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述
重点掌握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及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
2、主观条件。
3、客观条件。
4、法律效果条件。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
一般掌握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 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3、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胡笳和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4、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5、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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