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2.“邻舍原则”: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3.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4.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
5.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6.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7.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8.传讯令状:是民事诉讼最常用的起诉文件,适用于所有侵权或合约的诉讼。
9.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10.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
11.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12.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
1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14.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
15.披露文件程序是指与讼双方得向对方提交一份文件清单,列出各自拥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这些文件是否对己有利。
16.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17.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18.协议分居即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
19.庭内和解即“诉讼上之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法官利用劝解的方法,促使原告和被告同意而达成的和解。
20.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
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21.“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22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23.法律援助署:成立于1967年,由政府拨款负责推行法律援助计划,向具备条件获得法律援助的受助人提供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所需的费用。
24.感化:指在社区内协助罪犯改过自新的非监禁性刑罚康复措施。
25.侵犯土地:指未经土地占有人许可且无其他正当理由而故意侵入其土地或在该土地上滞留、抛物、建筑等行为。
26.犯罪是指触犯或违反法律而有刑罚之规定的行为。
27.协议分居即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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