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引论”课程作业讲评(3)
一.如何理解“是”与“应当”二者之间的关系?(P198-199)
答:在伦理学涉及的各种问题中,最为复杂的一个问题,就是“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因为别人是这样做的,所以我也可以这样做。”这是日常生活中人们用来为自己行为辩解的一种常见方式。其实,“别人是如何做的”与“我应当怎样做”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这就是“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
“是”和“应当”之间,并没有什么直接或必然的联系,从事实性的“是”中,无论如何也推不出规范性的“应当”来。人们实际做什么和他们应当做什么这二者之间,并没有一种直接的或必然的联系。在有关人的行为是否道德的问题的判断上,重要的不是看人们实际做了什么,而是看人们究竟应当做些什么。
二.义务论和圣谕论的共同点(P217)与不同点(P221)表现在哪里?
答:共同点:二者都是非结果论道德理论。都认为一种行为的道德与否是取决于实事而非取决于结果,都把道德看作是一种先天的、绝对的东西,即一种不受任何经验性结果影响的、与人的欲望或功利无关的、预先规定者人的行为的一般规则。
不同点:圣谕论把道德的根据移于人以外的精神存在,把道德看作是由某种超自然的至善之物决定的东西;而义务论则与此相反,它把道德内置于人的理性观念,把道德看作是由理性的意志决定的,出于人的自觉的一种善的行为,即是不计功利、不讲结果的,纯粹由一种义务感或说是动机决定的善的行为。
三.如何区分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P211)功利主义是以怎样的论证最终在理论上取代了利己主义而成为广泛被接受的结果论道德哲学理论的?(P212-213)功利主义自身又存在哪些基本的理论弱点?(P215-216)
答:(1)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区别在于:前者相信,如果人们想要达到道德,他们就必须假定自己的行为结果是能够给自己带来益处的;后者则主张,如果我们想要达到道德,我们就应当假定自己的行为是能够为这种行为有关的各方带来益处的。
(2) 功利主义取代利己主义,首先是因为利己主义具有三个弱点:
首先,从直接方面看,利己主义势必引起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其次,从间接方面看,利己主义容易引起道德建议方面的混乱;最后,也是利己主义的最大弱点,它会从深层侵蚀多数人认可的、生活所依赖的共同道德观。
利己主义的这三个弱点,使得它不可能成为主流道德价值观,它不得不让位于其他类型的道德论。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具有根本优势的功利主义就取而代之。
(3)功利主义具有三个理论弱点:一是功利主义原则在实践中难以贯彻到底;二是功利主义对幸福、快乐、愉快等功利进行量化理解难以做出准确说明;三是功利主义在逻辑上缺乏清晰性。
(说明:本题是分析题,我这里给大家提供参考答案要点,请大家根据要点进行发挥)
四.义务论与功利主义看待行为道德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里?你支持义务论的道德主张还是功利主义的理论观点?试用逻辑和论据说明之。(P210-225)
答:义务论强调道德内在于人的理性观念之中,认为道德是由理性的意志决定的,出于人的自觉的一种善的行为,即是不记功利、不讲结果的,纯粹由一种义务感或说是动机决定的善的行为。所谓义务论,指的就是康德的“义务伦理学”。义务论看待行为的道德性,主要根据行为动机的善或恶来判断:动机是善的,行为就是善的;动机是恶的,行为就是恶的。
功利主义坚持:一种行为如果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只有当,且仅当这种行为能够为所有那些受这种行为影响的人带来最好的结果时才是可能的;而且,这种结果在任何其他以这种方式来行为的人那里表现出来也是如此。功利主义看待行为道德性的主要依据是行为的结果,根据功利主义的标准,一种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多数人有益时,该行为才是善的,否则就是恶的。
我觉得这两种主张都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弱点。
义务论的合理性在于它有助于形成一种社会正义和良心,有利于社会风俗的改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动机与行为的效果并不矛盾,多数情况下,善的动机会导致好的行为后果,不良动机会造成不好的后果,特别是在人们对行为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以及对事情发展趋向有较准确的估计时更是如此。当然,义务伦也有其困难,首先是究竟哪些原则是善的,哪些原则是恶的,在不同的社群众还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其次是在不少的情况下,动机与行为结果可能发生矛盾。
功利主义的合理性在于,一是避免了善恶标准的无休止讨论,直接根据行为效果对行为的道德性进行判断;二是根据行为的结果判断行为道德善恶,认定*作比较简单。但是功利主义也有其弱点,首先是因为人们在做出一个行为时,并不是总能提前知道结果好坏的;其次是,仅仅根据结果判断善恶,会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要求利益大小的精确计量问题,而对行为结果的利益大小进行计量,很难精确;三是功利主义容易导致利益争执,有可能会走向利己主义。
五.一位男子有很长时间的家庭暴力史。在一次他于酒后滥施暴力的过程中,他的妻子为了保护自己和两个孩子不受到伤害,用随手抄起的一根擀面杖打击他的头部,导致他休克死亡。这位女士的行为是道德的吗?请说明你认为这种行为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理由。(P210-225, P233-235)答:事例中女士的行为的道德性,不能一概而论。这里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一是根据义务论的标准来衡量。义务论要求从行为人的动机来判断行为的道德善恶。在以上事件中,该女士的动机有三种可能:
(1)完全是为了自卫和保护孩子。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根据义务论的主张,该女士的行为当然是善的。因为她的动机是善的。
(2)出于报复。鉴于丈夫施暴不是偶然的,妻子长时间遭受暴虐,难以排除她情急之中借机报复。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根据动机论主张,她的行为是恶的,因为她的动机是恶的。
(3)既是为了自卫和保护孩子,也有借机报复的因素。这种情况就很复杂了。此时,仅仅根据义务论的主张,很难对该女士的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当然,一种行为,既有可能是纯善的,也有可能是纯恶的,至于是否有这样一种行为,既包含善又包含恶?这种问题还需探讨。因为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上可以善恶兼备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善恶兼备的。但是“善恶兼备”这种说法恐怕在逻辑上难以立足,因为根据排中律,一种行为不可能既是善的,又是恶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就只好求助于功利主义的道德主张来对这种行为进行判断了。
二是根据功利主义的标准来衡量。功利主义要求从人的行为结果来判断行为的道德善恶。在以上事件中,该女士的行为有两方面的结果:(1)保护了自己和孩子;(2)打死了丈夫。
如果单纯从使孩子和自己得到保护来看,其行为自然是善的;如果单纯从其导致丈夫死亡来看,其行为自然是恶的。
但是,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因为她的行为是既保护了自己和孩子,又打死了人。根据功利主义,我们就应该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关键的问题是应该回答:如果她不打死丈夫,她自己和孩子是否就会遭受到这样一种伤害——她和孩子所受的伤害要比丈夫之死要大?这在事实没有发生的情况下,谁都无法预计这种关系:“女士和孩子遭受的伤害总量”与“丈夫之死”而这究竟哪一个更多。如果能够预测这种关系,我们似乎就能比较容易判断她的行为的道德性了。但是,实际上,在以上事件中,是很难进行准确计量的。这也就是教材上所介绍的功利主义的弱点之一。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对以上事件中女士的行为进行道德判断,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不过,虽然我们没有得到一个确定的答案,但是,通过这番分析,我们可以说我们对这类事件的道德性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这就是伦理学意义的一种表现。
(说明:(1)本题答案根据个人自己的价值取向可能会有根本的不同,这个答案只是个人的一种分析,仅供参考;(2)哲学提出问题而不一定解决问题,但是提出问题本身仍有重要的意义,本处提供的答案就鲜明体现了这一特色)
六.动物权利在当代越来越被认真地看待。真的有动物权利这种东西吗?你支持还是反对把动物权利与人的权利相提并论?请详细说明你的理由。(伦理学整章内容)
答:说到“动物权利”,首先得讨论“权利”这个词。我们通过学习哲学这门课程知道,“权利”一词在西方哲学史中被广泛提到,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反对宗教神权过程中提出“天赋人权”概念,从而有了“人的权利”的概念。这表明“人的权利”这个词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它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人们意识到自己的生存处境极端恶劣的情况下而提出来的。现在有人提出“动物权利”这个概念,也是因为自然环境遭到人类的破坏,使得动物生存条件极端恶劣的情况下提出来的。近代史上“人的权利”这个概念反映了人对自身的尊重,而现在“动物的权利”这个概念的提出则反映了人类对环境恶化的深刻忧虑。只有站在这样一个角度,我们才能对“动物权利”这个概念有一个比较准确的理解。根据这种理解,“动物权利”这个概念,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该不该有的问题。
生活中有些人对动物权利持有极端的理解,认为动物权利与人的权力是平等的。这是一种及其肤浅的理解。我们知道,在中国哲学史上,从来都把人当作万物之灵。宋朝哲学家周敦颐《太极图说》曾说:“无极而太极。太极动而生阳,动极而静,静而生阴,静极复动。一动一静,互为其根;分阴分阳,两仪立焉。五行一阴阳也,阴阳一太极也,太极本无权也。五行之生也,各一其性。无极之真,二五之精,妙合而凝。干道成男,坤道成女。二气交感,化生万物,万物生生而变化无穷焉。唯人也得其秀而为灵。”认为万物之中,只有人汇集了大自然的精华,成为最优秀的种类(唯人也得其秀而为灵)。不仅如此,还十分强调禽兽的区别。我们日常生活中骂人的时候,常用“畜牲”、“禽兽不如”等对对方进行苛责,就说明在中国文化传统中,从来都认为人是天下最可贵的。即使是在西方基督教的圣典《圣经》中,也强调了人畜的区别,《圣经》借上帝之口,告诉人们:所有的植物和动物,都是人的衣食。
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提出“动物的权利”,实际上是表达了对自然环境的关心,而关心自然,实际上就是对人类生存条件的关心,最终还是对人类生存的关心,是对人本身的尊重。并不真的就是提倡“动物权利”与人的权力平等。
(说明:本题实际上是考察同学们学习哲学引论这门课程之后的分析能力。如果一定要扣教材,是难以找到答案的。但是从哲学课程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角度看,应该说是没有超纲的。本处答案纯粹是个人的想法,各位同学斟酌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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