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务员制度概述
一、基本概念
1、公务员指的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科学管理而建立的一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即公务员制度是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的总称。
3、公务员管理体制指的是公务员管理权力的配置和划分,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由此而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系统。
4、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指根据公务员管理事务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组织,它代表国家或政府对公务员事务实施管理,以保证和帮助政府实现行政目标。
二、重点与难点问题解析
(一)在我国同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称作是公务员?
1、依法履行公职。这是从职能上对公务员规定的条件,也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按照这个条件,公务员必须是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们承担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等职能,通过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为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服务,通常也称之为“人民公仆”;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行政编制的使用与国家的政治活动密切相关,与国家行政预算有直接关系。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等职能的人员,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即“吃皇粮”,由国家财政供养。
(二)在我国哪些人员属于公务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三部分组成。党的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检委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机关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人大组织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人大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人员;(2)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如办公厅、室,法制工作委员会等)的工作人员;(3)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政协机关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政协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政协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政协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如办公厅、室等)的工作人员;(3)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此外,国家主席、副主席也属于公务员。
(三)我国传统干部管理制度有哪些弊端?
1、管理对象庞杂,“国家干部”概念模糊,缺乏科学分类;
2、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严重阻碍人才成长;
3、管理权限过分集中,责权分离,管人和管事相脱节;
4、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制,主观随意性大。
(四)我国公务员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1、坚持党管干部,反对“政治中立”。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公务员队伍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组织领导是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组织保证。作为干部人事制度的公务员制度,必须全面贯彻和体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保证党的组织领导的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由党制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二是由各级党委管理和推荐重要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三是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四是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干部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不同于强调所谓的“政治中立”的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的主要体现。
坚持党的领导,具体来说,就是要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在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制度之中,并将之法律化、制度化。如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和职务晋升制度,要体现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体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方针;考核制度,要体现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惩戒制度,要体现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交流制度,要体现党的干部交流政策等等。
2、从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的范围。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非在野党。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共同参与组织国家政权,共同参与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共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共产党的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是实现政党职能的载体和组织形式。共产党的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有所不同,但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它们都以不同的工作方式参与了国家事务的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的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都具有公共部门的性质和特点。共产党的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也是依法履行公职的公职人员,在我国以往的司法惯例中,一直将之视同于宪法和法律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国,政党机关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由国家财政开支,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受国家管理和监督,以防止政党腐败和脱离群众。政党机关工作人员均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政党机关的工作人员既然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其工资福利,也理应由国家立法对其实行管理。公务员法所规范的一整套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也适用于政党机关。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中国共产党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均参照公务员暂行条例实行管理,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公务员制度完全适用于政党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管理各级干部。如果不能将政党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便会造成在我国的机关干部队伍中,一部分人实行依法管理,另一部分人的管理则无法可依。这将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不利于树立法律和法治的权威。我国的机关干部队伍一直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如果政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划入公务员范围,不利于对机关干部队伍实行统一政策和统一管理,不利于各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综上所述,将中国共产党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划入公务员范围,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这是从中国国情出发,从客观实际出发作出的一个必然的选择,也是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的必要措施。公务员包括政党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3、不实行“两官分途”。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实行“两官分途”。“两官”即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或称政务官和事务官。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是与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党制度相适应的,既适应了多党竞争轮流执政的需要,又保证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国的党政干部根据管理体制可分为党政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前者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党委、政府、人大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也包括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成员。后者指上述各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担任这些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按照我国现行干部管理体制,党政领导干部除民主党派领导成员外,一般都由各级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提名,由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而党政机关干部由各机关自行管理。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实行选任制,但也有一部分实行委任制。党政机关干部的职务则全部实行委任制。在我国的政治理念中,无论是党政领导干部还是党政机关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都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在选拔任用的条件上,根据不同的职位和所负的职责,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担任非领导职务、担任较低领导职务和担任较高领导职务的人员,在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但都实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标准和原则。无论是党政领导干部还是党政机关干部,都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同样,也都要求他们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事务能力。机关干部也要讲政治,领导干部也要懂事务,对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截然不同的标准要求和截然不同的选拔任用条件。与西方国家中主要通过多党制、选举制、议会制来承担对政务类官员的选拔、管理、监督功能不同,在我国,更多的是通过干部人事制度来实现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管理、监督。从我国干部管理的实践来看,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对机关干部的管理,在一些具体管理环节,例如任用方式、考核、交流、辞职等环节上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是具体做法和具体要求的不同,而不是制度模式的不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是一样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完全可以适用同一套制度进行管理,而不需要另创一套制度分别管理。更主要的是,党政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之间的交换任职是经常的。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来源于党政机关干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大部分仍然留在公务员队伍中,继续以担任公职为职业,而并不是都要退出公务员队伍。如果将这两部分人截然分开,互不贯通,势必带来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和矛盾,而不利于稳定公务员队伍。因此,在我国没有必要划分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而可以根据所任职务,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作出区分。公务员法既要规范非领导成员的管理,也要规范领导成员的管理。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法不同,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之一。
(五)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1、政治中立。西方国家既要坚持“政党轮流执政”,又要避免“政党分赃”的腐败现象,因而特别强调业务类公务员得保持政治中立:必须忠于政府,不得带有党派倾向和其他政治倾向,不得参与党派活动,同时其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
2、分类管理。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普遍实行“两官分途”,“两官”即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或称政务官和事务官。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在产生方式、任用条件、职责范围和管理办法等方面属于两种不同的类型,互相之间不能交替任职,因之称为“两官分途”。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是与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党制度相适应的,既适应了多党竞争轮流执政的需要,又保证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是在公务员制度中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的基本要求。作为国家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公务员制度的各个环节上都体现了该原则;
4、功绩制。功绩制强调的是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而不是年资高低、亲疏关系、党派关系等其他因素。它要求必须按照公开考试的成绩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工作的成绩提升公务员;
5、保障公务员权益。西方公务员制度都很重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公务员除享有一般公民的权利以外,还享有保障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权利,主要包括:就职平等权、合理报酬权、职业培训权、带薪休假权、辞职权、申诉权等。
(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如何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的?
1、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规范公务员的行为;
2、加强对公务员的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促进公务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确立了惩戒制度。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
4、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
5、对公务员的回避制度作了规定;
6、对公务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作了规定。
(七)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如何完善和强化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的?
1、明确了公务员的权利;
2、规定了公务员的奖励制度;
3、在公务员的职务晋升上,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勤奋努力工作;
4、规定了公务员的培训制度,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5、规定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制度以及退休养老制度;
6、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当公务员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公务员可以提出申诉控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我国是如何对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的?
1、要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并尽快制定与公务员法相配套的若干法规,将有关法律具体化;
2、要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执法,执法必须严格,要通过各种执法检查,促使公务员法的落实;
3、要做到违法必究。公务员法设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要依法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在实践中,认定公务员公务行为的标准有哪些?
1、职权标准。即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属公务行为;
2、时空标准。即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公务行为;
3、身份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公务的行为;
4、目的标准。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做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公务行为。
(十)如何理解“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1、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不受干扰和破坏;
2、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当事人有服从或者配合的义务;
3、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他的人身安全是受法律保护的;
4、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由此所发生的责任问题,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来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概念
1、公务员的权利:指的是国家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职责和身份,对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权益,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公务员的义务:指的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二、重点与难点问题解析
(一)怎样理解公务员权利的含义?
公务员的权利指的是国家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职责和身份,对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权益,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其含义是:
1、公务员的权利以其身份为前提;
2、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是为了使公务员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公务;
3、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就是公务员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公务员本人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4、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明文规定,并且公务员权利的行使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障的。
(二)怎样理解公务员义务的含义?
公务员的义务指的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公务员义务本质上是国家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职责和身份,对公务员所规定的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其含义是:
1、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
2、这种义务公务员必须履行。公务员是行使公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对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如果不加以严格规范和限制,就可能滥用权力。
所以,必须严格规定公务员的义务。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务员不得放弃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从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权利与义务这对范畴是一种多方面、多层次并具有多项意义的有机体。相对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自身的特点。
1、同一性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公务员的权利是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合法权益和法定手段,是与所承担的职责相一致的权利。公务员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公务员既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要求其承担义务而不赋予其应有的权利。
2、平等性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法律制度必须遵循这一宪法原则,具体是:在法律面前,我国公务员不分民族、性别、所在党派、所服务的行政机关,一律平等地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我们所说的公务员权利与义务平等,是指在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过程中,首先,公务员在守法上是平等的,公务员既要尽应尽的义务,也享有应有的权利,而不论职位高低。其次,就法律的监督来说,公务员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任何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最后,国家机关在适用或执行法律时,也应该平等,就是说,对所有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要一律地予以保护,不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对有些公务员加以保护,对有些公务员不予保护或保护不力;另一方面,对所有公务员的违法或犯罪活动,又要平等地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予以同样的制裁。
3、法制性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与一般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相区别的显著特征是其具有明显的法执行。公民、团体和一般社会组织的某些权利与义务,由于不与国家权力的行使相联系,因而不一定由国家法律关系来确认和维护,而是靠组织和团体的规章制度或成员间的相互默契来确认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是调整公务员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以及公务员相互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在国家制定的公务员法规和管理条例中具体规定,使公务员的行为意图和行为方式有效地控制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其行为结果构成实现国家管理目标的组成部分。
4、强制性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是公务员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表现形式,表现在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中,其职务上的权力具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特性,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并由国家的法制加以保障,其合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执行。而公务员在职务上的义务,主要是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而进行的各种相应的活动,这些活动对于公务员具有约束力,同样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5、不可放弃性
公务员享有的权益和拥有的法定条件和合法手段,一般都不得放弃。作为一般的公民、劳动者和自然人,许多权利是允许放弃的,如信仰、财产继承权、某些福利待遇等个人属性上的权利,但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不单纯是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而带有国家职能的属性,是属于职务上的权利和履行职务必须承担的义务,放弃这种职务上的权利与义务,就会有害于职务上的执行,是不尽职的表现,严重者将导致失职和渎职行为的产生。公务员权利与义务不能放弃的特征,意味着公务员必须尽责尽职地工作,全心全意地为国家效力。
(四)规定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意义是什么?
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内容。用法律的形式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以国家法律保障其实现,对于国家行政权力的准确行使和国家公务的有效执行,促进政府机关的法制化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1、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
在现代社会,政府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权力行使的范围越来越广,因而有必要对代表政府执行公务的公务员的权利作出明确的限界,对公务员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公务员的行为符合政府行政的宗旨、符合法治的要求。尤其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管理将转向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这对公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以法行政,提高法制管理水平,同时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且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模范行为会带动全体公民依法办事,进而推进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
2、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是公务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约束
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定权利,但相应地,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分离的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另一方面,公务员总是掌握有一定的权力,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作用和公务员个人素质方面等的原因,都有可能使公务员出现偏离行使权力宗旨的行为,造成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对公务员加以义务的约束,对他们行使权力的限界作出明确规定,对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作出严格要求,使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促使他们正确地行使权力。总之,不论是从权利义务的关系看,还是从权力本身的性质及因人员素质可能产生的问题看,都有必要依法设定公务员的义务,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国家行政的有效运行。
3、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确认,是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保障
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必须取得两方面的权利:以公务员身份取得的权利和执行公务的权利。一方面,公民取得了公务员身份后,就有了区别于一般公民的资格。因为有了这种资格和身份,就相应地取得了一定的权利,这就是身份保障权。国家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是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基本条件。国家的公务都是由公务员执行的,因而国家就必须通过法律授予公务员一定的行使公务所必需的权利,如履行职责的权利和工作条件等。只有具有了这些权利并且有了法律保障,才能消除执行公务可能遇到的不必要的阻碍,更好地保证国家公务员正常有效地执行公务。总之,国家公务的有效执行,国家行政的正常运作,都需要用法律对公务员的权利作出确认和保障。
4、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构成法律意识的主要内容。而法律意识的增强,则有利于国家法律的实施和国家公务的执行。公务员权利意识的增强,适应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使公务员对自身的权利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积极地行使权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各种侵犯、破坏公务员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从而保证公务员正常地执行义务。责任意识的增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公务员责任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深刻地认识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正确关系,从而促使他们自觉地履行义务。
5、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
将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公务员管理机关依照法律对公务员的要求进行严格的管理;增强了公务员管理工作及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体现了公开性原则,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施加有效的监督,保证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国外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政治权利
(l)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2)政治平等的权利
(3)申诉控告的权利
2、经济权利
(1)职业保障权
(2)劳动工资、津贴、福利保险等权利
(3)退休的权利
(4)辞职的权利
(5)假期(年度假、事假、病假和产假)和健康、卫生及生命安全等方面的权利
3、文化教育的权利
(六)我国的公务员拥有哪些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的权利,一部分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
(七)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国外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忠于国家、忠于宪法、忠于职守
2、服从领导、执行命令
3、保持政治中立
4、严守国家机密
5、回避
6、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
7、申报财产
8、对兼职的限制规定
(九)如何理解“公务员应当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1、公务员服从的决定与命令应是上级作出的。上级包括直接上级和间接上级,直接上级是指直接具有领导权、指挥权与主管权的上级,间接上级是指除直接上级以外的具有领导权、指挥权或监督权的上级。一般而言,对公务员实施领导应逐级进行。上级向公务员交代任务,一般应通过其主管的上级,但有时也可以越级直接向下级公务员发出决定与命令;
2、公务员服从和执行的是上级作出的决定与命令。所谓决定和命令是指上级作出的下级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指令。就形式而言,既包括上级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与命令,也包括就具体事件、对象和特定时间内有效的一次性指令。
3、公务员服从与执行的上级的决定与命令应是依法作出的。首先,该决定与命令的内容应是合法的。该决定与命令应在上级的权限范围之内;该决定与命令应与上级的职务有关;该决定与命令不属于法律所禁止之事项,对于明显违背法律的决定与命令,公务员可以拒绝服从与执行;该决定与命令不违反法律赋予一些特殊部门公务员独立执行职务不受干涉的规定。其次,上级作出的决定与命令必须是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的。在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进行行政执行时,都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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