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项选择
1.C
2.ABC
3.BCD
4.A
5.ABC
二、填空题
1.【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与他过交往的能力】
5.【强制性理由】、【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P20】:
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P76】:
是指一国对领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P114】:
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4.庇护【P121】:
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住和给予保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P26】
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P69】
答: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
2、国家合并
3、国家分离
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P91】
答: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①同意
②自卫
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
④不可抗力
⑤危难
⑥危急情况
五、论述题
1.试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44】
答: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该是既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他们在主体、调整的对象、渊源、效力根据和性质等反面都是不同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他们之间是有密切关系的,这种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国家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应该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规定。
其次,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都借用了国内法的概念。
最后,从国内法看,它也受到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制度的影响。
2.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P59】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①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
②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③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货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包围自身的生存、独立的安全的权利。
④管辖权:通常是指国家对人、物以及时间的管理和支配权。
国际公法作业2
一、不定项选择
1.AB
2.B
3.B
4.D
5.B
二、填空题
1.【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2.【历史边界】、【条约边界】、【继承边界】
3.【责任制度】、【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4.【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
5.【特命全权大使、教廷大使】、【特命全权公使、教廷公使】和【代办】
三、名词解释
1.国家地役【P162】: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2.大陆架【P199】:
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约0.1度,上覆水深一般在50~550米,宽度在70~110海里。
3.发射国【P245】:
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4.领事【P275】:
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而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领事。
四、简答题
1.简述《南极条约》法律体系及南极的法律制度。【P169-170】
答:法律体系:
《南极条约》订立之后,南极协商会议于1972年通过了《保护南极海豹公约》,1980年通过了《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1988年通过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91年通过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南极条约》和上述其他公约或议定书以及南极协商会议通过的决议构成了目前的南极的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
1.和平利用南极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2.简述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P185】
答: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习惯规则,并为《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确定。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无害通过权。
即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无害通过权。
2.无害通过的含义。
即通过是指船舶以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内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以驶往、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为目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
即沿海国为了维护其和平、秩序、安全及权益,是外国船舶顺利无害通过领海,可行使立法和保护权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3.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P209】
答:国家对公海虽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包括:
一.船旗国的管辖权
①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②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在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即使证书持有人不是发给证书国的国民也不例外。
③船旗国当局意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二.各国的管辖权
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法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黑奴、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
五、论述题
1.试述《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规定。【请参见P231、P232、P233的相关《蒙特利尔公约》的内容】
2.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P269】
答: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1.人身不可侵犯
①接受国对于外交代表的尊严应予尊重,不得污辱其人格,不得对外交代表的人身实施搜查、逮捕或拘留。
②接受国有责任保护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受侵犯。
2.寓所、财产、文书和信件不可侵犯
①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一如使馆馆舍,应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
②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豁免
①刑事豁免。
②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4.免税免验
5.其他豁免
国际公法作业3
一、不定项选择题
1.ABC
2.ABC
3.ABCD
4.AB
5.C
二、填空题
1.【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2.【最高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
3.【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4.【政治方法】、【法律方法】
5.【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
三、名词解释
1.条约的保留【P301】: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时之法律效果。
2.联合国专门机构【P348】:
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协定或联合国的决定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发生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3.斡旋【P365】:
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转达各方的信息和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4.和解【P365】:
又称调解,是比调查更进一步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已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四、简答题
1.简述条约的修订。【P313】
答:条约的修订指条约的当事国于条约有效期间改变条约的某些规定的行为。者和缔结条约一样,是由当事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科学等方面关系的发展变化需要决定的。修订条约也是国家的缔约行为,同样须以协议为之并按条约的缔结与生效规则进行。一般情况下,双边条约的修订与订立一定新的条约所适用的规则并无区别。而多边条约的修订与订立条约的情况不完全相同,有两种情形,分别为条约的修正、条约的修改。
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P342】
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会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3.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P423】
答: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2.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原则
3.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
4. 上级责任原则
5.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
五、论述题
1.试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P337】
答:1.联合国的宗旨:
①维持国际和平安全。
②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③促成国际合作。
④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已达成上述共同的目的。
2.联合国的原则:
①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职权平等的原则。
②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的义务。
③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④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⑤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的行为,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⑥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⑦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P373】
答: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①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神力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②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除行使诉讼管辖权外,还可以行使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宪章》第96条规定:“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的情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公法作业4
一、请分析国际法经典案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二、请阅读并介绍一步国际法经典著作。
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 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至1945年末,加入上述规定的国家除苏、美、英、法外,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这些国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这些国家各指派了1名检察官,组成侦查和起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5 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诉的被告有6个组织和22名德国首要战犯。六个犯罪组织是:①纳粹党的领导团。是以元首希特勒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其目的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被控使被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迫害犹太人,虐待战俘等罪行。②秘密警察队和保安勤务处。前者是元首的警卫队,后者自1936年与前者结合在一起。被控罪行主要有迫害犹太人,残暴杀人,推行奴隶性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③党卫军。是元首的警卫队,被控积极参加导致侵略战争的行动,迫害和消灭犹太人,滥施暴行和杀害,实施奴隶性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罪行。④突击队。是个政治性的组织,是德国国社党的坚强臂膀。对宣传国家社会主义,反犹太人,建立纳粹恐怖统治起了重要作用。被控参与对犹太人的暴行,野蛮虐待集中营的被囚者。⑤德国内阁。包括1933年元月30日以后的普通内阁成员、德国内阁国防委员会成员以及秘密内阁会议成员。被控犯有侵略战争阴谋,公布犯有被《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罪行。⑥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是以希特勒为统帅的最高军事权力机关,居于支配地位。被控犯罪的组织成员130人,罪行是积极参与和进行希特勒的所有犯罪(国际罪行活动)。
被控告的德国首要战犯有:赫门·威廉·戈林,鲁道尔夫·赫斯,乔西姆·冯·里宾特洛普,威廉;凯特尔,恩斯特·卡登勃伦纳,阿尔弗来特·罗森堡,汉斯·佛兰克,威廉·佛利克,茹留斯· 斯特莱彻,瓦尔特·冯克,卡尔·杜尼兹,艾利区·莱德尔,巴尔多·冯·舒拉赫,弗立兹·索克尔,阿尔弗来特·约德尔,阿都尔· 赛斯——殷奎特,,阿尔伯特·斯比尔,康士坦丁·冯·牛赖特,马丁·鲍尔曼,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这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参与制定或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和阴谋。
法庭依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它对罪犯和罪行的管辖权。宪章第6条规定:“依本宪章第1条所称的协定,为审讯并惩罚欧洲轴心国家的首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①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②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杀害或虐待属于占领区或在任何占领区的平民,或为从事奴隶性劳役或为其他目的而将平民劫持;杀害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恣意破坏城市乡镇,或非为军事需要而进行毁坏。③违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于任何平民的杀害、灭种、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为,或基于政治、人种,或宗教之理由而目的在于进行属于本法庭管辖之任何犯罪活动或与此有关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罪犯所在地国的法律在所不问。参与制定或实施旨在犯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同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这种计划而作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第9条规定:“在审判任何团体或组织的任何个别成员时,法庭可以宣告该个人的所属的团体或组织(在和该个人得被判处罪行的任何行为有关的情形下)为犯罪组织……”另外,宪章第10条还规定:“在团体或组织经法庭宣告为犯罪组织的情形下,任何宪章签字团的国内主管机关均有权参加该组织的个人交付其国内的、军事的或占领当局的法庭审判。在这种情形下,团体或组织的犯罪性质应认为已经确定,而不应有所疑问。”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 809份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万份誓证书,为党卫军提出的136 230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1万份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万份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誓证书。还听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
判决书宣布:①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②秘密警队和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和杀人行为,管理在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属犯罪行为。③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进行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里滥施暴行和杀害,在管理占领区中进行非法活动,实行奴隶性劳动计划,以及虐待和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判决书另称: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不是犯罪组织。
判决书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处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凯特尔、卡登勃伦纳、罗森堡、佛兰克、佛利克、斯特莱彻、冯克、杜尼兹、莱德尔、舒拉赫、索克尔、约德尔、赛斯一一殷奎特、鲍尔曼等13人有罪并处以绞刑。冯克莱德尔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判处舒拉赫和斯比尔有罪和20年徒刑。判处牛赖特有罪处以15年徒刑。判处杜尼兹有罪并处10年徒刑。因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犯有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两种罪行。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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