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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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文库【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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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文库【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17
2、对偶婚--指一男一女在长或短的时间内相对稳定的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态。P14
3、婚姻自由--指当事人具有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的权利。P45
4、包办婚姻--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P47
二、填空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为特征的最新类型的婚姻制度。
3、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广泛性)、伦理性、强制性。
4、婚姻家庭关系即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5、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6、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三、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A 5、C 6、C 7、A 8、C 9、B 10、D 11、B
四、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 3、AB 4、BD 5、ABD 6、AC 7、AC
8、ACE 9、ABCDE
五、简答题
1、婚姻、家庭的概念是什么?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答:
(1)婚姻是指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为目的结合。
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所产生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包括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中,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对婚姻家庭起决定作用;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是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
2、什么叫婚姻自由原则?
答:
婚姻自由原指当事人具有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的权利。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

注意:
多项选择题:
3、A、D两个选项相同,去掉D项。
6、D项是结婚的禁止条件而非必备条件
8、B神经病不选,因为神经病不同于精神病
9、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电大文库【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二:
一、名词解释
1、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它是指男女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
2、 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各归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3、 涉外婚姻--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复婚的法律行为。
二、填空
1、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义务
2、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扶养义务、财产继承权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4、抚养教育;赡养扶助。
5、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未成年的 抚养。
6、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父母子女关系的在关规定。
7、婚生、非婚生、养、继子女、
三、单项选择题
1、D 2、B 33、A 3、B 4、D 36、C 5、C 6、A 7、A 9、B
10、C
四、多项选择
1、ABCE 2、BCD 3、AB
五、简答题
1、夫妻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1)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
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
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抚养义务。
2、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破产的权利;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3、简述收养的条件、效力以及收养的解除。
答:
(1)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一,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二,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包括: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三,收养 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包括: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四,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即:
收养人与送养人养时,必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成立收养的合意应符合法定的方式。
(2)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其收养条件可放宽以下四点:
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不受收养人与被 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第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的限制。
第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条件可以放宽以下几点:
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亦可由其继父或继母收养。
继父母即使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要求,也不妨碍其收养继子女。
作为被收养人的继子女,年龄不受须不满14岁的限制。
(3)收养的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养子女的姓名权
养父母对养子妇的抚养教育义务
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养子女与养 父母的近亲属之音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收养的解消效力: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彼此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4)收养的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有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


注意:
单项选择题33、A自然恢复 改 为自行恢复

电大文库【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三:
一、填空
1、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3、军人同意
4、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财产清偿
5、夫妻感情已破裂。
6、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7、申请;双方确实是自愿 子女 财产
8、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9、生活困难,帮助

二、单项选择题
1、D 2、A 3、C 4、B 5、B 6、C 7、C 8、D 9、A
10、B 11、C 12、A 13、C 14、B

四、多项选择
1、ABCE 2、ACD 3、ACE 4、ABE 5、ABC

五、简答题
1、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答:
(1)协议离婚的程序:
申请,双方当事人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应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件》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
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离婚申请,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的程序:
起诉,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判。人民法院接到诉讼请求后,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
判决和上诉、申诉,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工作原则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离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协议离婚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双方当事人自愿;
双方当事人须是完全民事行迹能力的人;
双方必须对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注意:多项选择题5、D选项是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
电大文库【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四:
1、答:
刘某在纺织厂的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因纺织厂属于合伙企业,属合伙共同财产,末清算时无法确定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的分配,当潘某和刘某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潘某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的,视为全体同意转让,潘某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对9.5万元存款,可以平均分割。
(一)对于住房,如果潘某与刘某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答:
(1)丙的行为没有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因为丙某的行为不具强制性,且甲是自愿与已解除婚约。
(2)丙收受丁的微波炉属于赠与,按赠与处理,无需退还。
(3)甲、乙的婚约不受保护,在我国婚约无法律效力;
甲接受乙的金项链等财物应予返还。因为乙的赠予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且价值较高。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
3、答:
应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并由刘磊负责李某的生活费用。
因为刘磊与李某的关系已经恶化,难以继续生活,因刘磊已经成年,且李某是家庭主妇,无经济来源。
法理: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妇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接到诉讼请求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的,依法判决准予解除或不准予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答:
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无效。
因为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的行为,缺乏结婚的要件:结婚的必备要件之一,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除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外,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结婚合意方式合法律规定。而本案中丙代替乙与甲登记,因而不具备当事人的结婚合意;
此外,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的婚姻从程序上看,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要求。
结婚登记是与人的身份直接相关的民事行不能代理。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本案中无合法夫妻。
5、答:
孩子应归赵某抚养。因为本案中的孩子不足两岁,尚处于哺乳期。婚姻法第36第2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叶某虽做了绝育手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已经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予优先考虑。但这一意见是适用于子女是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案中的孩子还在哺乳期内,不适用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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