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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文库【会计案例研究】形考作业一:
一、单项案例
案例一:
答案提示:张斌应当辞职。原因是:
该餐饮公司2004年的有关损益项目确定如下:
收入=餐饮收入420 000+场地租金收入50 000+小食品零售业务收入32 000=502 000(元)
费用=饮食品的成本260 000+各种税金21 000+雇员工资145 000+设备磨损成本40 000+借款的年利息额(100 000×4%)=470 000(元)
利润=收入502 000-费用470 000=32 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张斌经营的餐饮公司,开业一年来实现的经营成果是盈利32000元。由于张斌原在事业单位任职,月薪1500元,年薪即为18000元,显然,张斌开办的餐饮公司获得的盈利要超过其在单位任职的收入,也就是说,张斌辞去公职而开办公司是合适的。
对于本案例需要注意,张斌个人的支出20000元不能作为公司的开支看待。因为,按照会计主体前提条件的要求,公司的会计只核算本公司的业务,必须将公司这个会计主体的业务与公司所有者即张斌本人的业务区别开来。另外,对于张斌来说,在作出这个决策时,需要考虑一下借款投资的利息问题,在本例中,借款的年利息额为4000(100000×4%)元。
案例二:
答案提示:(1)家明的财富是增加的。
(2)增加的内容及金额:
房屋增值:年末房屋价值92 000-年初房屋价值80 000=12 000(元)
家具、家庭用品:年末价值7 200-年初价值8 000=-800(元)
小汽车:年末价值18 000-年初价值24 000=-6 000(元)
银行往来账户:年末金额1 700-年初金额500=1 200(元)
欠银行的借款:年末金额27 000-年初金额30 000=-3 000(元)
合计:12 000+(-800)+(-6 000)+1 200-(-3 000)=9 400(元)
二、综合案例
案例一:
1.1998、1999年度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尽到会计师的职责?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第十五条规定:在检查某一重大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以下审计程序:(1)询证关联方交易的条件及金额;(2)检查关联方拥有的有关证据;(3)向相关中介机构询证与其讨论关联方交易的相关重要信息;(4)就重大应收款项及担保获取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从现有的证据分析,猴王 A 相关手续不完备未取得11家子公司的股权。此外,这11家子公司投资总额20539.77万元,占其长期投资总额的58.26%,一块2亿多元的资产由于被猴王集团所租赁,没有并入猴王A的合并报表,直接将外地11家子公司租赁收益进入"投资收益",而不管这11家子公司实际收益如何。
对于猴王存在的资产质量问题和产权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并没有披露(见附录三:深圳 TR会计师1998、1999年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近两年的说明段只是强调了关联交易以及财政补贴等事项,并没有涉及资产质量及产权关系。近3年的报告非但没有对猴王股份造假予以说明,反而认定猴王A年报:"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及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这样的报告构成了虚假审计报告。
2.运用《关联交易准则》分析该案例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及有待研究探讨的问题。
猴王股份的主要问题是人为制造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根据关联交易准则:
(1)关联方的确认标准是:"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就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从股本结构及股份公司设立看,猴王集团对股份公司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因而两方为关联方。
(2)《关联交易准则》要求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在报表中披露如下资料:
第一, 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第二,企业的主营业务;
第三,所持股份或权益的变化。
(3)根据关联交易准则,关联交易的类型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和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据此分析,猴王股份和猴王集团之间的下列事项均构成关联交易:第一,猴王股份为猴王集团提供炒股资金;第二,猴王股份为猴王集团提供担保;第三,猴王股份将大量资产租给集团使用;第四,猴王股份收购集团下属企业。
(4)关联交易准则要求,关联方交易按重要性原则分别处理。即对零星的关联交易,如果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或几乎没有影响可不予披露,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
关联交易准则要求,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交易性质、类型及要素。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如涉及当期和以后各期的,应当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披露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总额以及当期的交易数量及余额。据此分析则猴王股份与猴王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并未按上述要求充分披露。
案例二:
1.对ST琼华侨拒绝披露中报,你如何看待?
ST琼华侨是海南最早进行股份制改组的企业之一,按理说,进行规范运作是它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可是1999年下半年,该公司突然遭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说是突然,其实对ST 琼华侨来说应该是早就预料到的。而对广大股民来说,却少有机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公开谴责的内容是,由于ST琼华侨内部意见不一,居然"拒绝出具1999年中报",不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起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我国证券市场系第一次发生,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大家讨论的核心问题是按规定上市公司中报需董事会讨论通过,那么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决议因不能通过中报而不履行中报披露的义务呢?
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是有条例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条均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或必须)在每一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证监会及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并予公告。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的披露是每一个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甚至证券监管机关及交易所也无权批准上市公司因任何理由不履行中报披露义务。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事务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应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方式制定、通过并公告中报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应尽责任。如果一个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确实不能通过中报,除了使公司陷入违法境地外,也证明董事会成员没有尽到善良管理的义务,因而必须向公司和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是,公司董事会无论如何也无权以决议的形式表示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ST琼华侨董事会的做法就是这样一种违抗法律的行为。
法律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就披露的中报达成一致(或多数一致),至于如何达成一致则是公司自身问题。另外,在中报中对尚无法确定的事件如何表述以及不同意见保留问题仅仅是技术问题,这一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谴责公告中也已强调。
ST琼华侨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说到底是不把股民当回事。想当初,公司刚上市时,每股收益0.35元,可两年一过,每股竟亏损0.299元。1999年中期的情况更是令人瞠目,主营业务收入仅为2960526.63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7.25%,利润总额-48787890.90元,比上年同期增亏4.92倍,净利润-39826772.27元,比上年同期增亏4.32倍。窟窿越来越大的结果竟使得公司想出拒绝出具中报的下策。
2.通过本案例,有哪些问题值得思考?
ST琼华侨董事会公告中提出无法披露中报的理由主要有两方面:第一是公司聘请的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拒绝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第二是公司涉及众多重大未确定事宜,且董事们对此有重大分歧,其中主要是对公司存在巨额账外负债的认定及目前公司陷入困境的责任承担、对公司现状的评价问题上的分歧。对于第一个问题,据了解并非会计师事务所无端不履行委托义务,主要是因为ST琼华侨财务资料不完备以及账务不清等原因无法正常审计,究其根本原因,是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无疑还是公司本身管理问题,而其中所提几个方面问题正是广大股东最为关心的。现任公司董事们由于在这些问题上存在分歧或担心签字承担责任而不向广大股东披露重大事件,实在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其实质是董事规避自己的责任和风险,从而将风险转嫁到股东和市场上。
既然都是公司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就应通过公司自身解决,确切地说,应通过公司法或民事法律的方法解决。对于公司现存的重大问题应如实向股东和社会披露。如有些事项为原管理人员或董事所为,则应依法追究其个人的民事责任,并将处理方法结果予以公告;如果公司董事会就这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还可提议招开临时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处理;等等。但ST 琼华侨现行董事会未能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导致无法通过中报,从而违背了公司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后来,ST琼华侨董事会"已敦请有关部门就目前公司存在的严重问题进行协调调查"。但是,行政执法手段并不能代替民事法律手段,也不能免除个人的民事责任,将希望寄托于政府出面大包大揽解决上市公司出现问题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我们相信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会也不可能代替ST 琼华侨解决目前公司已暴露的全部问题。公司的管理者和广大股东应加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主动解决自身面临的问题,以保护自己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电大文库【会计案例研究】形考作业二:
一、单项案例
案例一:
答案提示:
(1)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该杂货商一年来的经营业绩是是盈利的,其收益:
110 820-3 744-(6 000-4 800)-70 440-10 500-15 600=9 336(元)
(2)该杂货商年末的财务状况如下:
资产:4 800+60 000+2 100=66 900(元)
负债:2 400(元)
业主权益:66 900-2 400=64 500(元)
(3)如果不计算折旧,该杂货商年末的收益=9 336+1 200=10 536(元)
案例二:
答案提示:
首先应计算本月完工产品成本。
本月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期末在产品成本。
本月发生的生产费用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和制造费用,分别计算如下:
本期消耗的材料=期初库存的材料成本+本期购入的材料成本-期末库存材料成本=275200+712400-248000=739600(元)
本期消耗的材料包括生产产品消耗和车间一般性消耗的材料两部分,题中已知车间一般性消耗的材料为29600元,故:
生产产品消耗的直接材料为739600-29600=710000元;
直接人工费为147200元;
本月发生的制造费用=55000+29600+33000+22000=139600元
本期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生产费用总额=710000+147200+139600=996800元。
本月完工产品成本=12900+996800-15360=994340元。
其次计算本期销售产品成本。
本期销售产品成本=期初库存产成品成本+本月完工入库产品成本-期末库存产品成本=164360+994340-188900=969800元。
本月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193840元,
本月发生的销售费用为12900元,
销售税金为58260元,
产品销售利润=1193840-969800-12900-58260=152880元。
本月发生的管理费用为28640+17000+1040+200+1200=48080元,
财务费用为4800元,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152880-48080-4800=100000元。
由于该企业没有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项目,所以营业利润即为利润总额。另外根据题中所给资料,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因而利润总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所得税=100000×33%=33000元,而该企业会计计算出的所得税额为23548.8元,显然是错误的。会计刘敏在计算上出现了错误。我们可以采取倒推的方法来寻找错误:按照刘敏的计算,所得税额为23548.8元,即应纳税所得额为23548.8÷33%=71360元,与正常的利润总额相差28640元,而这个数字恰好是该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也就是说会计刘敏在计算利润总额时重减了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导致了利润总额虚减28640元。
二、综合案例
案例一:
1.该案例所反映的会计责任是什么?
信息披露要求全面、真实、有效,违背该原则相关法律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本案例所反映的会计责任是编造并披露虚假信息,承担的行政、刑事及民事责任有: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①随意改变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②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③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④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⑤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如果我们浏览一下该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会看到许多问题,虽然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认为这些问题是该公司有意识所为,但报表做成这样会计人员是有责任的。
我们对黎明股份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粗略地看一下,能发现许多问题。
(1)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942.56万元,但主营业务税金却只有82.43万元,税率只有2‰。按常规,按增值税额的10%计算,该企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应当高于该数。再看看期初数,期初的主营业务税率却在6‰以上,税率的波幅出现不均衡现象。
(2)该企业的财务费用是负值,与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8015.34万元明显矛盾。同比期初数,同样有短期借款,但财务费用却为正值,有关财务费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
(3)从所得税看,当期的所得税占利润总额比为24.4%,而期初的比率为35.2%,显然存在纳税调整,但未见说明。
(4)该企业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应该是本年税后利润,按规定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应为354万元,但只提取了345万元。
(5)利润分配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合并数为2507万元,而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为2417万元,两者相差90万元。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补增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2.该案例所反映的审计责任是什么?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什么方式查出该造假行为?
审计责任。专家公认黎明股份的造假手段达到了近乎完美的程度,其造假具有时间分散均衡、手续齐全完备、造假名目繁多等特点,使得审计工作难度大大增加。尽管如此,作为审计师:第一,应当通过存货盘点发现虚增利润事实;第二,可通过审计收入并对销售成本率进行分析性复核发现其销售毛利率高达25.46%的疑点;第三,对黎明进出口公司虚列利润63万元,虚列收入582万元,应通过核实外汇水单是否及时收到,通过要求客户提供报关单或向客户函证确认收入是否属实。
相关法律规定:
(1)《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①《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查处利润造假方式。
首先,应注意审计关键点。包括:(1)关联方交易。(2)非常交易。(3)非货币性交易。(4)资产重组。(5)会计方法与会计估计变更。(6)期后事项与或有事项。
其次,要把握利润操纵侦查策略。
(1)销售或应收账款的虚构侦查策略。虚构收入以虚增利润是最常用的手法,如黎明股份、红光实业、银广夏等通过制造虚假的销售业务,从而夸大销售收入。如果销售或应收账款被严重夸大了,分析性复核的应用应该能显示出非正常的销售变化或极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还有,如果是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法夸大销售,销售截止测试应该能帮助审计人员识别这种误报。针对这些情况,审计人员至少执行的审计程序如下:审阅大额或非正常交易的会计记录,尤其是最近记录的交易;识别关联方并确定是否与公开的关联方有重大交易;进行分析性复核以判定收入或毛利的变化,判断变化水平或交易活动是否有异常波动。
(2)存货异常增加侦查策略。审计人员应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将存货的周转率与前期及行业平均数相比,可以发现存货的不正常增加。存货变动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下一年销售的增加引起的存货的短缺,也有可能是管理当局为了高估收益而虚构存货。关于不正常存货的增加,审计人员应该询问管理当局其中的原因。如果管理当局的解释是令人满意的,审计人员可加以确认;如果管理当局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审计人员应扩大存货的实质性测试。下列的测试有助于确认原因:在存货盘点时,收集毁损、短缺等的证据;增加存货盘点的数量;扩大购买和存货截止程序;对在存货清单上的存货扩大计价和数量测试;在外地的或在他人仓库的重要的存货运用盘点而非函证程序。
(3)固定资产的大量增加侦查策略。一般而言,处于重建过程或新的迅速成长的公司,可能会在资本资产上进行大量投资。处于衰退或成熟行业的公司通常会处置过时的资产,但不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对于前一种公司,审计人员应检查固定资产账户的借方数,评估增加的会计处理和估价,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测试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实际上,通过分析性复核,这些项目增长幅度是较大的,应引起审计人员的充分关注,执行充分有效的审计程序是能发现这些问题的。对于后一种公司,在审计人员发现资产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应考虑修理费用被资本化而未费用化的可能性。
(4)关联交易存在的侦查策略。关联交易的存在使上市公司与自己的控股公司(或潜在的控股股东)进行销售非常容易。关联交易的存在也使费用从一个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公司较为容易。在许多交易里,客户往往会做如下交易:①以远高于账面价值的价格将下属公司转让给控股股东,但收取少量或未收取现金。②在未花费代价或很少代价的情况下,收购控股股东下属的子公司。③将大量的款项贷给控股股东,款项回收不理想,或者以高于市场利率计息。④控股股东减少客户的利息费用或减免债务(上述交易都是非经常交易,经济实质较难判断,风险较高)。⑤控股股东以非现金资产认缴股份,而且估价价格远高于账面价值。⑥股东以向公司借款认缴股份或虚构银行进账单认缴股份。实际上如果对其他应收款作必要的复核,是能够发现资本未到位情况的。
3.会计造假的动机何在?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现象屡禁不止,造假动机不外乎以下几个:
(1)融资(圈钱)。资金于企业,犹如血液于人体,赚钱的公司为扩充设备,需要更多的资金;亏本的公司为了营运周转,更需要资金。企业为了达到借款或增加资本的目的,可能虚报其财务报表,以便说服资金提供者,作出决策。第一,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有3年盈利,公司为了能上市,就进行财务包装。这与发行审核体制有关系。第二,配股阶段。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净资产盈利率3年平均6%才能配股。为实现配股,上市公司也会进行财务包装。第三,增发新股。公司增发新股定价由承销商与发生公司协商,也会导致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财务包装行为。
(2)二级市场炒作(操纵价格)。企业股票如果上市,为维持股价或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常利用不实的财务报表,以达到目的。股票价格预期的波动也可能是蓄意地使股价作暂时性的下跌,以便操纵者得以廉价购进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权或待价而沽。琼民源与银广夏造假案主要目的是配合庄家二级市级操纵价格。
(3)其他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粉饰报表另外一个目的是避免带帽("ST"、"PT")以及退市;如果已带帽了,"ST"不想沦为"PT","PT"不想最后退市,这些带帽公司一般都表现出强烈的扭亏为盈的欲望,以达到摘帽的目的。此外,公司管理阶层为了达到预期目标,借以表现其为成功的经理人;或是为了贪得绩效奖金或分红,可能虚报财务报表。前者可能为了表现自我或与工作职位安全有关;后者则是为了物质报酬。有人称此类舞弊为"绩效舞弊"手段。ST黎明造假首要目的是不亏损,以避免带帽并为以后圈钱作准备。
4.你还能列举出哪些会计造假手段?
常见造假手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多计存货价值。对存货成本或评价故意计算错误以增加存货价值,从而降低销售成本,增加营业利益。或虚列存货,以隐瞒存货减少的事实。
(2)多计应收账款。由于虚列销售收入,导致应收账款虚增;或应收账款少提坏账准备,导致应收账款变现净值虚增。
(3)多计固定资产。例如少提折旧、收益性支出列为资本性支出、利息资本化不当、固定资产虚增等。
(4)费用任意递延。例如将研究发展支出列为递延资产,或将一般性广告费、修缮维护费用或试车失败损失等递延。
(5)漏列负债。例如漏列对外欠款或少估应付费用。
(6)虚增销售收入。会计期间划分不确实,或会计原则适用错误,导致提前确认销售收入;或虚列销售收入交易事项,以增加利益。
(7)虚减销售成本。由于虚增期末存货价值,导致销售成本随之虚减。
(8)隐瞒重要事项的披露。例如重大诉讼案、补税、借款的限制条款、关联交易、或有负债、会计方法改变等,不予适当披露。
电大文库【会计案例研究】形考作业三:
一、单项案例
案例一:
答案提示:
对于业务A,电梯安装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且电梯修造合同规定:电梯在调试合格后富华酒店才予以确认,否则富华酒店有权收回已支付的货款,2004年12月28日,富华大酒店开出一张面额为819 000元的转账支票,由电梯生产公司收取并存入银行后,并不意味着电梯公司已取得了该项业务收入,该项业务收入应在富华酒店对电梯验收合格后才予以确认。2004年12月28日就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也不符合稳健性原则。由于该项业务是在2004年确认的,在2005年度发现,应作如下更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 000
借:应收账款 117 000
贷:应交税金 136 000
贷:预收账款 819 000
对于业务B,由于在该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转让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在土地权证书改户日,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某公司土地转让款1 000 000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土地证书改户日起二年内,在受让的土地上建造商品房,并将商品房经营收益的税后净利的20%归某公司所有。"按收入确认原则,该项业务并不是销售业务,而是一项投资,应作投资的会计处理,更正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000 000
贷:资本公积 1 000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000 000
贷:无形资产 1 000 000
对于业务C,2004年12月16日,悟道公司发现购入的产品与合同不符,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向羽飞公司交涉,要求给予一定的减让,否则要求退货,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12月31日,羽飞公司将上述业务做了销售收入处理,这显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作如下更正: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000
贷:应交税金 17 000
贷:预收账款 117 000
对于业务D,羽飞公司委托某商业公司为其代销产品,应当在收到代销公司开出的代销清单后确认收入的实现,在签订了合同后,羽飞公司就作销售处理是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和稳健性原则的,应更正如下:
借:应收账款 234 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000
贷:应交税金 34 000
同时,按代销商品的成本金额: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对于业务E,房地产公司对户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收到第一笔价税款1 170 000元并存入银行时,只应确认与第一笔收款相关的收入,不能按全部金额确认收入,应更正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000 000
借:应收账款 2 340 000
贷:应交税金 340 000
案例二:
案例提示:
由于天地公司的初始投资额仅有100000元,规模并不大,而且其经营的业务主要是家具的批发与零售,在开业初期,其业务量也不是太大,这一点从其开业一个月发生的业务中就可以看出。就目前天地公司的状况而言,最适合选择的就是记账凭证核算组织程序。另外,刘通不懂会计,所以在这种核算组织程序下,刘通就很容易通过总账的详细记录了解公司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进而观察其资金运动的来龙去脉,把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对于天地公司开业一个月的业务可作如下的处理(编制会计分录):
1.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实收资本 100000
2.借:固定资产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3.借:库存商品 70400
贷:银行存款 59840
应付账款 10560
4.借:银行存款 38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8800
5.借:银行存款 12570
应收账款 13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870
6.借:营业费用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7.a.借:现金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b.借:营业费用 4000
其他应收款 5000
贷:现金 9000
8.借:营业费用 543
贷:银行存款 543
9.借:营业费用 220
贷:现金 220
10.借:营业费用 137
贷:现金 137
11.借:主营业务成本 44600
贷:库存商品 44600
12.借:主营业务收入 64670
贷:本年利润 64670
13.借:本年利润 515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4600
营业费用 6900
根据天地公司的账簿记录,可以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如下:
资产负债表
××××年×月31日
项 目金 额 项 目 金 额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59630 应付账款 10560 应收账款 13300 流动负债合计 10560 其他应收款 5000所有者权益: 存货 25800 实收资本100000 流动资产合计103730 未分配利润 13170固定资产20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113170 资产总计12373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123730
利润表
××××年×月
项 目行次 本 月 数一、主营业务收入 1 64670 减:主营业务成本 2 44600二、营业利润 3 20070 减:营业费用 4 6900三、利润总额 5 13170
根据为天地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可以看出,经过五月份一个月的经营,天地公司的资产总额由月初的100000元增加到月末的123730元,负债总额增加了1056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了13170元,而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是由于实现了利润13170元所致。由此可见,天地公司在这一个月的经营中,其成绩是肯定的。
二、综合案例
案例一:
1.1999年度与2001年度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在会计处理上有何不同?
1999年8月出台定于 2000年 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所定义的非货币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为了便于判断,一般以25%作为参照比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25%(含25%)则视为非货币交易,否则视为货币性交易。由此可见,在对非货币交易的判断上,1999年出台的该准则与2000年出台、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是相同的。但在具体会计处理上两者规定有所不同:
1999年《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已如前述在执行中需判断交易是否实现、是同类非货币交易还是不同类非货币交易。该准则定义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指待售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会计处理规定是:(1)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以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后,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后,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同类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如果交换行为并没有实现交换的最终目的(如换入的资产还需再次进行非货币交易),在交换最终目的实现之前,应按情况(1)处理。
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只需判断是否属非货币交易、涉及补价还是不涉及补价。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以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入账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如果同时换入了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你认为上市公司在执行1999年《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存在哪些利润操纵的空间?
以诚成文化为例,1999年度实现净利润4921.84万元,其中本次资产置换获得净利润3805.08万元,占公司全年净利润的近80%。巧合的是该公司预期于2000年配股,按当时证券管理法规规定,公司配股必须连续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达到10%以上,1997、1998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调整前)分别为11.89%和6.9%,因此要保证公司连续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达到10%以上,1999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至少要在11.21%以上方可。如果本次交易收益得到确认,1999年度共实现利润总额4922万元,净资产收益率12.09%;如果本次交易收益不能得到确认,净资产收益率将降至1.66%,公司实际上3年将失去配股的资格。换句话说,上市公司完全有可能依赖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固有关系,通过资产置换操纵利润。2001年非货币交易准则虽然克服了利用同类非货币交易设法确认利润的可能性,但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为利用上司公司窗口融资,会不惜一切代价付出大量货币,将本来可能是非货币性的交易人为转化为货币性交易,从而避开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制约,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案例二:
1.如何规范大股东的行为? ?
在棱光实业重组后的5年间,大股东违反规定的行为绝非鲜见,如果棱光实业能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大股东行为,至少不会落至今日之惨淡局面。
首先,大股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的回避问题。上证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4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之一是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公司的担保事项。恒通集团的问题在于相当一批担保根本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只是由董事长签字就得到法律确认。按照财政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定义,为大股东的子公司进行担保属于关联交易。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三节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应不参与表决。
其次,以信息披露约束大股东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四节规定:上市公司的担保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时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而棱光实业公司1998年为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借款进行金额达5000万元的担保,公司1997年报披露的净资产只有2亿元,当然,棱光实业的担保中,的确有一些并未达到10%的要求。从公司1999年6月11日披露的信息看,棱光实业为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公司的担保总金额为1.1亿元,共计11笔。对于这种化整为零、规避信息披露的做法,可考虑更为严格的规定。当然,按照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或有事项的信息披露就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再者,从会计制度降低大股东从上市公司"掠夺性开采"的可能性。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期限摊销。棱光实业购买恒通电表,其股权投资差额近8000万元,如果按10年摊入成本,则棱光实业1995年之后的利润将大幅降低,根本不会有配股的可能性。当然,上述规定是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而棱光实业一直将此项金额作为合并价差挂账,没有摊入成本。
当然,要规范大股东的行为,还可以考虑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加入独立董事,甚至让这些独立董事在一定范围内拥有否决权;把大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人数加以控制;对拟入主上市公司者,可考虑严格的资质认定,对其将注入的资产进行严格评估,等等。
2.该案例有哪些教训值得总结??
从该案例来看,大股东仗着上市公司资金多、名声大,到处胡作非为,惹出麻烦了,便往上市公司身上一推。棱光实业的教训值得认真总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为大股东的子公司进行担保属于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的表决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明确要求"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应予回避,而棱光实业对大股东的为所欲为几乎毫无约束。再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重大担保及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事宜,对棱光实业进行过"公开谴责",充分说明上市公司没有以信息披露的规定约束大股东。其次,大股东已经把上市公司要掏空、挖垮了,上市公司还在傻乎乎地与大股东玩"过家家"的游戏。种种迹象表明,恒通集团总裁兼任棱光实业董事长期间,通过一系列不规范的运作,以溢价转让资产、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巧取豪夺。据此,棱光实业可以参照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若担保是在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追究。但棱光实业却直到几千万法人股要拍卖了,才"船到江心去补漏"。第三,我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有过半数董事的签字同意,而恒通集团把持下的棱光实业上千万元的担保贷款,只要法人代表一人左手替右手画押即可,怎能不出问题?因此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必须对广大股东负责,像棱光实业那样,一个人的签字左右一家企业兴衰的事情,实在不能再重现了。
电大文库【会计案例研究】形考作业四:
一、单项案例
案例一:
答案提示:
(1)2004年:
流动资产
=20000+2010000+63000-2500+150000+500800-15024+187050
=2913326
速动资产=2913326-187050=2726276
现金类资产=20000+2010000+63000-2500=2090500
流动负债=480000+982400+35000+54000=1551400
流动比率=2913326/1551400=1.88
速动比率=2726276/1551400=1.76
现金比率=2090500/1551400=1.35
2003年:
流动资产
=26000+1800000+50000-1840+60000+484000-1936+124000
=2540224
速动资产=2540224-124000=2416224
现金类资产=26000+1800000+50000-1840=1874160
流动负债=450000+730000+90000+32000=1302000
流动比率=2540224/1302000=1.95
速动比率=2416224/1302000=1.86
现金比率=1874160/1302000=1.44
行业标准:
流动资产
=24000+2200000+45000-630+84000+160000-10800+134000
=2635570
速动资产=2635570-134000=2501570
现金类资产=24000+2200000+45000-630=2268370
流动负债=290000+643800+140000+80000=1153800
流动比率=2635570/1153800=2.28
速动比率=2501570/1153800=2.17
现金比率=2268370/1153800=1.97
(2)
项目2004年2003年行业标准流动比率1.881.952.28速动比率1.761.862.17现金比率1.351.441.97
分析: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该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其中,速动比率仍维持在1以上,现金比率远远高于理想值,与行业标准相比较,该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较低,但却说明该企业在这两年较好地运用了资产,因此从整体上来说,该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较好,以后可以适当降低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加速速动资产的运用,以获取更大收益。
案例二:
答案提示:
根据所给资料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将提取的应分别计入两种产品成本的生产工人福利费只计入了G产品成本,没有严格遵守成本列支范围;
(2)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工资和提取的生产管理部门人员福利费,以及本月计提的生产设备折旧属于制造费用内容,应采用分配方法计入两种产品成本,直接或分头计入产品成本的做法是不妥的;
(3)企业管理部门人员工资属于管理费用,不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产品展销发生的展览费支出属于营业费用,也不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混淆了费用与成本的界限;
(4)本月购买产品质量检测设备的支出,形成的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全部计入本月产品成本,混淆了支出与成本的界限;
(5)本月实际支出的生产设备大修理费用,由于支出数额较大,应采取预提或待摊的方法计入相应的会计期间,而不应全部计入本月产品成本,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综合案例
案例一:
1.为什么各种公司对增发A股有如此强烈的兴趣?
上市公司热衷于增发A股,一是因为境内市场发行成本低。以H股为例,在香港的市盈率大概在10倍左右,而沪深证券市场的市盈率达到60倍左右;与市盈率相对应,海外市场的筹资成本大概是A股市场的5~6倍。A股市场无可争辩地成为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绝佳场所。二是因为国内资本市场圈钱要比海外资本市场圈钱容易,中国证券市场包装上市、虚假报表、无产可破的上市公司俯拾皆是,尽管2001年对造假公司作了大曝光,"水仙"、"粤金曼"两个PT公司被退市,但顶多属于杀几只鸡给1000多只"猴子"看。
2.宏达转让其拥有的12000万股法人股,其市场价格至少可以达到多少?
以每股20元增发7500万股,发行后每股资本公积--溢价会达到3.6元/股。
〔17.25亿元〕/3.75亿股=4.6(元/股)
每股净资产会达到4.6元/股。
以同样法则转让法人股的价格将达到6.44元/股或以上。
再次转让价总值将达到7.7亿元(6.44元×12000万股=77280万元)
3.宏达公司转让法人股的盈利或亏损是如何形成的?
因大股东不参加增发新股的认购,享受到了由流通股本认股所带来的溢价公积金对每股净资产的贡献。
4.试从本例宏达公司的角度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热衷于再筹资的根源。
我国上市公司再筹资欲望如此强烈,其根源在于股本结构的不同:(1)发行市盈率高,筹资成本低;(2)中国股市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裂,造成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流通,控制上市公司决策权的非流通股股东不会也没有必要为流通股东的利益着想,由此导致股权转让时计价方式的不同,在再筹资时财富由流通股股东向非流通股股东转移。
5.你能再举一两个例子说明此类经济现象吗?
(1)上例为增发股票,上市公司配股会造成同样的圈钱和财富转移现象。
(2)在实施增发和配股时,不仅大股东捂紧口袋,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同样纷纷放弃参与本公司的配股和增发,如2001年实施完配股和增发的天歌科技、天大天财、大商股份等上市公司的公告显示,其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全部或绝大部分放弃了认购,其道理同上。
(3)2001年7月30日,在高价减持国有股和疯狂的圈钱风暴中,中国股市应声而落。在连续下跌5天后再次跳空低开,狂跌108点,一举击穿年线,深市则狂跌233点,为1999年7月以来最大单日跌幅,沪深两市跌幅超过9%的个股多达65家,加上此前几日,短短十来天时间,大盘下跌了16%,投资者资产整体缩水超过25%。
这次惊心动魄的暴跌按上交所和深交所提供的资料,从2001年7月到2001年9月20日,沪深两市合计损失总市值8741亿元。这是投资人以脚投票回避不合理市场规则的典型例子。
6.探讨对此类现象的治理对策。
健全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防止制造信息、控制信息的一方张着口袋搜刮信息弱势人群的财富。
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再融资时设立门槛,要求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高管人员管理层加
强监管,治理上市公司肆意圈钱的行为,提高造假的成本。
所有权是世界上规范股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整个制度基础。离开了这个所有权控制的基础,无论做多少枝节性的工作,公司治理结构是完善不了的。中国股市由于当初的特殊历史情况和背景,产生了自己的特殊国情,本来并不奇怪,这正需要在发展过程中解决。找到问题根源之所在,一些复杂的(如国有股减持)难题,也能迎刃而解。规范中国股市牵一发动全身的治本之道就是让流通股股东自己当家做主、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
总之,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所有权控制,通过制度建设,转变控股股东的利益立足点。
案例二:
1.安然通过什么方式虚构财务数据?为什么?安然破产对国内企业有什么警示?
创造价值的手段--安然公司不断开发能源商品的期货、期权和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同时通过运用巧妙的会计手段,创造了一套十分复杂的财务结构,用于资本运作。安然以金融工具的创新运用被经济界权威杂志《财富》连续6年评为"最富创新能力"的公司。这一做法是导致安然破产的直接原因。
安然的营运现金流在1998年为16亿美元,1999年为12亿美元,而2000年的头9个月仅为1亿美元。尽管安然的营运现金流在逐步下跌,但它所公告的净利润却在年年上升,这本身就说明,安然的利润不是来自主营业务,而要么来自非经常性收入,要么来自造假。
资本市场扩大了企业的筹融资渠道,活跃了金融市场,促进了资金的有效配置及有效运用,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尤其是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没有资本市场是万万不能的,但资本市场的确也不是万能的。如果一家企业主要依靠财务手段来创造价值,那么这家企业的风险就相当大。作为一个企业,为股东创造财富,不能靠筹资,而是要靠直接投资,不能通过资本运营的手段甚至会计手段来使"一夜暴富"的美梦成真。生产型企业还是要靠生产经营来创造利润,"在其业,谋其事"才是正道。如果上市公司的心态扭转过来,为了生产经营来进行资本运作,不是为圈钱来资本市场淘金,主业有长远的高幅度增长的公司多了,股市健康发展就有了基础。
精心包装的财务黑洞---安然利用"资本运营"圈钱,真是费尽心机。安然公司建立一系列子公司,将其大部分设在免税区,利用资产置换关联交易达到避税目的的同时把不动产置换给子公司,由子公司用资产抵押发债,取得现金注入安然公司。如果资产升值,就收回资产,用现金或优先股偿债,实现利润;而相反,如果资产减值,损失便隐而不报,再建一个子公司,再用资产抵押套现偿还债务,就这样用一种类似"传销"的链条式手段进行着自己的资本运营,创造着虚假的利润。这个时候,安然仿佛已经忘了自己是一家能源公司,而俨然把自己看作是一个真正的资本市场的弄潮儿。这个被精心包装的财务黑洞也就越发深不可测了。而这一切到最后只能是一场空。
复杂的财务合伙账户---根据安然发布的内部调查报告,安然公司设立了大量的财务合伙账户,其中有许多账户是虚构的,有几个账户甚至用的是电影《星球大战》中人物的名字。这些合伙账户除了被用来做假账掩盖债务和亏损、虚报盈余之外,还使公司少数人在几乎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很快赚钱发财。
在我国公司依靠做假账来制造利润,通过"资产置换"和关联交易包装业绩,用资本运营来处理"垃圾"等手法在近年的资本市场上司空见惯。资产置换,把债务转移到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母公司可以显示比较好的资产负债率;关联交易,可以把利润显示在母公司的报表上,而亏损放在子公司账上。这些公司的主要精力已不在生产经营上了,而是以"财务为中心",运用会计手段,将意在"掏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破棉絮塞进"重组"这个华丽的外套里,再借着这个"外套"在二级市场通过增发大捞一把,圈钱成为上市公司进行资本运营的最终目的。安然事件对这类"资本运作"的公司不能不说是个前车之鉴。
上下串通转移财产--报告指出,安然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董事会决定错误。1999年,董事会不顾职业道德,听从当时的董事会主席肯尼思·莱和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科林的建议,允许当时的首席财务官安德鲁·法斯特暗地里建立私人合作机构,非法转移公司财产。
董事会和公司高层完全忽视了对安德鲁·法斯特行为的监控,甚至对他的盈利情况根本不闻不问。在此期间,大量的审计报表对此已经有所反映,然而,安然公司高层却对此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置若罔闻。
安德鲁·法斯特2000年在一笔合作交易中投入2.5万美元,在短短两个月中就轻而易举地赚取450万美元的个人巨额利润。另外,他唆使安然公司的另两名员工参与交易,每人投资5800美元,各赚取了100万美元。
特别委员会还特别指出,凡是和安德鲁·法斯特勾结的安然员工都一夜暴富,数千万美元被他们鲸吞。
在我国董事会和公司高层忽视中小投资者现象是公司治理中较难解决的问题,一个缺乏监督和制约的公司会加大证券市场的监督难度,容易让投资人丧失信任。
董事会主席疏忽过失---报告还披露,安德鲁·法斯特是安然账目欺骗事件的主要操纵者,董事会主席肯尼思·莱则犯有疏忽过失。虽然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科林尽量淡化自己的过失,他一直推卸说,他并不知道所发生的一切,但是他的账目还是引起了其他一些管理人员的注意。一位曾和安德鲁·法斯特有过紧密合作的前安然管理人员说:"安德鲁非常精明,他做任何事都畅通无阻。"其他公司员工还透露,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都一直批准虚假报表的通过,并且对董事会隐瞒了有关财务报表的许多重要信息。
据悉,此次公布的报告没有具体说明安然的管理人员是否违反了证券法。但报告却明确指出,凡是与此次事件有关的安然公司的管理人员都犯有严重的错误。仅就涂改财务报表、虚报利润一点,他们就已经严重地违反了财务会计制度。
安然的管理人员为什么出具虚假报表?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为什么一直批准虚假报表?为什么公司 CEO对董事会隐瞒报表的许多重要信息?
安然用了四年时间使其股票市值增加了500亿美元。因为经理们的薪酬是用一个市值公式计算出来的,其中的数据则依靠内部估算。其结果是,大家实际上是迫于压力去高估合同的价值,尽管这样做与实际赚来的钱毫无关系,但坏消息可能砸掉饭碗,所以所有的问题都被掩盖起来,大家都维持着谁也不会出错的神话。
投资失误血本无归---对于安然破产的原因,还有其他的说法。资讯科技顾问公司"META 集团"执行长库特尼克认为,后来安然公司并没有固守自己在网际网路在线交易平台的成功策略,逐渐偏离避险的做法,终于重蹈1998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失败的覆辙。长期追踪安然营运状况的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SFB)分析师劳纳则指出,安然在投资上浪费了巨额资金,却又无法创造利润。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安然曾投资20亿美元试图改善企业内部网路,但完全是血本无归。另一方面,安然又试图扩大线上交易规模,以便涵盖电力与天然气之外的产品,然而最终失败。
安然曾经是美国最大的能源贸易公司,2001年总收入达到1000亿美元,利润达10亿美元。但是2001年10月中旬,安然宣布其收入损失了四分之三,并且由于收支不平衡的一些账目仍存在疑问,股东权益下跌10亿美元。由于安然公司的信用评估被降至"垃圾级"(junk?bond),一些合作者撤走了大部分能源交易,迪奈基公司也终止了11月9日开始的神速收购计划,使得安然迅速濒临破产。
国内证券市场上的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这类低级的造假是拿天下人当傻瓜戏弄。会计界应该努力提升执业水平,防范复杂财务包装之下的造假行为。
2.安然事件发生时,适逢中国证券市场多起会计造假事件曝光,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诚信危机,你认为解决诚信危机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安然事件暴露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系统存在的漏洞,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方式、职业纪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不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哈特·皮特呼吁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进一步修缮会计准则,敦促证交会改进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系统的监督方式,以保护投资者免受公司倒闭所带来的损失。
(1)证监会应加强信息披露控制
表外业务、关联交易与场外衍生证券合同等业务对公司业绩影响很大,它们是增加公司风险的重大交易,也是导致安然崩溃的关键因素,所以,应加强对此类信息披露的控制,增加信息披露的含量。
1月4日,五大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向证券交易委员会请愿,要求上市公司详细公布表外业务的内容和目的,以及未计入表中的具体原因。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建议公司特别提供一张表,清晰描述契约型现金负债,如长期债务、租赁债务及其他如担保书等的商业承诺。对于衍生工具,公司应公布更多的衍生交易的详细情况,包括它们的合同公允价,公允价是否基于市场报价、外部数据或内部模型。 关联交易等的结果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并产生特殊的风险。我国在完善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也应提高此类信息的披露。
(2)简化会计表述,规范报表信息
安然使用了最复杂的、被称为特殊目的主体或财务合伙账户(SPE)的金融工具和其他资产负债表表外融资,诸如此类的工具允许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看不出负债的情况下增加融资。尽管这些资产和负债包含了大部分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同时安然使用的复杂难懂的会计表述令资深的会计教授也大惑不解,所以,会计准则制定者应在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同时,简化会计表述,给予报表读者清晰易懂的财务信息。对于容易虚构财务报表的多元产品收入、服务收入、无形资产确认等问题应制定更严谨的会计准则。安然的倒闭提醒我们,以历史信息和单一盈利数字为重心的财务报告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今新的商务模式和复杂的财务结构以及与此相关的商业风险。安然披露了大量的信息垃圾,包括2000年报中一份8页纸的管理讨论及分析和16页纸的报表附注。资本市场上的财务报告不能只提供大量复杂的有关过去的信息,而不提供当前正在发生和未来可能发生的信息。
FASB正计划加强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急项会计问题小组(EITF)和证监会(SEC)的合作,以减少会计陈述复杂化的状况,我国在会计改革进程中似应吸取此类教训。
(3)会计师事务所分业经营已成定局
受利益驱动,会计师事务所广泛涉足客户的内部事务,既是客户的外部审计员,又是客户的咨询顾问,这样的角色令会计公司面对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时,往往是"网开一面"。会计师事务所担心,一旦得罪这些公司客户,将无法获得高额的咨询收入。以安然公司为例,安达信2000年获得的咨询收入达2700万美元,而审计收入是2500万美元。
2001年2月离职的SEC前主席列维特(ArthurLevitt)在其任期内欲拿"五大"开刀,于2000年曾要求他们分离咨询业务。列维特认为,"贪婪与狂妄"已经使得会计师在传统上确保提供股东健全财务报告的使命产生偏离。致力于拓展利润丰厚的咨询业务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疏于其主营的公司审计,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质量下降。这从"五大"的官司诉讼层出不穷可见一斑。曾是纳斯达克明星股的 L&H 公司由于财务弄虚作假,2001年11月被摘牌,创始人Lernout和 Hauspie以诈骗罪被提起诉讼。负责其审计兼咨询顾问的会计行自然也受到"株连"。在1997年1月至2001年9月的3年间,纽约证交所及纳斯达克计有362家上市公司重新修正年报数据,占披露总量的1%。其中仅9件重编案就使投资者在宣布重新披露年报后的一周时间内损失了408亿美元。2000年初,SEC特别对 "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事务所进行审查,结果发现其"严重违反"会计师行业应有的独立性。调查显示,该公司的2698名合伙人(占全部合伙人的86.5%)自动申报至少违反一项事务所及会计师公会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的要求。11位资深合伙人中的6位承认他们违反规定。此外,专业助理人员也有10.5%违反独立性规定。违反独立性最主要的事实是合伙人及经理人持有审计客户的所在公司股票。
经过一番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五大"与SEC的交易初步达成。安达信、德勤、毕马威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入了普华永道与安永的行列(2家较早接受了列维特的条件),有条件接受列维特的新规则。虽然没有大获全胜,但SEC已得到了想要的大部分:会计师行只有在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才能获准提供IT 及其他咨询服务;事务所的独立性须受独立监管,以确定其业务是否有利益冲突;事务所不能接手客户公司40%以上的内部审计业务;上市公司须披露向会计师行支付的会计、顾问及税务服务费明细。
(4)诚信危机在中国
在安然事件发生之时,正是中国证券市场多起造假事件曝光之时,银广夏和中天勤、蓝田和华伦、麦科特和深圳华鹏引发了投资人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诚信危机,我国同样面临会计职业的监管体系的建设问题。
上市公司为什么不讲诚信?一是因为上市公司先天的"资本饥渴症"诱使它产生强烈的利益驱动;二是因为造假成本大大低于所获取的收益;三是上市公司受到各方面的压力,如证监会提出的"门槛政策",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也默许了公司的"包装";四是公司治理结构滞后,如"一股独大"、"国有股减持"等问题迟迟未能解决,造成上市公司很少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无效市场泛滥;五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相关改革没有同步跟进,行业环境不利于诚信执业。当这些造成诚信危机的原因一一得到根治时,相信中国的会计环境一定会大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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