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介绍
根据J审财通(2002)78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江苏省组成审计组于2002年4月1日至15日,对JN市地方税务局及所辖9个分局、1个征收中心、1个培训中心和DY县地方税务局及所辖11个分局(所)2001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就地审计,审计主要内容是:局机关及所属分局经费收支、税务周转金和税务登记证及发票工本费收入情况。在JN市和DY县地税局的支持和配合下,审计实施已顺利结束。
JN市地方税务局下辖1个县局、9个分局、1个征收中心和1个培训中心,2001年末正式职工510人(其中:DY县局110人)。财务管理体制是:局计财科对局机关及各分局实行以拨作支,各分局作为会计独立核算单位。
JN市地税局提供的市区汇总的会计报表反映,2001年度,经费来源合计为3236万元,支出合计2961万元,当年结余为275万元,年末累计结余783万元。
2001年末,市地税局管理的税务周转基金839.27万元,利息及占用费收入余额35万元,业务费用收入(部分为利息及占用费收入的50%转入)年末余额26万元,其中占用形式为:借出周转金年末余额634万元(均为以前年度借出),以前年度暂付DY县地税局102万元,银行存款129万元。
从人均经费来源数看,2001年度,JN市地方税务局经费来源合计3236万元,按拨入部门统计,省地税局拨1922.5万元(正常经费1522.5万元、专项经费400万元),市财政拨628.31万元,各区财政拨有关分局435.1万元,市财政局等部门拨45万元,税务各项提退185.09万元,其他收入(利息等)20万元,按年末正式职工370人计算,年人均8.75万元,扣除省地税局拨基建款及专项设备款287.35万元,经费来源合计2948.65万元,人均数为7.97万元。
从有关部门拨给市地税局经费合计数占地税局组织征收入库的各项收入的比重看,2001年度有关部门拨给JN市地方税务局经费合计3216万元,与JN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征收入库各项收入58472.73万元相比,比重为5.5%o
二、审计过程
依据审计计划的安排,省审计厅组成的审计组一行10人于2002年4月1日进驻被审计单位,分成6个审计小组,分别对其税收征管、预算收入、经费收入、费用支出、发票管理以及财务管理进行了审查。并延伸审计了DY县地税局,对重点事项进行审计延伸调查。
通过审计认为,JN市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分局在经费收支、税务周转金和税务登记证及发票工本费收入方面,基本执行国家统一的财经税收法规,总体看是好的,但通过审计也发现以下问题:
(一)JN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度财务收支存在的主要问题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106.62元。
(1)应缴未缴发票检查款和罚没收入50.23万元。2001年市地税局计财科发票检查款48.16万元,年末转为暂存;朝阳分局罚没收入年末余额2.07万元,没有及时缴库。
(2)应缴未缴税务登记证及发票工本费收入56.39万元,经查有关分局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入年未有余额,没有及时缴库,其中,征收中心5.19万元,征管科42.26万元,集贸分局4.38万元,胜利分局4.56万元。
2.转移、截留、坐支应缴未缴预算收入66.5万元。
(1)转移应缴未缴预算收入45.28万元,稽查分局将应缴预算收入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朝阳办事处28.58万元,转胜利区财政10.2万元;朝阳分局将税收罚没6.5万元转至会计师事务所朝阳办事处。与预算法规有关规定不符,市地税局应责成稽查和朝阳分局予以追回,并按规定将预算收入缴库。
(2)截留坐支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入21.22万元。一是将税务登记证及发票工本费收入作为经费转作“其他收入”3.65万元(征收中心0.55万元,未庄分局3.1万元);二是市地税局证管科从工本费收入中列支32.6万元o
3.经费收入来源不合规42.05万元。
(1)将发票差价款作其他收入0.8万元。2001年度大通分局征收中心将发票差价款0.8万元转为其他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2)将税务事务所代理费返还41.25万元作经费收入。2001年度直属局及分局从税务师事务所收代理费返还41.25万元,作其他收入,其中:直属局10.37万元,征收中心2.19万元,集贸分局0.83万元,胜利分局2.92万元,大通分局27.11万元,朝阳分局2.17万元。税务局作为国家机关执法单位,不应与企业有代理业务关系,更不应获取报酬。
4.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义务。
2001年度,市地税局人员经费支出(不含临时工资、离退休人员工资、协税员工资和医疗费)共计551.62万元,按2001年末正式职工人数370人计算,人均每月1.49万元,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从审计情况看,仅办公室及个别分局对按月发放的工资收入代扣代缴少量的个人收入所得税。
5.以会议费列支招待费,列报口径不实。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在“经费支出一公务费一会议费”中列支招待费计85万元,列报口径不实,其中:胜利分局19.72万元,稽查局20.16万元,直属分局14.23万元,直山分局3.59元,局办公室27.3万元。
6.经费支出不合规64.8万元。
(1)为公司职工购买人身保险,2001年稽查分局以为执法人保险的名义为40名职工购买人身保险22万元,人均0.55万元。
(2)私分存款利息,2001年直属分局将平安保险公司退保利息收入作职工福利发放,共计3.1万元。
(3)以不合规发票报销费用3.5万元。胜利、朝阳分局以自开的发票分别报销费用2.16万元、1.34万元。
(4)2001年末,直属分局将应付未付的代征手续费10.4万元,列支挂暂存。
(5)局办公室部分支出不合规51万元:包括:2001年3月以培训中心出具的三联收据列支会议费2.2万元,属白条列支行为;为矿泉水厂支付评审费3.2万元,列经费支出;列支为培训中心购设备6.5万元、电梯安装等20.3万元;局办公室2001年12月23日转账付培训中心装饰工程款18.8万元,仅凭装饰公司出具的收据即列为基建支出。
7.自定标准,发放奖励补助。
2001年度市地税局自定标准发放岗位责任奖金、2000年完成市级任务奖、2000年完成省局任务奖、春节补助等,仅局机关以自定标准发放的奖金补助合计为55.15万元。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不符,市地税局应对自定标准进行清理,严格按规定发放奖励补助。
8.发票管理严重违法。
地税局征管中心在培训中心尚未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下,违法向其出售餐饮定额、宾馆旅游业及社会服务业发票,初步统计,自2001年2月到2002年11月,共出售100本餐饮定额发票,金额20万元,宾馆旅社业发票80本,社会服务业发票80本。
9.地税局培训中心未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偷税漏税,出借、出让和虚报发票问题严重。
市地税局培训中心于2001年2月开业,至审计时仍未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但却从征管中心大量领购发票,根据使用发票情况初步统计,至2002年11月,营业额为638万元,漏交营业税金及附加95.7万元。
培训中心还出借、出让、虚开发票:一是虚开(重开)发票3.9万元,2002年3月为市地税有关分局虚开汽车年审费0.91万元;2002年5月为市地税稽查分局虚开会议费发票1.65万元;为市地税局虚开下水井电梯房维修费0.19万元;2002年9月为朝阳分局虚开会议费0.25万元,2002年10月为直属分局虚开会务费0.9万元。二是将发票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2001年12月借给市司法局旅社业发票3本,2002年2月借给市统计局社会服务业发票5本。借给JN市委宣传部宾馆旅社业发票40份,社会服务业发票75份,该编辑部收取培训费、资料费2.88万元。
10.财务管理不到位。
一是对9个管理分局、1个征收中心没有按要求进行财务统管,实行报账制,而是以拨作支,各分局均有银行账号,独立核算;二是局机关有关科室均有银行账号,如税务周转金和税务登记证及发票工本费收入分别由征管科、税政二科管理,不利于财务管理;三是局二级单位稽查、直属分局均接收财政预算拨款,不利于加强预算管理;四是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实报实销,缺乏严格管理;五是局领导仅凭聘请的管理人员审核的基建支出数批准列支,缺乏必要的监控。
(二)DY县地税局2001年度财务收支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务周转金管理不合规。
2001年税务周转金账目只反映了银行存款数,没有反映税务周转金规模及投放情况,根据县地税局提供的2001年度资产负债表反映,税务周转金基金期末余额185.3万元,周转金贷款年末余额182.6万元。
2001年支付奖励款3.15万元,直接冲减周转金基金,与周转金管理有关规定不符,其中3万元付税务局建安办应予收回不得列支。
2.部分经费收人来源不合规。
2001年度10个分局从税务事务所代理费返还20.1万元;二分局从房地产所及城关信用收入3.9万元,一分局从供电局、永山矿收入4.3万元,合计28.3万元,记入其他收入,作为经费来源。此收入来源不当,属非法收入,予以收缴。
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入未及时入库,且有坐支行为。
2001年地税局征管科收入15.12万元,未及时入库,当年以现金上交市局4.92万元,支出4.65元用于发票印刷,年末余额5.55元;永丰局将税务登记证收入0.26万元转作其他收入;城郊分局将税务登记证收入0.31万元转作其他收入。
4.发票工本费收入未及时入库。
2000年度发票工本费收入8.72万元,2001年发票工本费收入9.23万元,合计17.95万元;列支用于发票印刷等17.82万元(2000年支出8.89万元,2001年支出8.93万元)。
5.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缴未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2001年度经费支出中,人员经费支出258.68万元,按年末98人计算,平均每人每月0.22万元,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但县地方税务局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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