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专题讲座》形成性考核册作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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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文库【WTO专题讲座】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电大文库【WTO专题讲座】形考作业一:
一. 单项选择题
1.D 2. C 3. C 4. B 5. D 6.A 7. A 8. A 9. A 10. A
二. 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ABC 4. ABCD 5. ABC 6. ABCD 7. BCD 8. ABCD 9. ABC 10. ABCD
三. 判断题
1. 错 2. 对 3. 对 4. 错 5. 错 6. 对 7. 错 8. 对 9. 对 10.对
四. 简答题
1.答:⑴GATT产生的历史背景可追溯到20世纪初的高关税与世界经济危机。第一次世界大战于1918年结束后,各国政府纷纷放弃自由贸易政策,实行高关税的贸易保护主义。高关税阻碍了商品的国际流通,成为导致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并进而促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
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结构中问题累累,许多国家都强烈意识到,要想重建经济秩序和体制。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国际政治学家与经济学家认为,20世纪30年代的危机爆发根源在于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以及以邻为壑的经济政策,国家间必须进行国际经济合作和政策协调,建立一个开放的贸易体系。
⑶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23个国家的与会代表在哈瓦那外交会议上签署了建立国际贸易组织法律凭据的《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宪章》。为使谈判的结果尽快付诸实施,与会代表同意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涉及的关税与贸易的条款单列出来,并与各国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合并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命名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答:WTO继承了GATT的精神,在《建立WTO的协定》中明确了其以下基本宗旨: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3)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4)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3.《原产地规则协定》的宗旨是:
(1)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的增长和自由化,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以增强关贸总协定对不断发展变化中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性,进一步实现GATT1994的目标;
(2)制定并实施明确的、可预知的原产地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使有关原产地的法律、法规和惯例具有透明度,并以公正的、透明的、可预知的、稳定的和无歧视的方式制定并实施原产地规则;
(3)确保原产地规则本身不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妨碍,确保原产地规则不会取消或损害各成员方GATT1994下所享有的权益;
(4)建立一个协商机构及程序,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在本协定下发生的争议。
4.答:与《1994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那些在国内法或行政命令下强制或可强制执行的措施或为取得优势地位所必需的措施,以及对以下进行限制的措施:(1)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或彻底加以限制,或在数量上根据该企业出口它在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加以限制;(2)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通过将其可获得的外汇数量限于可归属于它的外汇收入而加以限制;(3)限制企业出口产品或为出口而销售产品,不管这种限制是以规定特定的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的形式提出的,还是以该企业在当地生产的产品数量或价值比例的形式提出的。
5.答:TRIPS协定以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有:
第一,TRIPS之前的公约多是涉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方面的问题,而对各国的实体法要求很少,也就是说,没有制定一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第二,TRIPS之前的公约多是专为一个类型的知识产权而制定,缺乏对知识产权效力范围的全面规定。另外,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如商业秘密,在以往公约中很少涉及。
第三,TRIPS以前的公约着重规定的是知识产权取得的程序以及最低的保护要求,而没有规定当侵权行为发生时,知识产权所有人和各国当局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
第四,发生知识产权争端时,欠缺如GATT解决争端机制一样的有效的强制解决机制。
第五,世界知识产权的各种公约或条约的成员国参差不齐,使其法律约束力缺乏普遍性。TRIPS之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缺乏统一性和普遍性。
五. 论述题
1.答:⑴作为一项国际立法文件,GATT的发展多年来经历了尊法派与传统派的"法律与契约之争"。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国际上没有明确承认GATT是一套法律规则,占上风的观点坚持认为GATT不是法律(LAW),而只是一种"契约"(CONTRACT)。
⑵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是因为否定GATT法律性质的观念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从国际贸易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在传统的视野中,贸易与法律是两个各自独立并保持相当距离的领域。欧洲一直是国际贸易最发达的地区,由于重商主义的影响,传统上把贸易归入外交范畴,而且欧洲贸易界包括政府有关官员在内,对法律界参与或介入贸易事务一起怀有介心。
⑶在GATT产生之初,基本上是按照法制模式运行的。创立了具有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到20世纪50年代末期和60年代,GATT规则的缺陷和实施机制的弊端逐步暴露出来,国际贸易的传统观念就浮出了水面。从60年代起,传统派的思潮在整个GATT机构内占据主导地位。按照他们的观点,GATT制定基本上是个俱乐部(Club)性质的东西。俱乐部虽有规则,但成员可不执行,可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GATT不过为共同贸易政策画了个大框框,不宜拘泥于它的具体条文或规则。
⑷在传统派思潮的影响下,GATT规则失灵,各种违反关贸总协定的非关税措施层出不穷,到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已江河日下,走到几乎崩溃与解体的边缘。这些事实教育了人们,如果国际经贸关系离开以稳定性与可预见性为特征的法制,是不可能保持稳定的,贸易自由化的宗旨也就必然无法实现。
⑸在教训与事实面前,国际社会的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倡导恢复GATT法律规则的性质与地位。在1973-1979年的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激烈的争论,GATT的法律规则的属性与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和认可,但是GATT规则是否属于法律规则的争论到东京回合时并未完全解决,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当专家组裁决报告因法律上缺陷或错误不断受阻后,GATT于1983年设置了法律部。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界GATT做出了重要贡献,今天,许多GATT问题的核心是要靠法律界专门知识来处理的。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GATT的性质终于有了根本性转变,从"契约"上升到"法律"。
2.互惠待遇、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虽然都属于非歧视待遇原则的内容,但三者并不完全相同:第一,互惠待遇仅仅规定了两个成员国在贸易上的对等利益关系,但双方给予什么样的互惠待遇,该原则并不具体规定;而国民待遇则确定了两个成员国之间互惠待遇的程度。也可以说,国民待遇是互惠待遇中最彻底的一种。第二,互惠待遇与国民待遇仅适用于两个成员国间的贸易关系,而最惠国待遇则适用于所有的140余个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第三,互惠待遇与国民待遇在适用时除无条件适用于货物贸易外,并不一定立即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待遇,应当根据谈判所达成的具体承诺而确定,并不必然立即给予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虽然规定了国民待遇的义务,但并不要求所有的国家立即给予其他成员国以国民待遇。相比之下,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是无条件的。第四,互惠待遇和国民待遇是通过谈判协商取得的,而最惠国待遇则是自动生效的。但由于最惠国待遇只规定给予第三国以同样的待遇,并不规定具体内容,所以,国民待遇和互惠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具体化。
电大文库【WTO专题讲座】形考作业二:
一. 单项选择题
1.C 2.D 3. A 4. A 5. A 6.B 7. B电大文库C 9. D 10.B
二. 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 4. ABCD 5. AB 6. ABCE 7. ABC 8. ABCD 9. ABD 10. ABD
三. 判断题
1. 对 2. 对 3. 对 4. 对 5. 对 6. 错 7. 错 8. 错 9. 对 10. 错
四. 简答题
1. 答:第一,及时公开。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必须将有关或影响总协定实施和普遍适用的所有措施,立即且至迟在其生效之时公布。成员也必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上述公布不切实际时,则应以其他方式使此一信息可公开提供。第二,通知。每一成员应及时并至少每年将新通过的对总协定项下其具体承诺所涵盖的服务贸易具有重要影响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则或对现有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则所作的任何修改情况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任何成员均可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其认为由其他成员采取的影响总协定执行的任何措施。第三,答复。每一成员应及时答复其他成员就上述措施或国际协定的具体信息所提出的所有要求,并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机构。此类机构不必是法律和法规的存放处。
2. 答: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2款规定,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按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确定;
二是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确定,称为第三国出口价格;
三是按结构价格确定。
这三种方法在使用时应依先后顺序选用。
3. 答:数量限制是一种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WTO的成员国不得使用数量限制措施影响国际贸易,但存在以下例外:
(1)为保证农业、渔业产品市场而实施的限制;
(2)为保证本国收支平衡而采取的限制措施;
(3)为促进不发达国家成员国的经济发展面实施的限制;
(4)为实施保障措施协议而规定的数量限制;
(5)其他WTO规则许可使用数量限制措施的情况。
4.答: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永久性国际组织。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WTO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都属于独立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表现为:(1)WTO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建立WTO的协定》第8条的规定,各成员应赋予WTO享有执行其职责所需要的法定资格。WTO执行其职责所需要的法定资格包括:第一,WTO具有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其具有独立从事国际活动,能够独立地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第二,WTO是根据《建立WTO的协定》所建立的正式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而不是临时性的国际组织。
(2)WTO及其官员享有国际法上的豁免权。各成员应赋予WTO为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特权和豁免,同时,WTO各成员应同样给予WTO官员和各成员代表在其独立行使WTO有关职责时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
(3)WTO的基本职能。
5.答:向争端解决机构投诉的条件有两个:
(1)结果条件:结果条件由两个事实构成:一是利益抵销或损伤的存在。二是存在妨碍GATT目标实现的事实。
(2)原因条件:根据GATT第23条的规定,导致投诉方利益受到的抵销或损伤或GATT目标不能实现的原因有3种,即:A.另一缔约方未履行其在本协定中的义务,即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B.另一缔约方实行的任何措施,不论其是否与本协定相冲突;C.存在任何其他情况。
五. 论述题
1. 答:按照《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规定,审议是在国别基础上进行的。
(一)审议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公布审议计划。每年的中期由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确定下一年度的审议计划与名单,而且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应与接受审议的成员磋商,以确定每年的审议方案。
二是准备相关文件。在审议计划公布后,审议成员方应当为审议准备一份有关贸易政策情况的说明报告,也可以派出人员在审议过程中介绍有关情况。同时,WTO秘书处亦根据其所掌握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成员提供的资料,另外准备一份报告。
三是组织召开审议会议。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召开为期两天的会议,审阅和评议接受评审的成员呈交的报告以及秘书处起草的报告。评审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席在秘书处的协助下,向新闻界发布会议的新闻摘要,并将总结性短评和秘书处审议结果对外公布。
(2)贸易政策审议报告。贸易政策审议报告包括秘书处的报告和政府报告。
秘书处报告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受审议成员提供的资料和该成员国内及国际上公开出版的资料,国际互联网和秘书处的文件资料库是秘书处报告的另一个重要的资料来源。乌拉圭回合对透明程序的强调为秘书处收集资料提供了方便。在准备报告时,秘书处可以向被审议成员发出问卷,这是秘书处从受审议成员获取资料的重要方式,一般情况下秘书处还要派一个2至3人的工作小组到被审议成员的首都去获取信息。秘书处报告的准备大多是按照以下模式进行:审议结果报告共由6个部分内容构成,它们分别是:第一部分,经济环境(包括经济的主要特征,近期经济的履行情况);第二部分,贸易政策体制、框架和目标;第三部分,贸易相关的外汇体制;第四部分,按措施划分的贸易政策与实践(包括所有直接影响进口、出口、服务贸易和生产以及货物贸易的措施);第五部分,按部门划分的贸易政策与实践(农林渔业、矿业、工业与服务业);第六部分,贸易争端和协商。
由受审议成员提供的政府报告是贸易政策审议的基础性文件之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规定,为了提高透明度,每个成员应定期向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全面报告情况。这种报告期间通常与各该成员接受审议的周期相一致,在两次审议之间,成员的贸易政策如有重大变化,则应向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提供简报。为了避免受审议成员在以不同方式实施透明的过程中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特别要求,政府报告中提供的情况应尽可能与按照相关所作的通报相一致。
政府报告须按照秘书处规定的格式陈述自己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包括贸易政策的目标和发展方向,一般还包括与贸易有关的宏观经济统计资料,最近的贸易发展趋势和所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在国外市场上遇到的问题。
(3)报告的效力。
不论是被审议成员政府所提交的报告,还是WTO秘书处所提高的报告,以及审议会议所作的任何评论,均不能作为其他成员对被审议成员发动争端解决程序的依据,同时也不得要求被审议成员增加新的承诺。
受审议成员的报告与秘书处的报告,连同审议会议的备忘录及会议主席所做的总结性评论,在审议会议后即予出版,并提交部长会议,部长会议将予以注意。而且审议过程和结果会对所有的参会成员产生一定的影响,被审议成员贸易政策的优劣也会影响其他成员对该成员的贸易做法,因此,审议报告仍然对被审议成员有无形的压力,迫使其努力遵守WTO规则,履行协定规定的义务,保持良好的国际形象。
2.答:试论服务贸易上的具体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成员在服务贸易上的一般义务的具体化,也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体现。根据总协定第16条规定,各成员在市场准入上的义务包括:
第一,遵守承诺表规定。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上,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规定的条款、限制和条件。也就是说,各成员应严格遵守承诺表中的规定,而不应随意变更或违反。
第二,应维持或采用的措施。在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除承诺表另有规定外,某一成员不应在其某一地区或整个国境内维持或采用下列措施:一是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不论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或要求进行经济需求调查;二是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价值,其方式是数量配额或要求进行经济需求调查;三是限制服务业务的总量或用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总量,其方式是数量配额或要求进行经济需求调查;四是限制特定的服务部门中所雇用的人员总数或服务提供者可能雇用的且为直接或间接提供特定服务所必需的人员总数,其方式是数量配额或要求进行经济需求调查;五是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而使某一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服
务;六是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包括限定外国控股的最大百分比或单个或累计的外国投资总额。
第三,承认。全部或部分地履行对服务提供者授权、许可或颁发证书的标准或准则,某一成员可对某一特定国家中获得的教育程度或经验、合格证或颁发的许可证或证书予以承认。此种通过协调化或其他方法取得的承认,可基于与有关国家达成的协定或安排或者是自动给予。在对服务提供者的授权、许可证或证书适用其标准或准则时,某一成员所给予的承认不应在国家之间成为一种歧视手段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承认必须建立在多边同意的准则基础上。
(2)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规定,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条件和资格方面,每一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上给予任何其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这种待遇在形式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相同的。如果成员修改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的竞争条件,从而使其有利于本国的服务与服务提供者,那么这种待遇应被认为不利于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由此可以看出,总协定比较注重国民待遇的实质,而不是其形式。
应注意的是,成员可以不按照总协定关于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承诺表安排,而就包
括有关资格、标准或许可证事宜的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承诺进行谈判,这些承诺应在成员
的承诺表中述及。
(3)逐步自由化逐步自由化是总协定宗旨、一般义务与纪律等的具体落实。它集中体现在总协定第19条、第20条以及第21条规定中。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具体承诺表。具体承诺表是总协定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是各成员具体承诺的落实与体现,是有约束力的文件。它应详细说明:①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②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③有关附加承诺的采取;④实施承诺的适当时间框架;⑤承诺的生效日期。至于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不相符的措施,则应在有关栏目内注明。
第二,体承诺的谈判。所有成员应在WTO协议生效日起5年后定期举行逐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的多边回合谈判。这些谈判应致力于减少或消除对服务贸易的不利影响。这一谈判进程应在互利基础上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并确保权利与义务总体平衡。贸易自由化进程应适当尊重每一成员各自的国内政策目标与发展水平,包括总体发展水平和个别部门的发展水平。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开放较少一些部门或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或根据其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的程度等方面,应给予适当的灵活性。每一回合的谈判均应制定谈判的提纲和程序。
第三,具体承诺表的修订。某一成员可在一定条件下对具体承诺表进行修订,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承诺生效日起3年后(紧急保障措施除外)的任何时间,并在不迟于其拟修订或取消承诺的3个月前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二是如果受影响的成员没有要求仲裁,则拟修订或取消承诺的成员(下称修订成员)可自由实施其拟定的修改或撤消。但修订成员在按照仲裁裁定进行赔偿性调整之前,不得修改或撤消其承诺。如果修订成员实施其拟议的修订或撤消,而又不遵守仲裁裁决的,任何参加仲裁的受影响成员,可以根据这些裁决修改或撤消仅对修订成员实施的实质上相当的利益,而不管总协定第2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在促进和保护服务贸易、预防和解决服务贸易纠纷、维护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它也还存在一些局限,如它主要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或要求、有若干例外性规定、许多规定还很原则模糊等。因此,如何让服务贸易总协定更加完善、更加有效,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电大天堂【WTO专题讲座】形考作业三:
一. 单项选择题
1.B 2.A 3. C 4. A 5. C 6.B 7. A电大文库A 9. A 10.D
二. 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 3.AC 4. AB 5. ABCD 6.电大文库. ABC 8. ABCD 9. BCD 10. CD
三. 判断题
1. 错 2. 对 3. 错 4. 错 5. 对 6. 对 7. 错 8. 对 9. 对 10.对
四. 简答题
1.答:GATT法律框架主要建立在以下基本原则之上:
⑴非歧视原则 ⑵市场开放原则 ⑶促进公平贸易原则 ⑷促进发展的原则
2.答:多边货物贸易协议主要包括:
(1)1994年关贸总协定
(2)农产品协议
(3)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4)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7)反倾销措施协议
(8)海关估价协议
(9)装运前检验协议
(10)原产地规则协议
(11)进口许可证协议
(1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13)保障措施协议
3.答:世界贸易组织设定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目标是:期望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为跨国投资提供便利,以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促进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经济增长。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含义是指东道国政府用政策法令直接或间接影响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三层意思:(1)它是针对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或企业所采取的措施;(2)它是直接或间接由东道国政府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3)它是针对货物贸易自由化进程产生有害作用而实施控制的措施。
4.答:TRIPS协定第六部分"过渡协议"规定了的保障条款其具体安排如下:
(1)一般情况下,所有成员(主要指发达国家)应在TRIPS协定生效1年后适用该协议;(2)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在TRIPS协定生效l年后再延迟4年适用该协议,即有5年的过渡期;
(3)经济转型国家成员也享受5年的过渡期;
(4)有些发展中国家成员,其立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尚未与TRIPS协定相一致时,该成员的过渡期是在TRIPS协议生效1年后的5年内,即有6年过渡期;
(5)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过渡期是TRIPS协定生效1年后再延长10年,即过渡期是11年。
5.答: 根据原因条件的不同,WTO争端又可分为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
违法之诉是指一成员未履行其在WTO协定中的义务,构成对WTO规则的违反,从而引发的争端;非违法之诉是指一成员由于采取某种贸易措施导致其他成员利益的减损,但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WTO的任何规则,因此而引发的争端。
区别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的意义在于:首先,二者构成的条件不同。违法之诉以一成员方违反WTO的规则为条件,而非违法之诉并不要求这一条;其次,举证责任不同。在违法之诉中,被诉方主要的举证责任,而申诉方只承担提供表现证据的责任;而在非违法之诉中,申诉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必须证明被诉方的贸易措施造成了其利益减损。第三,救济措施不同。在违法之诉中,胜诉方可以进行报复,但在非违法之诉中,胜诉方不能采用报复措施。
五. 论述题
1.答: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贸易争端各方可以采用三种方式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与建议:
 (1)履行
争端解决程序强调,违背其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履行专家组或上述机构的建议。在专家组或上诉报告通过之日起30天内,有关成员应该通知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其履行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如果该方无法立即履行这些建议,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根据请求给予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该成员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2)补偿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2条有关规定,若有关成员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按照贸易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终止或修改已被确认违反某协定的措施,胜诉方可以要求补偿,或者违背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动提出给予补偿,并进行补偿谈判。
(3)报复
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采取报复措施。所谓报复措施,指中止根据协定向对方所承担的减让或其它承诺。行使报复权利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最终救济手段,成员方行使报复权利需要十分谨慎的态度。为了防止有的成员滥用报复措施,WTO规则要求报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中认定一成员方的某项措施违反WTO的规则;(2)违反WTO规则的成员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执行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3)争端当事方在合理期限到期后的20天内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补偿协议。
2.答:限制性商业措施是指,企业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有能力控制某一货物或服务的有关市场,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及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国际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转让以及跨国公司的行为中。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拟订的《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规定,在技术转让领域的限制性商业措施包括:
(1)片面的回授条款;
(2)对转让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3)限制受方取得有竞争性的技术或限制签定销售协议和代理协议;
(4)限制受方的研究发展活动;
(5)强制规定受方必须使用供方指定的人员;
(6)限定产品价格;
(7)限定受方修改技术以适应本地条件或创新;
(8)要求受方将包销权或独家代理权给予供方或由供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
(9)要求受方搭买他不需要的技术或货物;
(10)限制出口;
(11)限定在供方之间订立共享专利或交换许可证的合同,对技术转让的地区、数量、价格、客户或市场等加以限制;
(12)限制受方进行广告宣传;
(13)要求受方在使用已经失效、被撤消或有效期已经届满的工业产权时,仍需承担付款或其他义务;
(14)限制受方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继续使用技术;
(15)限制受方的生产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16)要求受方采用他不愿意要的产品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标准,但使用供方商标或服务标志的,不在此限;
(17)要求受方必须使用特定的商标或服务标志;
(18)迫使受方提供合股资本或允许供方参与企业管理,作为取得技术的条件;
(19)技术转让合同期限过长,或根本不规定期限;
(20)限制传播和扩大使用已转让的技术。

电大天堂【WTO专题讲座】形考作业四:
一. 单项选择题
1.D 2. C 3. C 4. B 5. D 6.A 7. A 8. A 9. A 10. A
二. 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ABC 4. ABCD 5. AB电大文库 ABCD 7. BCD 8. ABCD 9. ABC 10. ABCD
三. 判断题
1. 错 2. 对 3.电大文库. 错 5. 错 6. 对 7. 错 8. 对 9. 对 10.对
四. 简答题
1. 答:一共进行了七轮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成果有:1)关税减让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取消;(2)进一步改善了国际贸易规则体系;(3)扩大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管理范围;(4)建立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以确保关贸总协定各协议能够得到切实执行;(5)健全了争端解决机制;(6)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2. 答:国民待遇作为WTO的基本原则,其具体要求有:
(1) 税费待遇平等;(2)进口产品的销售与运输方面的待遇平等;(3)产品加工与使 用中的待遇平等,即要求在产品的加工与使用的国内数量规定中,不行直接或间接地对本国产品进行保护,不得规定优先使用本国产品,即在国内产品的配额来源中必须对国外产品的来源采取一致性待遇;(4)在服务贸易领域,成员方必须遵守在承诺表中所承诺的国民待遇。
3.答: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机构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对进出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海关估价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
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指有关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实付或应付价格指的是进口方为进口货物已支付或将支付给出口方的货款总额。
(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与相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有同一(或大致同一)时间进口的、与待估价货物相同(包括数量上相同或相近)的另一宗已经被海关估价确认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是指在同一或大致同一时间进口的、与待估价货物在各主要方面相同(但不完全相同)的另一项已被海关确认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3)扣除价格和计算价格
扣除价格,是指以其他进口商把与待估价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的另一宗进口货物按其进口时的原样出售后所得的价格,扣除该进口商的正常利润和正常的商业成本,从而推断出该待估价进口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
(4)其他方法
如果无法使用任何一种上述方法进行海关估价,进口方海关可根据其掌握的现有资料使用符合客观事实原则的其他估价方法。
4.答:《1947关贸总协定》第18条乃WTO关于幼稚产业保护规定的前身。此后,《1947关贸总协定》第18条曾有两次修订。
《1994关贸总协定》第18条的基本理念是:经济发展与本协定的目标是相一致的,经济发展将导致欠发达国家的总体生活水平的提高,从而有利于本协定目标的实现。
5.答:TRIPS协定以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有:
第一,TRIPS之前的公约多是涉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方面的问题,而对各国的实体法要求很少,也就是说,没有制定一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第二,TRIPS之前的公约多是专为一个类型的知识产权而制定,缺乏对知识产权效力范围的全面规定。另外,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如商业秘密,在以往公约中很少涉及。
第三,TRIPS以前的公约着重规定的是知识产权取得的程序以及最低的保护要求,而没有规定当侵权行为发生时,知识产权所有人和各国当局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
第四,发生知识产权争端时,欠缺如GATT解决争端机制一样的有效的强制解决机制。
第五,世界知识产权的各种公约或条约的成员国参差不齐,使其法律约束力缺乏普遍性。TRIPS之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缺乏统一性和普遍性。
五. 论述题
1.答:⑴作为一项国际立法文件,GATT的发展多年来经历了尊法派与传统派的"法律与契约之争"。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国际上没有明确承认GATT是一套法律规则,占上风的观点坚持认为GATT不是法律(LAW),而只是一种"契约"(CONTRACT)。
⑵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是因为否定GATT法律性质的观念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从国际贸易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在传统的视野中,贸易与法律是两个各自独立并保持相当距离的领域。欧洲一直是国际贸易最发达的地区,由于重商主义的影响,传统上把贸易归入外交范畴,而且欧洲贸易界包括政府有关官员在内,对法律界参与或介入贸易事务一起怀有介心。
⑶在GATT产生之初,基本上是按照法制模式运行的。创立了具有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到20世纪50年代末期和60年代,GATT规则的缺陷和实施机制的弊端逐步暴露出来,国际贸易的传统观念就浮出了水面。从60年代起,传统派的思潮在整个GATT机构内占据主导地位。按照他们的观点,GATT制定基本上是个俱乐部(Club)性质的东西。俱乐部虽有规则,但成员可不执行,可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GATT不过为共同贸易政策画了个大框框,不宜拘泥于它的具体条文或规则。
⑷在传统派思潮的影响下,GATT规则失灵,各种违反关贸总协定的非关税措施层出不穷,到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已江河日下,走到几乎崩溃与解体的边缘。这些事实教育了人们,如果国际经贸关系离开以稳定性与可预见性为特征的法制,是不可能保持稳定的,贸易自由化的宗旨也就必然无法实现。
⑸在教训与事实面前,国际社会的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倡导恢复GATT法律规则的性质与地位。在1973-1979年的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激烈的争论,GATT的法律规则的属性与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和认可,但是GATT规则是否属于法律规则的争论到东京回合时并未完全解决,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当专家组裁决报告因法律上缺陷或错误不断受阻后,GATT于1983年设置了法律部。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界GATT做出了重要贡献,今天,许多GATT问题的核心是要靠法律界专门知识来处理的。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GATT的性质终于有了根本性转变,从"契约"上升到"法律"。
2.答: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存在倾销事实,造成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1)倾销的确定。确定倾销要经过三个步骤:一是出口价格的确定;二是正常价值的确定;三是倾销幅度的确定。
首先,所谓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条件下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某一产品的实际价格,也就是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
其次,关于正常价值的确定,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2款规定,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按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确定;二是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确定,称为第三国出口价格;三是按结构价格确定。这三种方法在使用时应依先后顺序选用。
(2)倾销幅度的确定。倾销幅度是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适当比较,也称倾销差额。根据《反倾销协议》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方法通常有三种:
第一,加权平均的正常价值同所有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
第二,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以逐笔交易为基础进行比较;
第三,如果因进口商、进口地或进口时间的不同,出口价格差异较大,而且进口方主管机构因这种差异不能使用上述两种方法进行比较,并对此做出解释说明,进口方可以就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与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3)损害的确定。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损害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
三是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
(4)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进口方主管机构必须拥有充分证据,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主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审查除进口倾销产品以外的其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已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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