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经济法学》课程案例分析与讲评2

时间:2024-04-30 09:56:59 5A范文网 浏览: 平时作业 我要投稿

案例6[案情介绍]

甲市一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20万元。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半年内,该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自己债权作价60万元,后被清算组追回,为此清算组花去费用10万元。该企业还拖欠税款10万元,2个月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为30万元。该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人乙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由于清算组决定终止该企业所签的合同,为此给债权人丁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失。

[问题] 乙、丙、丁各能获得多少万元的清偿?

[分析]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首先是要确定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依照这一规定,企业的破产财产为:150万元+50万元+60万元=260万元。这260万元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的规定:“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所以本案中的破产费用包括:10万元的清算组费用,剩下250万元按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本案中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共计2x30=60万元。欠税款10万。250万元之中清偿了这两笔费用欠余180万元,而破产债权共计200万元,显然不够清偿,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第3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据此,乙、丙、丁的分配比例为180/200×100%=90%。乙应得:100×90%=90(万元)。丙应得:75×90%=67.5(万元)。丁应得:25×90%=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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