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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作业1
一、 不定项选择
1.C 2.AB C 3.BCD 4.A 5.ABC
二、 填空题
1.【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与他过交往的能力】
5.【强制性理由】、【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
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
是指一国对领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
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4.庇护
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住和给予保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 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
答: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
2、国家合并
3、国家分离
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
答: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①同意
②自卫
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
④不可抗力
⑤危难
⑥危急情况
五、论述题
1.试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答: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该是既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他们在主体、调整的对象、渊源、效力根据和性质等反面都是不同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他们之间是有密切关系的,这种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国家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应该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规定。
其次,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都借用了国内法的概念。
最后,从国内法看,它也受到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制度的影响。
2.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①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
②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③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货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包围自身的生存、独立的安全的权利。
④管辖权:通常是指国家对人、物以及时间的管理和支配权。
国际公法作业2
一、不定项选择
1.AB 2.B 3.B 4.D 5.B
二、填空题
1.【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2.【历史边界】、【条约边界】、【继承边界】
3.【责任制度】、【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4.【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
5.【特命全权大使、教廷大使】、【特命全权公使、教廷公使】和【代办】
三、名词解释
1.国家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2.大陆架
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约0.1度,上覆水深一般在50~550米,宽度在70~110海里。
3.发射国
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4.领事
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而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领事。
四、简答题
1.简述《南极条约》法律体系及南极的法律制度。
答:法律体系:
《南极条约》订立之后,南极协商会议于1972年通过了《保护南极海豹公约》,1980年通过了《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1988年通过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91年通过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南极条约》和上述其他公约或议定书以及南极协商会议通过的决议构成了目前的南极的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
1.和平利用南极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2.简述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答: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习惯规则,并为《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确定。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无害通过权。
即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无害通过权。
2.无害通过的含义。
即通过是指船舶以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内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以驶往、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为目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
即沿海国为了维护其和平、秩序、安全及权益,是外国船舶顺利无害通过领海,可行使立法和保护权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3.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答:国家对公海虽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包括:
一.船旗国的管辖权
①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②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在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即使证书持有人不是发给证书国的国民也不例外。
③船旗国当局意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二.各国的管辖权
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法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黑奴、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
五、论述题
1.试述《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规定。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
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2.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答: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1.人身不可侵犯
①接受国对于外交代表的尊严应予尊重,不得污辱其人格,不得对外交代表的人身实施搜查、逮捕或拘留。
②接受国有责任保护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受侵犯。
2.寓所、财产、文书和信件不可侵犯
①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一如使馆馆舍,应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
②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豁免
①刑事豁免。
②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4.免税免验
5.其他豁免
国际公法作业3
一、不定项选择题
1.ABC 2.ABC 3.ABCD 4.AB 5.C
二、填空题
1.【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2.【最高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
3.【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4.【政治方法】、【法律方法】
5.【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
三、名词解释
1.条约的保留【P301】: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时之法律效果。
2.联合国专门机构【P348】:
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协定或联合国的决定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发生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3.斡旋
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转达各方的信息和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4.和解
又称调解,是比调查更进一步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已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四、简答题
1.简述条约的修订。
答:条约的修订指条约的当事国于条约有效期间改变条约的某些规定的行为。者和缔结条约一样,是由当事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科学等方面关系的发展变化需要决定的。修订条约也是国家的缔约行为,同样须以协议为之并按条约的缔结与生效规则进行。一般情况下,双边条约的修订与订立一定新的条约所适用的规则并无区别。而多边条约的修订与订立条约的情况不完全相同,有两种情形,分别为条约的修正、条约的修改。
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会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3.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
答: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2.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原则
3.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
4. 上级责任原则
5.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
五、论述题
1.试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答:1.联合国的宗旨:
①维持国际和平安全。
②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③促成国际合作。
④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已达成上述共同的目的。
2.联合国的原则:
①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职权平等的原则。
②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的义务。
③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④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⑤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的行为,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⑥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⑦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答: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①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神力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②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除行使诉讼管辖权外,还可以行使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宪章》第96条规定:"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的情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公法作业4
一、 请分析国际法经典案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答: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付诸实施并得到了发展,它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法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一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二、 请阅读并介绍一部国际公法经典著作
答:格劳秀斯于1625年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当时国际法的一切范围,不仅全面论述了战争是否合法,战争合法的原因,战争的规则等战时国际法,而且论述了国家主权、财产的性质及其取得的方式,领土的取得及其他平时国际法规则,特别是其中的《海洋自由论》对海洋自由原则的形成具有重大的历史功绩,在这部著作中,格劳秀斯还对国际法学提出一些研究主张,如提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主要是自然法,还有一部分为意志法,这一主张颇具影响并形成了一个学派。
格劳秀斯在其《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很快受到了欧洲国家的重视并不断被付诸实践也得到了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默认,使国际法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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