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 第一部分参考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面问题进行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答:1.合同的标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本案中的合同标的就是双方约定的新鲜蔬菜 2.本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标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
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按照当地或行业交易习惯来确定标的。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S&T&~;v3E6g!A$w6|$C8V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W0t+_&[&~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H.K.t(Y!i'}5S6L)u7F;a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2m$t,f.L q;c%x:Y9z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r't%d+f+P1Z5S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T3v6@%o9r8g)S1N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本案只能按照第61条的规定来解决。如果按照第61条的规定来合理解决本案,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当地的小白菜价格来确定,如果该种蔬菜的价格与合同中的价格相符或高于此价格,则说明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适当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若当地市场上的小白菜价格显著低于合同中的价格,且大白菜、萝卜等蔬菜的价格都要高于小白菜,则乙公司就没有适应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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