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间,同案人黄某(香港居民,另案处理)窜至广州,找到唐某密谋去香港抢劫。唐又纠合岑某、李某,经商量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微型冲锋枪、大口径长枪、手枪、菠萝弹(军用手雷)及子弹等作案工具,偷渡到香港。同年9月5日晚9时许,唐、岑、李、黄四人各持枪械蒙面冲入香港九龙旺角本兰街“瑞兴”麻将馆抢劫,当场开枪打死二人,打伤十多人。共抢劫价值160多万元的港币、金饰、手表等财物一批,还开枪和投掷菠萝弹,与香港警方对峙拒捕,并劫持车辆逃脱。作案后,唐、岑、李三被告人潜回内地。香港警方及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内地公安机关联系。同年10 月,三被告人先后被韶关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唐某归案后,检举了1999年12月8日在韶关市杀害民警何某的重大杀人犯陈某潜逃在广州市的藏匿地址(唐某是作为此案的同案犯被通缉),使公安机关迅速抓获了陈某(已被依法处决)。
试分析:1.内地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请简要说明理由。
2.假如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该作出怎样的判决?
答:1、内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为,唐某、岑某、李某均是内地公民,在内地犯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偷越国(边)境罪、在香港犯有抢劫罪,可以在内地审理判处。由于内地与香港没有引渡协议,不能将内地公民移交香港警方处理。
2、内地法院应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唐某、岑某、李某勾结香港犯罪分子,偷渡至香港持枪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开枪打死二人,打伤十多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严重危害当地的社会治安,影响极坏,且抢劫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七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岑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唐某归案后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杀人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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