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名词解释(5*4=20分)
1、相邻关系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联营
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
3、专有权
即权利人对于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它是指单个权利人对一个特定的专有部分,单独享有的所有权。
4、诉讼时效
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5、善意取得
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二 填空 (5*2=10分) 1、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包括..___虚假行为____和.____伪装行为 。 2、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______某种财产权______的凭证。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_____被代理人_____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______被代理人对代理人_____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___人身_____、 ____财产___.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________
5、所有权从____财产交付_______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选择题(5*2=10分)
1、土地按其法律性质属______B C_________。
A 流通物 B 不可分物 C 不动产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_____C____________。
A 第三人承担责任 B 行为人承担责任 C 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甲、乙兄弟二人的父母病故给其留下了二间房和2万元钱,尚未分割,.该财产是_________A__________。
A 共同共有财产 B 按份共有 C 甲(长子)所有财产
4、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或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_____B____。 A 中止 B 中断 C 延长
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______B_________。
A 无效民事行为 B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 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四 问答题(5*8=40分)
1、 简述物权的特征
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债权比较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3)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2、 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3、 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但共有人转让其份额,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3)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4)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如果共有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不过,多数人或份额多的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少数人或份额少的共有人的利益;(5)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6)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共有人对整个财产承担义务,还包括共有人应按其份额承担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用,税款及保险费等。如果某个共有人支付上述费用时,超出其份额所应分担的部分,该共有人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偿还。!
4、 简述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
(1)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循法律的规定。(2)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3)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合同的规定。
5、 简述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五 案例分析题(2*10=20分)
1、王某在五年前迁居外地工作,将组合柜委托给宋某代管存放。宋将组合柜寄☆放在张某之父家,二年后,张某之父去世,张问宋柜如何处理,宋说送给你了。现王某回到原住地,找张要组合柜,张不给,王诉至法院。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张应将组合柜归还给王某。因为王某在五年前迁居外地工作,将组合柜委托给宋某代管存放,。宋将组合柜寄放在张某之父家。其过程组合柜的使用权不断转换,但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任然归王某。张某之父去世,宋将组合柜送给张某,其本身是无权处置的行为。所以是无效的。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所以,张应将组合柜归还给王某。
2、张某、王某是好朋友,张某出资2万,王某出资3万,共同投资了一饭馆,由张某经营,利润按比例分享,亏损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后经营不善,王某提出散伙。饭馆现有资产5.5万元,张某提出将王某应有的份额卖给自己,王某不愿意,后张某提出
4万元买下王某的份额,王某则称宁可以3万卖给他人,后王某以2.5万元卖给了李某,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李的买卖行为无效,王某应将份额出售给他。
问: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答:张、王共同出资开饭馆属合伙关系,双方对包馆的财产属按份共有关系,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如王出售其合伙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张某有优先购买权,张某愿出资4万元购买,但王某却以2.5万元低价卖给李某,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应确认王某将其份额出售给李某的行为无效。在同等条件下,张某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非共有人出价更优于张某时,张某才丧失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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