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重难点辅导(4)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税种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1951年1月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把固定工商业应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为工商业税,营业税是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3年修订税制时,营业税退出生产领域,但仍是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8年简化税制,将工商业营业税和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1974年的税制改革将工商统一税同其他几个税合并为工商税;直至1984年10月工商税制改革,才把对商业、服务业营业收入的征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使营业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与产品税和增值税构成了我国流转税制的主体税种。1994年的税制改革,营业税除在征税范围、税率等方面进行了部分调整外,仍保留了原营业税的基本特点,并使之更加完善。现行营业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现行营业税仍是我国流转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章重点:
营业税税目的划分、计税依据的确定、与增值税的划分与计算。
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
应税劳务(七项)3%、5%、5% ~20%、20%
税目、税率 转让无形资产5%
内容概要 销售不动产5%
一般规定:营业收入×税率
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是关键)
与增值税的划分与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一、征收范围、税目的划分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9个税目要记住)
理解内容、联系实际、准确划分税目、正确选择税率。
如:远洋运输业、航空运输业出租运输工具运用哪个税目;索道、缆车算什么税目;文化演出涉及到几个税目等等。
远洋运输业和航空运输业,只出租运输工具,不配备操作人员,租金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5%的税率计税;配备操作人员,则按“交通运输业”3%的税率计税。
索道、缆车按“交通运输业”3%的税率计税,但景点的索道、缆车则按“服务业—旅游业” 5%的税率计税。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属交通运输业,按3%计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的,属服务业,按5%计营业税。
文化演出业较为复杂,目前演出市场大致有三种情况:
1.演出者在自有场地演出,自负售票业务,收入全额按“文化业”3%计营业税。
2.演出者只负责演出,场地提供者、经纪人员负责售票、提供场地、办理演出场次等。售票单位往往有提供场所的单位负责,收入归三方所有。但这属于非租赁方式提供场所,演出单位、提供场所单位和经纪人都按“文化业”3%计税,售票单位扣税后,再进行分配。
3.演出单位租场地演出,演出者的票房收入扣除租金后,按“文化业”3%计税;取得租金的一方按照“租赁业”5%计税。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重点难点)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额中包含营业税金。需要组价计税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一)营业额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买方违约支付的罚款、赔偿金并入营业额中;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时,对买方的折扣与价款在一张发票注明的,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税,另开发票不能扣除;
发生退款,应退已纳营业税,也可以从下一期计税营业额中减除已退价款,减少下一个纳税期的营业税金。
(二)营业额的具体规定
1.全额计税
建筑业注意,甲方购建材也包括在营业额中,注意与清包工的区别。
2.按余额计税
从纳税人收取的款项中扣除部分款项后,按差额计税。但要注意的是:扣除的不是成本费用,这个差额并非净收益。
允许从营业收入中扣除的部分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虽纳税人收取,但不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融资租赁费中的设备价款。
(2)已经征过税的部分,不再征收。如一缴过营业税的预收款项,转为营业收入后,不再重复缴税,可以从营业收入中扣除预收款。
(3)纳税人代他人收取的收入
运送客人或货物到境外;
联运业务统一收取的收入;
旅行社代收交通、餐饮、住宿、景点门票等(但支付的导游费、司机酬金等不能扣除,是成本);
物业部门收水电费、租金等;
建筑业转包工程(总承包额减去分包、转包工程价款后的余额);
外汇转贷业务代国外收取的利息等(从我国银行的计税收入中减除)。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经营行为,如购进不动产后出售,允许扣除原不动产的买价,按余额计税;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用全部收入减去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后,按余额计税。
三、计算中注意的问题
(一)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
1.兼营营业税多个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分别核算营业额,分别计税。
如:酒店设有歌厅、电子游戏厅则分别按照5%和20%计税。
2.兼营增值税的经营活动(涉及两税范围的划分)
如:酒店设有商品部;施工单位附设的工厂生产、提供建材。
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未分别核算,一并缴纳增值税。
3.混合销售,缴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如:照相馆出售像册、邮电部门出售邮票、电信局提供电信服务的同时提供通讯器材(单独出售通讯器材缴增值税不缴营业税)、娱乐场所提供出售一些饮料等,属于混合销售,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缴营业税不缴增值税,营业额是全部收入的总额。
(二)单位自建房屋对外销售
缴纳两个环节的营业税:
建筑业:3%,以工程造价为计税依据;
销售不动产:5%,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无工程造价,则组价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例1
某施工企业自建房屋一栋,投入的成本80万元,建成后将其出售取得收入130万元。当地规定的建筑业成本利润率为5%。施工企业的税务处理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80×(1+5%)÷(1-3%)=86.60(万元)
建筑环节营业税=86.6×3%=2.6(万元)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30×5%=6.5(万元)
注意:上述政策不适用个人纳税人,目前个人建房自用后出售免营业税。
(三)一般贷款与外汇转贷计税依据的区别
一般贷款按银行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额计税,包括加息、罚息,不能扣减吸收存款的利息支出;
外汇转贷,按借贷利息差计税。准确的说是从计税营业额中扣减支付境外的利息后的余额计征。银行计税营业额还有手续费、出售金融商品收入等。
(四)金融业应收未收利息的处理
金融业发放的贷款,在核算期内发生的利息,无论是否到账,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处理,确认收入计征营业税,超过90天仍未收到,这部分已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从以后的营业税中减除,冲减收入后又收到的利息,按收到时间再计算应纳营业税。(90天内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超过90天的按照收付实现制处理)。
(五)一般保险业务与储金业务的区别
一般保险业务:按保费收入全额计税(保费不退还,属于保险公司的收入)。
储金业务:按储金的平均利息计税。
↓
两全保险:既退保费,又理赔。凭借保费取得的利息为保险公司收入,保险公司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如何计算平均利息?(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平均值)
例2:
保险公司月初的储金余额为1200万元,月末储金余额为1800万元,一年期的存款月利率假设为0.3‰ 。
平均余额为:(1200+1800)÷2=1500(万元)
平均利息:1500×0.3‰=0.45(万元)
储金业务应纳营业税:0.45×5%=0.0225(万元)
注意和一般保险业务计税依据不同。
(六)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税务处理
1.投资方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征营业税;
2.投资方不共担风险,取得固定收益的,按“租凭业”计征营业税。根据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分配方式而定。
(七)减免规定对计税的影响
在掌握应纳税额计算时,注意有关的减免规定。
1.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纳税人,对企业不适用。
2.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减营业税的计算
例3:
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价税合计支付4680元,取得普通发票。纳税人本月的计税营业额假设为8000元,适用营业税税率5%。
可抵税款=4680÷1.17×17%=680(元)
应纳营业税=8000×5%=400(元)
抵免税额后为:400-680= -280(元)
本月不缴营业税,未抵扣完的280元可结转下月继续抵扣。
3.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减按3%的优惠税率再减半征收营业税
这是为了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2008年由财政部24号文件公布的最新优惠政策, 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不仅营业税优惠,还涉及到: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出租的住房不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土地使用税等系列优惠政策。而且,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凭完税凭证,已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等都可以扣除。
关税
关税是由海关依法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广义的关税包括海关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征收的进口的关税和出口关税,还包括对个人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简称“行邮税”)以及船舶吨税。
三税均由海关征税,其区别是:
狭义的关税:对进出关境的货物(进行交易的物品)征收,包括进口关税、出口关税。
“行邮税”:对入境旅客的自用物品、邮递物品征收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总称。是一个综合性税种。
船舶吨税:是对外籍船舶以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因使用我国的港口和助航设备而征收的一种税,按船的净吨位和固定税额定额征收。
本章内容概要:
关税基础知识
征税对象及纳税人
税率(进口关税率、出口关税率)
内容概要 关税内容 计税依据—完税价格
货物关税
税额计算与减免
征收管理
行李邮递物品进口税:完税价格×税率
船舶吨税:净吨位×固定税额
本章重点:掌握货物关税
一、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率:比例税率,征收范围小。关税税则只规定了对36中出口商品征关税,多是一些矿产品,其中16种零关税,真正征收的只剩下20种了。
进口关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滑动税率→
(特殊比例税率(如新闻纸)的作用:保持国内市场价格稳定,减少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影响)
目前进口关税率,根据我国和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采取最惠国税率等税率。
影响进口关税率的因素:时间、产地
同样品种的货物进口时间不同,税率不同;
同样品种的货物产自不同的国家、地区,税率不同。
二、计税依据—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指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由海关审定的价格。无论是进口关税还是出口关税,其完税价格都是不含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其他税收的价格。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包括货价、运抵我国卸货口岸,卸货前发生的运保费等。有可能发生调增、调减的情况。
六项调增,三项调减
2.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送往境外加工后复运进境:料件费+加工费+运保费
送往境外修理后复运进境:料件费+加工费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租赁期间以租金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作为完税价格。
3.完税价格不合理时,由海关审定
用相同类似货物的成交价,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等估定。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中如有支付境外佣金并单独列明的,应扣除;
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付包装费的,应计入;
离岸价中含有关税的应剔除: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率)
(三)运、保费与完税价格的关系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包括:
境外口岸运至我国卸货口岸的运、保费。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包括:
境内出口单位存货地运至出境口岸装卸前发生的运、保费。
以上均不包括关税完税后发生的运、保费。
三、税额计算
1.进口关税
从价计征:关税税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税额=进口货物的数量×单位固定税额
复合计税:从价计征+从量计征
2.出口关税:
从价计征: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3.进口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中含关税。与关税同时缴纳,适用关税的征管规定。
四、征收管理
与国内税种的规定有区别,不适用征管法。
如:缴纳税款的期限: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最长为10天,关税是15天。
关税补征1年,追征3年。“征管法”规定补征3年、追征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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