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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文库【经济法概论】形考作业一:(1-5章)
一、 单选
1、D 2、D 3、D 4、C 5、D 6、D 7、C 8、B 9、C 10、A
二、 多选
1、ABD 2、ABCD 3、BCD 4、ABCD 5、ABD 6、ABCD 7、ABCD
8、BD 9、AB 10、ACD
三、 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四、 案例分析
1、答:该企业在上述的活动中有与法律规定不符合之处是:(1)职工代表召开会议,罢免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厂长。有关法律规定该大会只可以提出任免的建议。(2)职工代表大会随后自行招聘新厂长。相关法律规定选举厂长的决定最终需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3)新厂长上任后,解除两名副厂长职务。根据规定,厂长的职权在法律上有权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都聘任、解聘副厂长级行政领导干部。(4)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给厂长晋升一级工资并给予物质奖励。相关法律的审议决定权只定明审议决定与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方案,此举偏离职权范围,需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2、答:(1)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债务人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2)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原因上述已阐明。
(3)破产财产:50万元(实物、现金)+20万(办公楼抵押后余款)+30万元(30万投入其他企业)+40万(债权)=140万
(4)按破产清偿的顺序偿还:
①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本题忽略不计)
②偿还所欠职工工资15万元,及向职工借款的20万元。③偿还所欠税款60万元。
④偿还前三项后剩余45万元(140-15-20-60=45)。用于比例偿还银行贷款利息30万和其他业务贷款300万。经计算,银行获清偿45×30/(30+300)=4.09万元;其他债权人可获清偿45×300/(30+300)=40.91万元。
3、答:三项条款中的第(1)条可以成立,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第(2)条款不能成立。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第(3)条款不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电大文库【经济法概论】形考作业二:(6-7章)
一、 单选:
1、A 2、D 3、A 4、A 5、B 6、C 7、C 8、D 9、D 10、D
二、 多选
1、ABCD 2、ABD 3、ABCD 4、ABCD 5、ABCDE 6、ABCD 7、ABCD
8、ABCD 9、ABC 10、ABCD
三、 判断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 案例分析
1、答:恒源集团是一间国有的IT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前,应由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而不是股东会,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有国的《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的条件中,恒源集团公司有下列几条不符合:(1)责任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而该公司只有5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另外,公司有关机构作出决议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而不是向市政府审批。(3)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不应动用该融资为主要负责人购置轿车。
2、答: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的条文,第94条内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实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指出不可抗力是包括某些自然现象,比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安徽某县水泥厂已按相关条文规定向相关的河南某县建筑工程公司阐明情况,所以法院判决合理合法。
3、答:(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效力的条款,合同是有效的。
(2)贸易公司单方面毁约,合同要履行。这是为了确保木器厂的合理权益。
(3)贸易公司要负违约责任。因为据《合同法》的条款。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同时履行通知义务,尽量避免减少和损失,在《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阐明违约责任概念,第109、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来支付价款或报酬,不履行非非金钱债务,均属于拒绝履行形态。木器厂已按合同把标的物托付。履行了合同的内容,贸易公司应付价款及违约金,以维护木器厂的合理权益。
4、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具有代位权。因为《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①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②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③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④须有保全的必要。结合本个案,原告在1998年5月10日已借款50万给被告,及后被告、原告达成还款协议,至2000年5月底尚未还清欠款。被告以进出口公司未还款为由不履行还款协议。这些情形已构成代位权成立的要件。为了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行使代位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受理,保障个人利益权利。
电大文库【经济法概论】形考作业三:(8-14章)
一、 单选:
1、C 2、B 3、B 4、D 5、D 6、B 7、D 8、B 9、B 10、D
二、 多选:
1、ABCDE 2、ABCDE 3、ABCDE 4、ABCD 5、ABC 6、BCDE 7、ACDE
8、ACD 9、ABD 10、BD
三、 判断题:
1、× 2、× 3、√ 4、× 5、 × 6、 × 7、 × 8、√ 9、× 10、×
四、案例分析题
1、答:法院应受理此案。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行为类型中,某市的公安局涉嫌了"限制竞争行为"利用其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产品。并提升价格赚取暴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章也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其中第三条"选择权"说明消费者享有充分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公安局应该把居民罚款返还居民,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其侵损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答:(1)在我国的"商标法"的相关条例中,乙厂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厂注册只有一年,而乙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两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当然,乙厂肯定已是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该令该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了许可使用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的商权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而且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上,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被商标局备案。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时,应遵守商标法规定,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得私自转让注册商标。
3、答:法院应当支持刘、张二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刘、张二人强行搜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依法应法承担责任。
4、答:商贸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应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本案中被告刘某使用的转账支票是空头支票,并且签章与预留印章不符。商贸公司不仅出借签章与预留印章不符的空头支票,而且在收款单位核实时作虚假证明。二者均违反了票据法和有关金融结算管理的规定。其行为已侵犯了汽车销售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商贸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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