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法规形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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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法规》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一、你是如何认识农业法及其基本原则的?P1、p7


答: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是


  1 、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

  2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3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

  4 、科教兴农的原则

  5 、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见教材P12~P13,1——8

三、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有关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规定是农业法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农业法第五条规定,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四、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产品流通信息不畅,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大。市场调节的关键是全面、准确、快捷的现代化农产品流通信息网络系统。近年来,农业部加快推进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全国的大中型商业企业普遍实现了联网或建立了企业网站,但这些现代化的网络信息系统对于农产品流通来说还存在信息不集中、农民和商户用不上、信息质量低等问题,从而导致我国农产品流通只能接受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二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培育滞后,功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我国农产品流通已形成以批发市场为枢纽的流通体制,目前全国有农产品批发市场4500多家,但这些批发市场大部分是在农产品供求追求数量扩张阶段建立的,已远不能适应现在供求质量提高新阶段的需要。三是流通的农产品质量偏低,食用安全缺少保证。

五、根据《农业法》的规定,我国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p29

  1 、加强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农业法》对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做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审计监督。

  2 、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除国家财政投入外,通过信贷资金、其他社会资金和外资对农业进行支持,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

  3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金融支持。

  4 、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要逐步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扶持互助农业保险。

  5 、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了促进农产品出口的扶持措施。

  6 、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业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

  7 、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采取措施保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的合理比价。

  8 、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

  9 、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

应该说我国目前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是比较完备的,问题是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能把各项措施认认真真的落实到实处。


《农村政策法规》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考答案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P47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至 50 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至 70 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二、如何保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 ……


见教材P44~P54自行组织整理。

三、见教材P67~P72自行组织整理。

四、按照《森林法》第四条的规定,森林具体可以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 P75  

1 、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护路林以及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

2 、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上用材林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 、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 、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 、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五、1 、草畜平衡制度 p90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一般来说,草原的载畜量是根据草原的面积、牧草产量和家畜日采食量来核定的。根据适宜载畜量和实际饲养量之差,可以得出草畜是否平衡的结论。

  落实草畜平衡制度,一方面要通过采取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牲畜舍饲圈养、提高牲畜出栏率等措施,减轻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逐步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断增加饲草供应量,并通过改良牲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提高饲养管理水平等措施,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牧民的增收。概括来讲,就是应当从增草增畜、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入手,从根本上扭转超载过牧的局面,最终实现草畜平衡。

  另外,《草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这也是为了实现草畜平衡而采取的一个措施。

  2 、建设征用使用草原和临时占用草原 p91

  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交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另外,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还应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是一种资源补偿性质的费用,国家将采取 “ 取之于草用之于草 ” 的原则,利用所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用于恢复草原植被。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临时占用草原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以及部队演习等需要,如地质普查、勘探石油、兴建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各种工程项目施工堆料、拉运物资通道等占用草原二年以内,既不需要改变草原用途,也不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草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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