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面问题进行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答:合同的标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本案中的合同标的就是双方约定的新鲜蔬菜。
但本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标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
1 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按照当地或行业交易习惯来确定标的。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本案只能按照第61条的规定来解决。如果按照第61条的规定来合理解决本案,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当地的小白菜价格来确定,如果该种蔬菜的价格与合同中的价格相符或高于此价格,则说明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适当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若当地市场上的小白菜价格显著低于合同中的价格,且大白菜、萝卜等蔬菜的价格都要高于小白菜,则乙公司就没有适应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论文2
论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
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主要是指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合同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合同义务的特别权利或是合同权利的特别执行或者是合同权利的特别恢复,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的延续,可以称其为另一种履行的表现形式。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于受损失的受害方的利益,而侵权责任一般分类两类,一类是普通侵权责任,另一类是特殊侵权责任。
我国对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原则,而对违约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同,即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的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合同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对己构成违约行为,并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是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而无损害事实的无侵权责任.
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法定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而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不可约定免责条款,但法定免责条款不限于不可抗力,其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违约损害赔偿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违约责任中,如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的是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一,单选题
1、 A,
2、 B,
3、 A, 有
4、 B,
5、 C,
6、 D,
7、 B,
8、 A,
9、 B,
10、 C,
二、多选题
1、A,B,
2、ABCDE
3、ABCE q
4、ABD,
5、ABCDE,
三、填空(自己看书)
四、名词解释::
1、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主要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
2、拍定(自己看书)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即只有在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连带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一般不能作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5、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五、简答题
1、讲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答: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尊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2、简要回答强制缔约的特点有哪些?答:强制缔约的特点如下:(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3、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答::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合同权利须个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4、简述借款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答: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法律特征: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六、论述题
试述全面履行原则
答:(即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须在债的标的物以及其数量、质量、格、债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法等各方面严格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合同的履行只能是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向作为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没有明确确定的合同标的,就没有合同的存在。(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的全面履行,意味着必须精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不可能准确而完整地履行合同,有时甚至会使合同变得毫无意义。(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对价。若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或报酬履行,则构成严重的违约。(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只有在履行地点履行,才可以产生合同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履行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债的主体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迟延履行或迟延接受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
七、案例分析: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试分析:(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3)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Re:合同法形成性考核答案
答案补充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2
参加讨论人员:4个同学的名字(包括自己)
发言提纲:(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3)总结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其他人发言摘要: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主要观点概括:主要观点是指两者的共同点都是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都是因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引起的。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依靠人民法院才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Re:合同法形成性考核答案
三、填空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合同义务又可分为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4.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5.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投标、开标和验标来订立合同的。
6.易货交易为双方当事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7.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对第三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8.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9.委托合同的的受托人即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
四、名词解释
2、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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