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与草原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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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文库【环境法学与草原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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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文库【环境法学与草原法学】形考作业一: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人类生活和发展
2、人类行为
3、环境问题
4、行为准则
5、环境权利和义务内容的
二、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10分)
1、D 2、BCD 3、B 4、BCD 5、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环境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环境法律。
2、环境法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警惕和预防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与环境有关的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具有环境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4、环境法体系是指由一国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联系而分类组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
5、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环境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影响或作用的对象。
四、问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环境法的固有特征。
(1)科学技术性。环境法具有浓厚的科学技术性,是其不同于一般部门法的基本特征。
(2)综合性。由于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与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广泛社会活动有关,这就决定了需要以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多个方面对与环境相关的社会关系进行综合性调整。
(3)共同利益性。环境法虽然具有综合性的特征,但是相对于其他执行社会与政治职能的公法而言,它所表现出的公共职能不仅仅是为了个别群体的利益,更多的则是要考虑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即人类生存繁衍的基础--全球生态利益。
(4)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复杂性。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的法律规范在调整与环境相关的人类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环境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由行政法律规范结合民事、刑事等不同的法律规范组合而成,因此环境法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显得非常特殊化。
2、简述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一个具体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必备因素。在这方面,环境法律关系与普通的法律关系一样,也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具体的环境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环境权利和应承担的环境义务。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环境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影响或作用的对象。
五、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1、本案违反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宅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本案中变电站电压已超过 100 千伏 , 属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在其周围附近不得建设居民楼。因此,规划局同意在离800千伏的变电站不到 2 米的地方修建居民楼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2、法院应驳回居民的诉讼。因为居民诉讼请求中包括了两类诉讼,要求撤销己批准的居民楼建设规划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应以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终止购房合同, 返还购房款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应以房产开发商为被告, 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居民将这两种诉讼混为一体,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1、甲厂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甲厂排污污染了环乡河和某同丙的鱼塘, 造成鱼的死亡,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使合法排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是排污者的义务,不构成减免责任的条件。所以某丙 前后损失15万元应当全部由甲厂承担, 赔偿全部损失。
2、本案中甲厂有以下违法行为 (1) 擅自改变设计, 将废水直接排入内河, 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使环保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 违反了"三同时"制度。(2) 没有采取措施防治生产中产生的废水, 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事故发生后也未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3) 排污行为造成水体污染和财产损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 甲厂的规划选址不合法,设在渔业养殖密集区。法律规定, 渔业水体等重要用水保护区不得新建排污口。其责任主体包括: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环保部门 ,未执行设计方案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设单位(甲厂), 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人。
电大文库【环境法学与草原法学】形考作业二: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社会关系
2、可持续发展论
3、美国
4、环境保护设施、主体工程
二、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10分)
1、ABCD 2、ABCD 3、C 4、ACD 5、B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协调发展原则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简称。它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长期承载能力,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使环境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水平上,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其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3、限期治理,顾名思义,就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4、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费用的环境管理制度。
5、环境标准是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物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对环境中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水平及其排放源应规定的限量阈值或技术规范。
四、问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就应该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的或主要的准则。 (1) 协调发展原则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简称。它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长期承载能力,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使环境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水平上,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它是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模式之一,也是我国环境法中所贯彻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所实行的协调发展原则,在实质上是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要求相一致的。它既不要求为了保护环境而停止经济发展,也不允许为了发展经济而牺牲环境,而是要使二者并行不悖,共同发展,相互促进。按照这一原则,经济发展应当是对环境无害或少害的发展,环境保护应当是能够保证、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保护。(2)预防原则是指对环境问题应当立足于预防,防患于未然。对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应在 事前预测和防范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对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面对老污染源和 即将产生的新污染源,一般应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新污染方面;对于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由于条件的限制未能认识、预测和防止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积极治理。在治理现有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时,要正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手段来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3)公众参与原则实质都是说广大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公众参与原则是目前在各国环境保护管理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也是体现在许多国家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4)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形成的环境损害费用或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
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
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投入正式使用之前;排污单位应当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的手续。凡是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按照《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的程序;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施行要求如下。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也必须办理注销登记,并同时交回该《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对于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后要对上述内容作出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如果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于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对于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也视为拒报。
五、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一)分析
第一,本案中,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市环境保护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留给企业专项储存,用于本厂的环境污染治理。"违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征收排污费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承包合同无效。
第二,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所以,本案中,市环境保护局是没有权力决定企业的限期治理的,如果红海硫酸厂确系严重污染企业,应根据红海硫酸厂的所属由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对其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二)分析
   1、永光造纸厂的理由不成立。(1)我国有关环境标准的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国家未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省级)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国家已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省级)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优于国家标准的适用。因此,本案中,该县依据《湖北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认定永光造纸厂的排污行为为超标排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环境民事赔偿责任不以违法为前提,即排污企业的排污是否超标不是构成该排污企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只要该排污企业有排污行为,并造成了损害事实,该企业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光明造纸厂的理由不成立。(1)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永光造纸厂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合并后的光明造纸厂承担。法院追加光明造纸厂为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光明造纸厂合并永光造纸厂后,解决了以前的污染问题。但这并不构成免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免责条件有三个:(1)不可抗力;(2)受害人自身过错;(3)第三人过错。因此,在本案中,光明
电大文库【环境法学与草原法学】形考作业三: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民法
2、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3、人民法院
二、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10分)
1、A 2、CD 3、ABCD 4、C 5、A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2、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构成犯罪时,依法所应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方式的法律后果。
3、环境纠纷是指环境主体之间就其环境权利和义务产生的争议。
4、环境纠纷的诉讼解决是指环境纠纷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使其争议得以解决的情况。
5、环境诉讼是指环境法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述其主张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的话动。
四、问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 我国环境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损害的事实、结果、因果关系。
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行为违法性、过错。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行为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什么是环境纠纷?其有哪些特征?
环境纠纷是指环境主体之间就其环境权利和义务产生的争议。特征如下:环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侵害了他人的环境权利而引起的纠纷。环境纠纷具有复杂多样性。环境纠纷当事人中受害人一方往往人数众多。环境纠纷处理难度较大。
五、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一)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违法。市环保局现场监测的数据表明,甲公司放飞飞艇行为是超标排放噪声行为,属违法行为,理应停止放飞。
2、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对。因为甲公司放飞飞艇的行为属于世摩赛组委会的委托行为并且在环保局向甲公司和世摩赛组委会发出停飞通知后,甲公司仍放飞飞艇,应视为世摩赛组委会作为被代理人默认了代理人甲公司的违法放飞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 67 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环保局应对世摩赛组委会和甲公司共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不是仅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分析
1、中外合资企业也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依照我国的法律政策, "三资"企业除了在投资、税收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外,在履行法律义务上与国内企业是同等的法律义务主体。
2、环保部门的停业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14 条、第 15 条和第 48 条规定,对未办理环保"三同时"手续的,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本案中,环保部门作出停业处理决定,主要针对该酒店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因此,该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但需注意的是,如该酒店履行了"三同时"手续,环保部门仅基于其造成污染的事实责令其停业,则违反了法律规定。此情况下的停业处理决定, 应由所辖区人民政府决定,而非环保部门决定。
3、法院应受理附近居民的诉讼对酒店职工的诉讼不受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3 条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的污染,不适用本法。" 在本案中酒店职工是以环境噪声污染为由提起诉讼按照上述规定,法院不应受理。如酒店职工不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而是依《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电大文库【环境法学与草原法学】形考作业四: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客体、对象
2、专门机关、所属机构
3、有偿
二、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10分)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ACD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学意义上的草原从法学的范畴来研究草原的概念、那么它是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也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狭义的草原法是指有关草原的专门立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广义的草原法是调整有关草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草原与草业的法治就是指关于草原与草业的法律制度和依法管理草原与草业的方式。
4、草原的所有权制度是草原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所有权的内容或权能,一般地说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的非法干涉的权能。
5、草原与草业的管理是指国家及其专门机关、所属机构对草原与草业所进行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的总称。
四、问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草原的合理利用与建设开发。
答案: (1)草原的保护、利用、建设、开发的相互关系
   (2)实施对草原的法律调整
   (3)草原合理利用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调整
(4)草原建设、开发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调整
2、简述健全草原与草业法治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
(1)是维护草业生产经营者、牧民、牧工的合法权益。
(2)是依法治理草原与草业的需要。
五、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一)分析
   1、对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之争和所有权、使用权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侵犯纠纷之争,《草原法》第6条和第18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对草原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使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犯的纠纷,当事人即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两村的纠纷属草原所有权权属争议,应先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2、畜牧科做出行政处罚依据的是《草原法》第10条的规定:"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使用者进行少量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和《草原法》第19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垦草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开垦,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罚款"。

  (二)分析
  1、中宁县药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甘草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其有限性决定了对其必须取之有度,有计划地采挖,否则就会因过度采挖而枯竭。另外,在采挖甘草过程中会发生挖埋草地水土沙化和水土流失,破坏草原生态平衡。因此,国家对甘草的采挖实行严格的控制制度,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按计划采挖和收购甘草。本案中,中宁县药材公司突破国家让其收购甘草5万公斤的计划,多收35万公斤, 严重违反了国家计划,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银南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效力适用原则的规定,即违反了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规章的效力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中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的一个规章来推翻中宁县人民法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试行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3、中宁县畜牧科还可以通过向高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 63 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 6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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