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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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文库【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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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文库【民法学(2)】形考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生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填空
1、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 2、无权要求 双倍
3、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4、委托人 5、债务人
6、(1)运送合同;(2)保管合同;(3)委托合同;(4)信托合同;(5)居间合同。
7、法定义务、公益义务
三、问答题
1、答:债的法律特征:(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位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3)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2、答: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3、答: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有:(1)标的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或者报酬 (4)履行期限和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条款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电大文库【民法学(2)】形考作业二:
1、你认为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何区别?P312-315 P110-114
2、你对公民隐私的看法?P323-324
电大文库【民法学(2)】形考作业三:
  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王乙的女儿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女婿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王甲、王乙女儿、王某女婿及王丙的妻子各得一份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电大文库【民法学(2)】形考作业四:
一、名词解释
1、质押即质押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个转移特定财产于债权人占有,在债务未清偿前,债权人得占有该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法以该财产的变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3、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5、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填空
1、特定性 2、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
3、开标和决标 4、先行履行
5、无因管理之债 6、人格权、身份权
7、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8、被继承人死亡时
9、连带责任 10、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三、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C 5、B 6、D 7、C 8、A
四、多项选择题
1、 ACD 2、AB 3、ACD 4、ABC 5、ABCD 6、ABC 7、ABD 8、AC
五、问答题
1、答:债的担保的特点:(1)从属性。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因而债的担保与被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其效力一般决定于主债的效力;(2)预定性。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前设立的,而于债权不能按期受偿时才行使的,当事人于债权未届清偿期前就确定了担保的范围;(3)可靠性。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财产范围,或是以特定的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打破了债权人仅能以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原则,从而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是确保债权的可靠手段;(4)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且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一般是当事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愿设立的。
2、答: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1)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3)其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3、答;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2)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六、案例分析
  答: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因此,只有甲有继承权。
  2、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曾某的妻子1995年去世后,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曾某与其妻子各有房屋3间,又由于曾某的妻子没有留下遗嘱,故其法定继承人为曾某和子甲,因此曾某应得房屋4.5间,甲分得房屋1.5间。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故4.5间房屋应看成一方婚前财产,属于曾某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另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本案中,根据曾某的遗嘱,甲继承曾父遗产4.5间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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