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行政立法
重点掌握内容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特点及基本原则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特点: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行政立法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
2、效率原则。
二、行政立法主体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为: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三、行政立法的基本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起草。
2、征求意见。
3、审查。
4、通过。
5、签署。
6、发布与备案。
一般掌握内容
一、行政立法的分类
1、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2、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3、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不同,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二、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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