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1》形成性考核册

时间:2024-04-30 10:36:37 5A范文网 浏览: 平时作业 我要投稿
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国际公法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C2、B3、ABCD4、A5、ABCD6、AB7、BD8、ABC9、B10、ACD
二、名词解释
1、第4页数2、第24页3、第58页4、第61页
三、简述题
1、第3至7页2、第47至49页3、第65至66页
四、论述题
1、第60至61页数2、第77至78页
五、案例分析
综合分析: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理所当然的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日本的所作所为严重的违背了国际法,是出尔反尔的行为。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在实际行为中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论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所以1977年的判决是符合国际法,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1982年以后的大阪高等法院和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不符合国际法,并且也违背了日本自己在197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的承认,1986年的判决,实际在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搞两个中国的伎俩,我们决不答应,抗议这种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判决,这样做只能引火烧身,我们呼吁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尊重国际法,重新作出公正裁判,我们期待着。
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不符合国际法,理由是:国际法规定国家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对内可以自由行使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对外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等。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的一切权利,并把蒋介石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无权代表中国对外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日本法院严重违背了国际法,大阪高等法院不应受理原告的上诉,京都法院寻找的理由是在玩弄两个中国的把戏,什么"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旧政论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在实践中,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符合政府承认的规则,既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的承认,那么对台湾国民党政论应以否定。在光华寮案中,置国际法不顾,人为的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行为,我们坚决的反对,我们相信,只要遵循国际法精神的国家都会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上。正义永存!


国际公法作业2
一、不定项选择题
1、BC2、AD3、AC4、ACD5、A6、B7、ABC8、ABCD9、AB10、CD
二、名词解释
1、第86页2、第97页3、第132页
三简述题
1、第147页2、第185页
四、论述题
1、第126至127页2、第173页 1971年颁布 1988年补充一些
五、案例分析
(1)基本上符合《海牙公约》中的规定
296号飞机飞入韩国领空,根据〈〈海牙公约〉〉韩国实行管辖权,中国与韩国参加的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韩国作为航空器的降落国,对飞机有管辖权的。因为〈〈海牙公约〉〉对管辖权的规定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个是它首先规定了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及该罪行相关的其他非法行为有密切法律 密切联系的国家。如航空器的登记国,航空器的降落国,承担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都有管辖权,一般认为这3种管辖权是主要的管辖权。管辖权就可以保证最终总有国家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实施管辖,从而实现公约对防止和惩治这种罪行,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宗旨。
韩国对296号飞机经有关部门作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3名日本乘客回国,是符合〈〈海牙公约〉〉中的精神。
(2)对于动机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韩国),而该国(韩国)未按规定引渡给中国时,该缔约国(韩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罪犯实施管辖权,同样在〈〈蒙特利尔公约〉〉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可见,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并无违反国际法的规定。
(3)根据〈〈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中国是航空器的登记国,有实行管辖权利,有权向韩国提出引渡卓长仁
(4)第176页


国际公法作业3
一、不定项选择题
1、D2、B3、C4、B5、A6、ABC7、B8、AB9、ABC10、ABCD
二、名词解释
1、第200页2、第203页3、第250页
三、简述题
1、第214页2、第204页
四、论述题
1、第262页2、第329页
五、课堂讨论报告
美国侵入伊拉克、虐待俘虏一事,严重违背了国际法。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合法交战者不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作战。交战国拘捕和扣留战俘的目的,不在于处罚他们,而在于使他们无法再参加作战。因此,不但不得杀害他们或以他们为报复对象,还必须给他们合乎人道的待遇。
美国对伊战俘脱光衣服羞辱、打、夜间有强烈的光不让休息,对女俘强奸。
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有,1929年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77年〈〈关于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第一议定书〉〉。
规定:不得对战俘报复、侮辱,战俘的医疗与健康要得到保障,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战争或冲突结束后,交战国应立即释放和遣返战俘,不得扣留或迟延。美国显然是违背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的。


国际公法作业4
一、不定项选择题
1、C2、B3、C4、D5、C6、AB7、ABCD8、ABCD9、AB
10、BC
二、名词解释
1、第296页2、第366页3、第409页
三、简述题
1、第279页2、第310页
四、论述题
1第300页2、第373页
五、案例分析题
(1)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参与制定或实施旨在犯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同谋者,均为战俘,属于犯罪性质。战争及危害人类罪乃为国际上情节最严重之罪。
(2)战争法对战犯的处罚没有详细的理论,只是对武器、战俘、作战手段、军事占领的内容,应该加上对战犯的惩治,战争法才会完备,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正是战争法最好的结束。
(3)依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
(4)个人刑事责任 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  政论和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 上级责任 不适用法定时效 公平审判 不违反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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