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文书的概念、内容及其分类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司法机关为处理诉讼案件而制作的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二是国家授权的法律机构或法律组织所制作的办理或裁决非诉讼案件的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三是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出具或代书的民用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按文书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等;
按文书具体功能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命令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等;
按制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
按文书行文体式的不同,可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
二、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法律文书具有如下几方面的主要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即法律文书必须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法律实际问题而制作,而且其中心意思必须鲜明突出。
2.材料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材料,不论是事实材料还是文字材料,都必须是绝对客观真实的,不能有半点虚假,也不能进行所谓合理的想象,甚至于不容许稍加夸大或缩小。
3.内容的法定性。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既要符合一般写作规律的要求,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对某种法律文书的法定要求,写清必须具备的法定要素。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更必须依法裁处,按律量罚。
4.形式的程式性。法律文书是一种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程式性特点的文书。程式性特点具体表现在结构的固定化和用语的成文化两个方面。
5.解释的单一性。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上要求做到精确无误、解释单一,不能有半点含混、模棱两可、语义两歧的现象出现。
6.使用的实效性。法律文书是为执行和贯彻实施法律而制作和发布的,因而它的制作和发布都要起到启动或推进法律活动不断进展,乃至解决诉讼中的各种争议、非诉法律活动中的各种有关问题的实际效能。
三、法律文书叙写事实的基本要求
总体上来说,法律文书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应当做到材料真实、脉络清楚、要素齐备、把握关键。具体说来应当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记清事实,材料真实:应当具体写清案情事实,做到脉络清晰;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已经掌握的客观真实的事实材料。
2.事实要素,齐全完备:必须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结果等等。
3.关键情节,具体叙写:对于决定或影响案件性质、涉及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涉及问题严重程度等的情节必须力求具体详明。
4.因果关系,交代清楚:不能有因无果、有果无因或者因果脱节、因果模糊甚至于有违事理。
5.争执焦点,抓准记清:不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对于双方之间争执的内容和焦点均应把握准确并记叙清楚。
6.财物数量,记叙确切:涉及财物或其他事物的数量时必须记明确切数量,至少是记明基本数量。
7.叙述事实,平实有序: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叙述方法,不应当追求辞藻的华丽或者采用文艺性的修辞手法。
8.材料选择,真实典型:材料必须绝对真实,并足以说明问题的本质。
9.列举证据,确凿可信:证据必须充分有力,具有确凿性和可信性。
四、法律文书论述理由的基本要求
理由论证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是体现文书主旨的核心内容,必须依法论述,分析透辟,说理有据,令人信服。具体说来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应当将对证据的列举、叙述与阐明认定事实的理由紧密结合,使其浑然一体。
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既要严格遵循法律,也要注意事理分析;做到以法诲人,以理服人。
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引证法律条款必须注意准确性和针对性,力求做到引用适用于本案的外延最小的法律条款。
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必须做到瞻前顾后,一以贯之。
五、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述要求
基于法律文书的实效性和法定性等方面的特点,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必须做到精确无误、严肃庄重。具体要求包括:
1.表义精确,解释单一:法律文书是要求收到明显实效的文书,文书语言在意思表达上必须十分精确明晰、解释单一,不能模棱含混、语义两歧。
2.文风朴实,格调庄重:法律文书属于公文语体,应当平实、庄严、郑重。一般排斥口语。叙事应一律采用直笔,而不应渲染烘托追求文学效果;应多用一般修辞手法,少用特殊修辞手法。
3.文字精练,言简意赅:法律文书应当体现出法律的规范和法定的要求,必须在语言精确的条件下做到精练,同时又必须内容完备,不能有所疏漏,做到言简而意赅。
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法律文书应当采用较规范的书面语言,语句力求规整,通常应使用常式句型,少使用简化句型。句子成分应力求完整齐全,慎用省略。
5.褒贬恰切,爱憎分明:法律文书也是具有明显感情色彩的,应当用明确的语言表明对于当事人行为的褒贬、爱憎,但其所采用的表达方式和修辞手法则应当与文学作品有所区别。
6.语言诸忌,力求避免:法律文书有其明显的严肃性和庄重性,应当力求避免使用某些明显不规范、不庄重的语言,如方言土语、污言秽语以及流氓黑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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