这样的钱来为其进行紧急救助或买单,至少不会造成目前交通事故中是非颠倒的感觉,不会让人感到有什么不公平,也基本解决了人们担心的"人道主义救助"问题。
我认为在国家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应该避免制订像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种是非观念混淆、有失社会公平、容易造成社会矛盾的法令。不应该以一个"以人为本"的口号,而去破坏社会公平。不要以为把"以人为本"冠在这个法令前面,就会使其人性化了。更不能强制性地规定将一部分人的合法利益用于解决另一部分人自己过错的成本。以人为本应该体现在全体人民的权力尊重的同时,利用合理的资源对特殊弱势群体进行积极的资助。我们应该提倡人道主义救助,但也不能随意践踏社会公平。这个道理制订法律的人应该懂得,最不应该的就是他们制订类似于上述的这种条例。如果任这样的法律继续制订、继续存在,只能给人们的道德思想造成更多的混乱,进而使我们建立公平、合理、法治、和谐的社会只能停留在一句口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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