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大《法学基础知识》平时作业三

时间:2024-04-30 09:23:03 5A范文网 浏览: 平时作业 我要投稿

近年来,由于一系列“人肉搜索”事件引起的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一个热点话题。请同学们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在课堂或小组学习中讨论这一现象,并将讨论的情况及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形成一份书面报告。

2007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层的家中跳楼自杀。2008 年1月10日,大旗网刊载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在得知姜岩死亡后,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在网站上,张乐奕、姜岩的姐姐及朋友先后发表了纪念姜岩的文章。这三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的真实姓名,照片等信息。

事件发生后迅速引起网民的热切关注,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2008年3月28日,王菲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8年12月19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乐奕基于与姜岩的同学关系,知晓了王菲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同时,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而大旗网在网站上设置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事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同样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天涯网因及时删除了涉及王菲个人信息的文章,不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据此法院判决,张乐奕及大旗网注册公司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王菲承担侵权责任。上述两被告删除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两网站上的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所谓“人肉搜索”,它实际上是一种信息的渠道。信息时代,人们被大量的信息所淹没,但真正具有价值的信息却十分匮乏。“人肉搜索”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揭露事实真相、给出最有价值的信息,它的其出现,极大地满足了人们个性化的信息需求,弥补了信息爆炸时代的信息匮乏。

它可以作为一种网络意见的评价机制。“人肉搜索”出现之后,那些挑战人们道德底线的言行能够被揭开匿名、虚拟的面纱,使网络言行不当者能在现实社会中接受公众的监督与道德评判,为其言行承担应有的责任。

它可以作为一种自力救济机制。在公权力不够发达或公权力不作为时,这种初民时代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自力救济方式,成本较低,仍然普遍存在,并为较多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道德认可。公权力救济不必完全排斥自力救济,尤其是在我国案件多、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背景下,合理限度内的自力救济不仅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及时救助,还提高了违法者违法成本和机会成本,节约了稀缺公共资源,达到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然而,这类搜索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旦运用不当,也会造成对当事人的侵权,我们现在比较关注的是“人肉搜索”中当事人的侵权问题。这类问题充满矛盾和富有戏剧性,成为传媒报道紧盯的内容,传播广泛。其实,由于“人肉搜索”造成的对当事人的侵权现象,案例虽然典型,但是数量并不多。如果在法律上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这类侵权现象,“人肉搜索”可以成为我们现实社会中的一种比较好的人们搜寻信息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人肉搜索”在方式上,其实就是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就像网络蜘蛛人,通过蜘蛛爬行的方式获得每个节点的信息。人肉搜索原理,即通过人传人的方式来进行传播罢了,这种方式自古就有。只不过网络把这种方式的效果和可能的后果数级放大了。

“人肉搜索”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它在进行搜索的时候不顾忌别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个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这是权益是法律所赋予所有人的。“人肉搜索”不能跨越这个界限。第二,搜索多具有盲从。网络的信息浩如烟海,人们无从判断信息的真假,很多人在看信息的时候,不辨真假就盲目跟随,很容易造成对当事人的不当伤害。第三,很多人认为,网络是虚拟世界,其实它亦是现实社会,在网上发言的人都是真实的人,不是魂灵。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

网络是一种传播的技术手段,只有正当的使用这种技术手段,才能带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便利。如果不能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正当使用网络,我国现行的传播政策可能会采用铁腕手段进一步限制网络本来就不充分的言论自由。我们不要做事与愿违的事情

泄漏他人隐私,表面上很文明,不过说了几句话,但是它的后果有时候是非常糟糕的,可能造成当事人精神失常,甚至于死亡。所以,这种暴力不是显示在字句上,而是它的后果。有些明星们故意抖隐私,这是他们经纪人的一种炒作行为,与前面提到的通过“人肉搜索”展示当事人的隐私,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问题。后者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且是一种不够规范的商业行为,这种行为中明星的隐私,原则上不会伤害明星,因为他们做的时候是很有分寸的,而前者是一种很难被控制的行为,因为一旦把网民发动起来以后,对当事人的隐私搜索是不计后果的,也没有其他力量能够完全控制住它,所以,对于这种行为,我们要予以注意、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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