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广东电大《监督学》综合练习题(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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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行政审判监督

行政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2、二审监督制度

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3、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4、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填空题

1、(  审级 )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

2、审级监督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由(  合议 )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

3、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  行政  )权的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

4、( 死刑复核  )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 合议庭  )进行。复核死刑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书面审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不开庭审理。

6、刑事二审如果是由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必须(  开庭  )审理。

三.多项选择题

1、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  ABCD  )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抽象政治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            D、终局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ABCD  )。

A、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

B、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C、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D、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3、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上诉、抗诉案件,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ACD  )

A、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B、上诉不加刑

C、依法直接改判

D、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人员是(  ABCD  )

A、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D、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5、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ABCD )

A、过错责任原则

B、危险责任原则

C、违法责任原则

D、合理责任原则

四.简答题

1、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

(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

(4)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是:

(1)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 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相关权力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为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相对方,而对相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2、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既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也有一些特有的司法原则。

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制原则。

(4)回避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6)两审终审制原则。

(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9)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10)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3、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行为主体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2)侵权行为

1)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行政职务行为是指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作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所作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之外或与职务无关的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或其他违法责任,不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在确定损害事实时应注意:

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可不予赔偿。

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才发生赔偿问题。

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和人身损害事实。物质损害,是指对财产权益的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公民身体的直接损害。

(4)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连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

五.论述题

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另外,还包括法院的内部监督,其中主要是审级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的主要特征是:

(1)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法院主要通过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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