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2、层级监督:层级监督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3、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4、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财务收支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稽查、审核活动,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
5、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管辖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方面的职责权限范围。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说,行政复议管辖是确定哪些复议申请由哪级、哪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和审理;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管辖是确定如果不服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向哪级、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6、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复议范围既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哪些行政争议拥有管辖权,同时也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7. 行政效能监察: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行为产生的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二.填空题
1、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 行政公务 )人员。
2、我国行政系统内的行政监督机关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监督的( 专门 )机关。
3、行政复议职权是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 层级监督 )关系而设置的一种职权。
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都有行政复议职权,都是行政复议机关。
5、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 口头 )申请。
6、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 行政 )赔偿请求。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主体 )是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 书面 )审查的办法。相对人对行政终局裁决不服,不能提起( 行政 )诉讼,只能向裁决机关或者裁决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三.多项选择题
1、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 ACD )。
A.行政复议申请
B.行政复议备案
C.行政复议审理
D.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ABCD )。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廉政监察机制由( ABCD )等部分构成。
A前提 B核心 C基础 D保障
四.论述题
1.试述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
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包括赔付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法律责任。赔付性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恢复原状,亦即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行政行为未作出前的状态。惩罚性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惩罚违法行为主体。
1)赔付性法律责任。赔付性法律责任形式较多,例如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职责的限期履行、行政赔偿等。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有权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撤除、注销违法行政行为,使之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有权机关改变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合理、适当;行政职责的限期履行是指有权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拒绝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2)惩罚性法律责任。惩罚性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分、刑事处罚、权力机关的罢免和撤职等。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有明确违纪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制裁性行为。
刑事处罚是行政公务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职务责任,这种责任对应的行为是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
权力机关的罢免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免除由其选举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组成人员。
权力机关的撤职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撤销由其任命的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组成人员的职务。
2.试述廉政监察制度。
廉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主要任务是监督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查处各类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廉政建设,以保证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员的为政清廉。
廉政监察的主要对象是行政领导。在我国,凡科级以上和相当于科级以上的政府公务员都属于行政领导。廉政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行政领导在履职中是否有商品交换和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3)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行为。
5)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
6)行政领导是否有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
廉政监察机制由前提、核心、基础、保障等四个部分构成。
1)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前提是反腐倡廉教育。
2)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核心是廉政法规制度。
3)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基础是对行政系统的人和事实行全面监督检查。
4)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保障是法律责任追究。
3.试述行政执法监察制度。
行政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是被监察对象的执法行为,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在作出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后能够及时纠正。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出现的违法行为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失职。
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出现的不当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目的不当;行政行为专断、刚愎、恣意;行政行为不相关考虑;行政行为反复无常。
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日常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日常监察依据的是本监察机关制定的工作计划,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由监察室拟出实施方案,报有关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4.试述政府财务审计。
政府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种,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合法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审计制度产生后,财务审计长时期居于主导地位,因而又被称为“传统审计”、“常规审计”。政府财务审计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是否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等,目的是纠错防弊,查错补漏,维护财经法纪,保护资财安全,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政府财务审计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查。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由审计机关派人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
按照审计对象的不同,政府财务审计可以分为财政预算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财政预算审计是指对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收入与支出的执行情况以及组织平衡所进行的审计;财政决算审计是指对年终财政收入决算、支出决算、财政结余以及预算外资金的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5.试述政府绩效审计。
政府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审计。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存在一定联系,绩效审计一般是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
政府绩效审计的作用主要有四。一是提供有关公共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信息;二是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绩效,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内部控制, 有效地使用各种公共资源;三是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以及政府项目目标的实现;四是有利于造就责任政府,促使政府更加重视公共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政府绩效审计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
1)政府财政支出中的非收益性投资部分。非收益性投资是政府财政支出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也是政府绩效审计的重点内容。政府的这部分支出不以盈利为目的,没有明确的受益人,支出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持政府以及其他公共管理部门的正常运转,二是为了改善公共投资环境,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基础。非收益性投资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
政府各部门预算支出和其他财政支出审计。主要审查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效率性、效益性标准,是否取得了预期效果。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这种审查是针对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
专项资金支出、各种基金支出、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支出审计。上述审计主要是评价这些支出的利用和管理情况。
2)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收益性投资部分。收益性投资主要表现为国家授权的投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和对其他企业国有股的投资。这种审计主要是一种投入产出比较,投入和产出不仅包括以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还包括以非货币衡量的社会价值。
6.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监督的法定途径之一。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原则为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有错必纠。
合法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公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活动中应保持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偏不倚,并以事实为根据,准确地适用法律;
公开是指行政复议应充分体现行政司法特色,向复议双方当事人和社会舆论开放;
及时是指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不得拖延耽搁;
便民是指行政复议应尽量采取方便申请人的方式方法,以确保申请人能有效行使各项权利;
有错必纠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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