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辅导(三)

时间:2024-04-30 10:09:00 5A范文网 浏览: 平时作业 我要投稿

第四编 行政救济

一、 本编主要内容

1.行政救济得基本概念和特征:主要涉及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相对方的权利造成损害而可以采取的一种补救。

2.行政复议是救济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有专门的复议机关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具有高效率,专业化的特点。

  3.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概述;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理论基础;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由于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而且又发生在他们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所以,这是一个由国家承担的责任。对于行政赔偿,需要通过理解其他相关或相近概念来清楚把握其涵义。这些相关或相近概念包括:国家赔偿、行政补偿、民事赔偿、司法赔偿、行政追偿。

  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都存在许多不同的学说。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世界范围内看,有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我国采取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第2条)。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主体;职务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行政赔偿范围:概述;侵权行为范围;侵权损害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这一范畴解决国家对行政机关的哪些侵权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哪些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但有更为狭义的理解,即行政赔偿范围仅就侵权行为的可赔偿性而言。

  侵权行为范围: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生命健康权,主要有三种情形)、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摊派及其他)、不予赔偿的行为(个人行为、自己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人事管理行为、复议终局行为的讨论。

  侵权损害范围:物质损害(直接损害);精神损害不予物质赔偿

  3.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就是那些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公民作为请求人的,公民死亡后的资格转移仅限于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而在破产程序中的法人、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法人、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注销的法人,都依然享有资格。

  义务机关必然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行政主体,具体各种情形参见《国家赔偿法》第7、8条。

  4.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赔偿方式;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的方式以金钱赔偿为主,辅之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非行政赔偿的方式,而是承担行政侵权责任的一些方式。

  行政赔偿计算标准因侵犯对象、损害程度而异,具体见《国家赔偿法》第26~28条。

  5.行政赔偿程序:赔偿请求的提出;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赔偿诉讼;行政追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有两种模式:其一,一并提出模式;其二,单独提出模式。一并提出模式是指赔偿请求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随同复议请求或诉讼请求一起,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遵循该程序模式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赔偿请求人实际上与行政主体存在着尚未得到解决的行政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尚未确定。单独提出模式是指赔偿请求人只是提出单独的赔偿请求,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必须遵循“先行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程序。单独提出程序模式的一般前提是:赔偿请求人与行政主体就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是否合法已经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争议的仅仅是是否赔偿、赔偿数额或赔偿方式等问题。换言之,在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的违法性问题上双方已经达成共识,此时,赔偿请求人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在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或方式有异议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参见《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当然,一并提出模式和单独提出模式的划分,并不排斥另外一种情形:即虽然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合法与否尚未明确,但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提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的请求。当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主体确认事实行为违法未果之后,由于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只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事实行为合法与否,所以,此时赔偿请求人不可能一并提起确认事实行为违法请求和赔偿请求。为解决此问题,最高法院在《规定》(第3条)中明确,此时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关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具体规则,包括管辖、当事人、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等,参见《规定》,注意其中与一般行政诉讼相区别的特殊之处

  行政追偿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之后,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第14条)

  6.行政补偿:概述;历史发展;理论基础;范围与方式;标准与程序

  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实行的一种救济。一方面,行政主体行为合法,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绝非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受到的损害也是合法权益的损害,虽然行政主体合法行为乃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在当今社会,没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认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抹杀一切个体利益。这就是行政补偿得以产生的一种观念形态或政治伦理。

  其实,这种观念形态或政治伦理在个人主义盛行的西方世界,早已转化为法律上的国家补偿制度。法国《人权宣言》:“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 需要显系必要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美国1791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compensation。

  至于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有各种学说,教材比较倾向于公共负担平等说。

  行政补偿的范围、方式、标准、程序,都因不同单行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当前又不存在统一的立法。

  二、主要知识

1. 行政救济的概念

2. 行政复议的特点

3. 行政复议的原则

4. 行政复议的范围

5. 行政赔偿与相关或相近概念的区别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6. 不予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和损害范围

7.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8. 行政赔偿的方式

9. 行政赔偿的程序

  三、思考判断题

  1.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追偿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3.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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