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大《律师实务》形考作业(三)

时间:2024-04-30 09:36:12 5A范文网 浏览: 平时作业 我要投稿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6分,共30分)

1.民事诉讼代理

答:民事诉讼代理,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一方当事人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其又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2.公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

答:公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3.申诉代理

答:申诉代理 ,是指律师接受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4.代书

答:代书,即律师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是指律师代表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行为。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害人等的申请,为处理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二、判断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  对  )1、律师职业道德与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有密切联系。

(  错  )2、同一律师事务所不能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  错 )3、民事诉讼代理律师作为诉讼主体,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  对  )4、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  对  )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和解权。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律师具有的特征包括    A B C D          。

A.专业性

B.服务性

C.受托性

D.公正性

2、我国律师法的作用包括   A B C D       。

A.有利于律师制度的完善

B.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

C.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D.有利于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3、下列各项中属于律师业务素质的是    B C         。

A.坚持真理、主持正义

B.具备相应的知识体系

C.科学的思维方式

D.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       A       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A.被告人

B.被害人

C.公诉人

D.审判员

5、辩护权的行使方式有      B C D        。

A.法定辩护                         B.自行辩护

C.委托辩护                         D.指定辩护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2、简述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解散的情形。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3人,且在3个月内未补齐的。

(2)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3个月内未补足的。

(3)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4)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5)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事由。

3、简述辩护律师确定辩护方案时应考虑的方面。

(1)无罪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确认被告人无罪,从而反驳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

(2)罪轻辩护。被告人实际犯罪的性质比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性质轻;指控的罪名不恰当;混淆罪名等。

(3)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被告人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5)程序违法的辩护。诉讼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案例分析题(共10分)

张某于2003年政法大学毕业后在某中级法院工作了3年,并在此期间考取了律师资格,2006年9月他辞职到某律师事务所做律师。2007年10月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获得律师执业证书。请简要分析:从何时起张某有资格代理诉讼,法律依据是什么?

(1)张某只有在2008年9月以后,才有资格代理诉讼,但是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张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诉讼业务,但可以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而且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1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7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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