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课程重难点分析(二)

时间:2024-04-30 10:20:37 5A范文网 浏览: 平时作业 我要投稿
 

一、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知识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

2.答题要点

权利是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1)结构相关。结构相关是任何一项教育法律权利的获得都必须有相对应的教育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2)数量相当。数量相当主要表现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教育法律权利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教育法律义务总量大于权

利的总量,就会出现特权。

(3)功能互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教育社会关系是通过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双向机制来调整人们行为的,二者在总体上呈现出相互补充的功能。教育法律权利表征利益,给予法律义务表征负担。因此,不能只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享受。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只有在这种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中,才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秩序。

(4)价值主从。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并不是绝对平衡的,而是由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的。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在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价值选择上,应当是权利本位的,我们更应当注重权利的实现和研究。

3.注意的问题:

注意要点清晰,论述的全面和充分。

二、试述我国职业教育的学制,并分析其现实意义。

1.知识点:职业教育制度

2.答题要点:

《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同时, 该法第十三条对职业学校的分段及施教机构进一步有所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职业培训是根据从业人员从业岗位的需要,遵循“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而进行的最基本的、多层次、形式多样化的职业教育,是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的非学历教育,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及教育机构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

3.注意的问题:

注意要点清晰,论述的全面和充分。

三、案例分析题:

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

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1.知识点:教师的权利。

2.答题要点

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也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而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及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3.注意的问题:

首先对案情进行阅读分析,然后找出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案情运用法律法规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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