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一、基本概念
1、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任职条件,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用或免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公务员任免包括公务员任职和免职。
2、选任制:就是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由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来确定公务员任职或者免职的任免方式。
3、委任制:就是由任免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其辅助人员或是执行人员担任一定公务员职务或是免去其现任的职务的用人方式。
4、聘任制: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通过聘用合同任用与管理工作人员的方式。
5、职务聘任:就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任用方式。
6、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7、职务晋升制度:是指机关依据法定的条件、方式、程序,使得公务员得到职务晋升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8、任职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或调整的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的人事管理制度。
9、任职试用期制:是指对已经通过任用程序确定了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10、降职制度:是机关依据法定条件、方法、程序,使公务员职务降低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二、重点与难点问题解析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按照我国现行的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任免主要包括有三种类型: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
(1)选任制。就是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由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来确定公务员任职或者免职的任免方式。
(2)委任制。就是由任免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其辅助人员或是执行人员担任一定公务员职务或是免去其现任的职务的用人方式。
(3)聘任制。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通过聘用合同任用与管理工作人员的方式。
(二)职务任免的情形有哪些?
1、委任制的任免情形:
(1)任职情形。即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对公务员予以任职。根据公务员职务管理的需要,任职情形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指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有三种情况:一是经考试考核被批准录用的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免机关予以任职;二是从其他公职职位调入机关的人员,经考核确认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任免机关应予以任职;三是非公职人员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特定职位予以任职。这三种情形下的任职,具有双重含义,既正式确认这些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又正式确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
第二种类型是指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任免机关应及时予以任职,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也有三种情况:一是转换职位的,如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等;二是晋升或是降职的;三是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如由于机构调整、撤并使得公务员到新的职位上任职,或者公务员因犯错误受处分被撤销职务后改任其他职务等。这三种情形下的任职,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公务员从原来的职位转移到另一个新的职位上去,需要任免机关及时予以任职,以明确新的职务。
(2)免职情形。即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务员予以免职。免职情形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承担了新的职责,应当免去原任职务。如轮换、轮岗或是转任的,晋升或是降低职务等,需要通过免职免除原职务。
第二种类型,因各种原因公务员不能履行职务的,应当免去所任职务。如退休的、离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等。其中,离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的情形仅指非公派学习,不包括组织选派参加学习的。这是考虑到,组织选派参加学习,公务员所担负的工作也会由组织妥善安排解决,不需要再任命其他人担任该职务。
第三种类型,自动免职,也就是不需要办理免职手续的情形。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职务自行免除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
2、选任制的任免形式:
(1)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获得。
一是通过选举方式任职。这是主要的方式,最能体现选任制公务员任职的特征。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完成选举后,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有关机关发布公报、公告,当选者即担任某职务。
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决定任命。一般情况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时,代表大会的常委会进行决定任命。为了维护选举的严肃性,出现上述情况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对这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实行决定任命。
(2)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免除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也有两种情况:
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这种情况下的免职,不体现在公报、公告中,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而是暗含在这种行为中。
二是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出现这三种情况的原因各不相同:被罢免的,有的是犯有错误,有的是被认为不称职;被撤职的,一般犯有严重错误、构成违纪违法,公务员法也将撤职作为一种纪律处分;辞职的,从形式可分为自愿辞职、因公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有关罢免、撤职、辞职的权限、程序,宪法、法律和有关章程都有具体规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职务聘任有何重要作用?
(1)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健全公务员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这是从完善公务员制度角度看聘任制的立法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公务员管理,一方面要激发队伍的活力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又要稳定队伍,留住优秀人才,防止人才流失。委任制的特点是职务常任,队伍稳定,但是,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管理缺乏弹性。聘任制可以作为公务员任用制的补充,打破比较单一的用人方式,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吸引多样的优秀人才,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保持机关与全社会各类人才的合理交流,体现公平、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增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2)实行聘任制有利于满足机关对多样化人才的需要、适应行政管理发展的新要求。这是从机关工作需要来看聘任制的立法意义。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发展变化,我国公共管理事务日益复杂,专业性不断增强,一些职位需要特殊技能、经验或资历的人才,但是机关短时间很难培养出来,有的也不能通过机关自身培养,只能采取从机关外引进。但是,如果从机关外引进的人才仍然采取通常的做法,比如工资、福利待遇等,一方面,不容易引进来;另一方面,也不容易留住。这些人才,本来在市场上都很热门,收入很高。因此,需要机关采取聘任制,在收入等方面有更多的吸引力,来吸引和留住人才,以适应行政管理发展的新要求。
(3)聘任制引进人才也有利于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实行聘任制,一方面可以增加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既可以吸引多样化的高技术、高技能的人才,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聘任制公务员的“鲶鱼效应”,激活公务员队伍,为机关创造有序的人才竞争环境,引导公务员合理流动和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因此,机关可以从改善人员结构,增强人员激励的需要出发,适当地使用聘任制公务员,
(4).实行聘任制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对于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人员来做。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职位。成本比较低,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增减,因此,可以降低行政成本。
(四)公务员聘任的方法有哪几种?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公开招聘的方法;另一种是直接选聘的方法。
(1)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的方法是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既然是参照,就需要将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和聘任的特点结合起来,规定公开招聘的程序。
(2)直接选聘。直接选聘的方法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合同。与公开招聘方法不同之处,在于直接选聘不发布公告、不接受社会广大应聘人员的申请,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审查其条件,如学历、资历或者经验等,然后确定是否聘任。采取直接选聘方法,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该职位社会通用性较差,应聘人选来源少、专业使用面较窄,例如小语种口译的职位。另一种是招聘机关已经掌握应聘情况,如掌握应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等。直接选聘的方法简便易行,但选人视野窄小,缺乏客观标准,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直接选聘也要严格掌握担任公务员的条件和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按照机关用人程序进行,应当加强对直接选聘方法的监督管理。直接选聘工作一定要接受群众全方位的监督,避免一些人无法通过录用考试而通过聘任进入公务员队伍。
(五)公务员晋升职务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公务员法还特别强调“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这就明确规定了逐级晋升与破格、越级晋升制度。
(1)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由下至上提任职务。各国公务员制度皆将公务员职务分为若干层次,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按照职务层次,由低向高,一级一级地晋升。这是因为一个人工作能力的提高与工作经验的积累,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和一定的过程。在下一级一个或几个岗位上经过一定年限的实践锻炼,有利于较好地胜任上一级职务的要求。这也是保证公务员管理有序进行的需要。
(2)破格晋升,是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如放宽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资格要求。破格晋升要按一定的程序报批。
(3)越级晋升,是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跨越一个职务层次晋升职务。如由正科级职务直接晋升正处级职务。越级晋升应当报经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六)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是什么?
1、民主推荐。职务晋升首先要经过民主推荐的环节。民主推荐是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推荐晋升人选的方法和活动。它是落实群众对公务员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是群众路线的在公务员工作中的创造性的运用。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以民主推荐结果为重要依据,来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考察是组织上了解干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做好考察工作,准确了解干部,是正确使用干部的前提。考察的根本目的是对考察对象是否适合拟任职务做出准确的评价。考察工作要紧紧围绕这一目的,深入细致地开展,防止考察失真失实,做出错误判断。考察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步骤主要是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发布考察预告、广泛深入了解情况、提出任职建议方案等。考察具体方法包括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等。对领导成员职务的人选考察要慎重,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要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协调,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讨论决定,是晋升的决定和决策环节。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属于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职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决定前要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讨论决定时,要坚持民主讨论,集体决策,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履行任职手续,是职务晋升的必要环节。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任免机关下发任职通知,并指定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需要公示、试用的,实行任职前公示、任用试用期。选任制职务,进行依法推荐和民主协商,由选举机关选举产生。
(七)关于公务员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制度有哪些规定?
(一)竞争上岗
1.适用范围。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从职务层次看,竞争上岗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进行,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2.程序。(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2)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申请表。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3)笔试、面试。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工作要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要对考察对象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做出评价。(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6)办理任职手续。上列程序中,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公开选拔
1.适用范围。公开选拔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公务员法明确,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也可以公开选拔。从职务层次看,公开选拔适用于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选拔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2.程序。(1)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2)报名与资格审查。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任职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报名人员填报志愿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公告中确定的资格条件等,进行资格审查。(3)统一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职建议。(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6)办理任职手续。
(三)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公开选拔
依据公务员法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提出人选。从而扩大了选拔法官、检察官的渠道,引进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公开选拔的对象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这就坚持了法官、检察官的选拔标准,有利于保证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八)实行公务员降职制度有什么深刻的现实意义?
实行公务员降职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1.从识人用人角度来看,准确地“识事”和“识人”是相对的,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往往不能准确地根据职位来选拔对象,也就是匹配程度有限,这就要求在公务员职务管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地调整公务员职务,就成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2.从职位要求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领导职位对公务员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客观上就存在公务员素质同领导职位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除了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外,有针对性对公务员职务进行调整也是必不可少的。凡是素质和能力已不适应现任职位要求的,就应调整交流到其他岗位或者降职,把素质和能力更适应岗位要求的公务员选拔上来。
3.从公务员个人角度来看,公务员自身素质和能力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影响公务员素质、能力发展变化的基本因素是学习和实践。善于学习、善于实践的公务员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而不善于学习和实践的公务员往往会难以适应职位的要求。因此,降职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公务员的本身素质和能力的发展变化决定的。
4.实践上来看,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由于受到“官本位”等思想的影响,领导能上不能下问题严重,公务员一旦升职,干好干坏一个样,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削弱了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实行公务员降职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人员,疏通公务员队伍能上能下的渠道,对促进公务员队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人所长,增强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九)公务员降职与行政处分有何区别?
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降职不是行政处分,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行为,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公务员,为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选。它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惩戒是通过惩处违法违纪人员来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以达到维护法纪,直至和预防违纪行为发生的目的。职务升降的降职虽然有警示、激励的意义,但主要的目的却在于为职位选择适宜的人选和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每个公务员的作用,从而保证机关的效率。
2.原因不同。惩处工作人员的原因是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对公务员实施降职的原因是公务员不称职。虽然在实际生活中,不排除因公务员违法或违纪而导致降职的情况,但是在这里,违法违纪实际也是不称职的表现。行政处分和降职是依据不同的原因来决定的。
3.实施的后果不同。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受处分,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就是说,某些权力是被限制的。而公务员降职作为职务关系的正常变更,以上方面都不受影响。由于机构精简、撤销等,也可能将公务员安排到低于原职务层次的职位上任职,但这种降职安排不是职务升降意义上的降职,因为这种降职不是由于公务员本人不称职而做出的职务安排。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一、基本概念
1、公务员奖励: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业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一定荣誉或者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
2、公务员纪律:是指机关为保障实现其组织职能,维护机关的工作秩序,制定的要求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3、公务员惩戒制度:是对有过错公务员的行为予以否定性的评价,并给予一定的惩罚、申诫,以对其警示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4、公务员处分:是指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
5、解除处分:是由做出公务员处分决定的机关对处分期已满,且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公务员给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二、重点与难点问题解析
(一)公务员奖励有什么特点?
公务员奖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务员奖励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各类机关。
其次,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个人或者公务员集体。
再次,奖励的条件是工作上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公务员法以列举的形式具体明确了十项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形。
(二)公务员奖励有什么作用?
公务员奖励的主要作用体现在:
1、激励作用。奖励的功能就在于激励,通过精神的、物质的奖励形式,使公务员获得鼓励,激发其继续努力工作的热情,从而产生创造更大业绩的内在驱动力
2、示范作用。正是通过奖励公务员,树立了优秀公务员的典范,获奖公务员就成为了其他公务员效仿的对象,因此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
3、竞争作用。奖励对取得突出贡献或者具有突出业绩的公务员是褒奖和激励,对没有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是一种鞭策和引导,有利于形成争当先进的工作氛围和竞争机制,推进组织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有哪些?
1、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从我国对公务员的要求来看,强调精神奖励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作为人民公仆的特点和职责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有利于在公务员队伍中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防止产生拜金主义思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奖励制度区别于西方公务员奖励制度的鲜明特点。
2、个人奖励与集体奖励并重原则。公务员集体包括两种,一是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例如部(委)、司(局)、处(室)等;二是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前者是常规常任编制的集体,有稳定的人事关系,主要根据日常工作的表现来决定奖励;后者则是为特定工作任务或者专门项目临时组建的工作团队,一旦任务完成或者工作结束,团队就解散。
3、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奖励制度规定,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实行定期奖励;对于完成专项任务、处理突发事件或者在特点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这里所说的定期奖励是指以年度为单位的周期性的奖励,并且是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的。及时奖励就是有了事迹马上奖励,增强奖励效果。奖励要及时,体现在特定事件的奖励中。
(四)公务员奖励有哪些类型?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现行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五种类型: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公务员五种奖励的关系:
(1)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是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的,后一种比前一种的奖励级别更高,奖励强度更大,相应的奖励待遇也更好。
(2)公务员奖励的每种奖励都可以单独使用
(3)同一机关不能同时给同一对象两种以上的奖励。
(4)不同机关可以同时给同一名公务员授予两种以上的奖励
(5)同一机关在不同的时间也可以授予同一公务员两种(次)以上的奖励。
(五)公务员奖励的授奖标准和形式是什么?
各种奖励的具体授奖标准: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且以精神奖励为主。在公务员奖励的具体实施上,每种奖励都是以精神奖励的形式为主,再配合一定的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的方式包括公示、授予证书、记入档案、召开表彰会、报告会等多种方式;物质奖励的方式包括一次性奖金、奖品、晋升工资档次等做法。
(六)公务员纪律具有哪些特点?
1、法定性。公务员纪律的法定性,表现在公务员纪律的内容、违反纪律的标准、调查处理的程序、处理的依据都必须由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的纪律,一旦有公务员违反了就必须受到追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纪律的,不得以之为理由追究责任。
2、普遍性。公务员纪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定的纪律制度和纪律措施对全体公务员都具有约束力,在全体公务员中普遍适用。公务员应当一体遵循,无一例外。遵守公务员纪律是不区分职务、级别而区别对待的,任何公务员违反了纪律都要依法受到惩处。
3、强制性。公务员纪律的强制性是公务员纪律严肃性的必然要求。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是法定的,对公务员实施处分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
4、全面性。公务员在工作生活中的一切行为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也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示范作用,所以,公务员纪律既涉及工作方面也涉及生活领域,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全面约束。
(七)公务员纪律分为哪几种类型?具体有哪些规定?
公务员纪律有十六项具体规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四类: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道德纪律。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我国公务员应该遵守政治方面的纪律,保证在履行职责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因此,政治纪律在公务员纪律中是首当其冲规定的。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两种,包括:
1)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工作纪律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时应当遵守的纪律,是公务员纪律中最基本的内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包括: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4)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8)旷工或者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3、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廉政纪律是指公务员在廉洁方面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包括:
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3)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4、违反道德纪律的行为。道德纪律是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共道德。违反道德纪律的行为包括:
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八)法官、检察官纪律有哪些特别规定?
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根据法官、检察官身份的特点和职位的特殊性,分别规定了十三项违法违纪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检察)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九)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公务员制度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种类。
1、警告。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警告与口头批评教育不同,口头批评一般不采用书面形式,也不存入本人档案。警告处分与通报批评、停职检查也不相同,后两者不是公务员处分形式。
2、记过。记过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是“登记过失”的意思。但是,对于受处分的公务员而言,记过处分本身还不直接影响违纪公务员的现任职务、工资级别和享受的其他待遇。
3、记大过。记大过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记大过与记过类似,但是比记过处分在量纪标准上要重。
4、降级。降级是指降低公务员工资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与警告、记过、记大过相比,降级是实质性的制裁方式,而警告、记过、记大过都是警戒性制裁方式。降级会直接导致公务员降低一个工资级别,以遭受工资的损失来承担违纪责任。但是,公务员的职务不发生变化。如果是最低级别的公务员,因为无级可降,就应该改为记大过处分。
5、撤职。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现任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降低一个以上职务等次另行确定职务,并相应地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应该明确撤销的是一切职务还是其中某个职务。担任最低职务的公务员,无职可撤,应该改为降级处分;若无级可降,则改为记大过处分。例如,对于担任办事员的公务员,即使违纪的行为依法应该受到撤职处分,但是,由于其工资是最低档次,所以只能给予记大过处分。
6、开除。开除是解除被处分公务员与机关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同时也丧失国家公职人员和国家干部身份,并永远不得重新录用或者调任到公务员岗位上工作。开除不同于辞退,在公务员制度中,不能胜任公务员工作的可以予以辞退,辞退只是一种行政处理方式,被辞退的人员在一年内保留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五年后还可以重新录用或者调任到公务员岗位上工作。
(十)公务员受到处分后有什么后果?
1、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但是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公务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
3、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职务层次,重新确定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公务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
4、受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再担任公务员,不再负有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公务员的各项权利,退出公务员系统。二是不得被再次录用为公务员。
(十一)处分公务员应遵守哪些原则?
1、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这是对违纪行为正确定性量纪的客观基础。
2、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据以认定违纪行为和给予违纪行为人处分的证据必须是能够充分证明违纪行为的存在以及违纪行为的性质、程度的,对不能够充分证明违纪行为客观情况的证据则不能采信。证据确凿包含有四个层次的内容:(l)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2)证据必须与违纪行为有内在的联系。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能够将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4)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违纪;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本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违纪。
3、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人员或者违纪单位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违纪行为的重要前提,直接关系到纪律能否得以正确执行。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行为性质的标准。调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来认定行为的性质,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公务员的错误处理。
4、处理恰当。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依法给予违纪行为人恰当的处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处理是执行纪律的最后一个环节。犯错误人员是否受到应有的处分,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对于正确执行政纪,惩处违纪行为,挽救犯错误人员,教育广大公务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处理轻了,难以使违纪人员受到应有的惩处,起不到教育挽救本人和警戒他人的目的,还会在广大公务员和群众中产生消极作用。处理重了,滥施纪律,就会损害违纪人的合法权利。
5、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违纪行为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程序不合法也会使处分无效。程序合法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和调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二是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要求做到程序合法,是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案件的根本保证,与遵守实体性规定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6、手续完备。手续完备是指违纪行为查处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书面材料要完整、全面和准确,这其实是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例如,初查审批手续、立案审批手续、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复核决定书等必须齐全完整。手续完备是对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公务员处分工作公正、公平原则的体现,也体现了公务员惩戒工作的严肃性。
(十二)公务员处分有哪些程序?
1、初查。初查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正式立案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确认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
2、立案。立案是指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经过初查后,认为存在违法违纪的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决定案件成立、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3、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的一系列活动。
4、陈述、申辩。机关应该如实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5、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撤销案件。作出处分决定,是指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给予公务员处分的决定。撤销案件,是指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认为被调查的公务员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违纪或者有其他法定事由不应当给予公务员处分,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6、通知。通知是指对公务员的处分决定作出之后,为了使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知晓,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十三)公务员制度对解除处分有什么规定?
解除处分,是由做出公务员处分决定的机关对处分期已满,且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公务员给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1、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第一,受到撤职处分以下的处分才能予以解除,受到开除处分的不适用解除处分。第二,处分期间届满。警告的处分期间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第三,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第四,没有在处分期间发生违纪行为。
2、解除处分的机关。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机关应是做出该处分决定的机关。如果原处分决定机关被撤销,则由承接该处分决定机关的机关做出;如果原处分决定机关分立,则解除处分应当由从原处分机关分立出的与该公务员有人事关系的机关解除处分。
3、解除处分的程序。公务员处分期间届满时,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间的悔改表现,向做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原处分决定机关经过考察认为受处分的公务员符合解除处分的条件,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存入本人档案;解除处分的决定还应该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并送达该公务员本人。
4、解除处分后的影响。解除处分后,受处分的公务员的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档次不再受到此次处分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与未受处分公务员没有任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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